中共国家税务总局党组文件
国税党字〔2010〕67号
中共国家税务总局党组关于印发 《国家税务局系统领导干部报告 个人有关事项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党组,扬州税务学院党委:
近期,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中办发【2010】16号,以下简称《规定》)。《规定》的颁布施行,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的具体措施,是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强对领导干部管理和监督,从制度上保证各级领导干部严格按照党的要求办事的一项重要举措,对加强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促进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深入推进反腐倡廉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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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规定》,结合国家税务局系统实际,税务总局制定了《国家税务局系统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税务总局报告。
(党 组 章) 二〇一〇年十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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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局系统领导干部 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国家税务局系统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促进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结合国家税务局系统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领导干部包括:
(一)税务总局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担任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的处级副职以上(含处级副职,下同)的干部;
(二)省国税局系统担任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的处级副职以上的干部;
(三)已退出现职、但尚未办理退(离)休手续的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领导干部应当报告下列事项: (一)本人的婚姻变化情况;
(二)本人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的情况; (三)本人因私出国(境)的情况;
(四)子女与外国人、无国籍人通婚的情况; (五)子女与港澳以及台湾居民通婚的情况; (六)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的情况;
(七)配偶、子女从业情况,包括配偶、子女在国(境)外从业的情况和职务情况;
(八)配偶、子女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 第四条 领导干部应当报告下列收入、房产、投资等事项: (一)本人的工资及各类奖金、津贴、补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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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人从事讲学、写作、咨询、审稿、书画等劳务所得; (三)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的房产情况; (四)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资或者以其他方式持有有价证券、股票(包括股权激励)、期货、基金、投资型保险以及其他金融理财产品的情况;
(五)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资非上市公司、企业的情况; (六)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注册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或者合伙企业的情况。
第五条 领导干部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集中报告一次上一年度本规定第三条、第四条所列事项(见附表一、二)。首次集中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时间为2011年1月31日前。
第六条 领导干部发生本规定第三条所列事项的,应当在事后30日内填写《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见附表三、四、五),并按照规定报告。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报告的,特殊原因消除后应当及时补报,并说明原因。
第七条 新任领导干部应当在符合报告条件后30日内按照本规定第三条、第四条所列事项,报告个人有关事项。
第八条 领导干部辞去公职的,在提出辞职申请时,应当一并报告个人有关事项。
第九条 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各级人事部门负责受理:
(一)税务总局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司处级干部的报告材料,由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审签后,报税务总局人事司受理。
(二)省国税局副厅级以上领导干部的报告材料,由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审签并加盖公章后,报总局人事司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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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省国税局机关处级副职以上领导干部的报告材料,由省国税局分管局领导审签后,报省国税局人事部门受理;系统处级副职以上领导干部的报告材料,由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审签并加盖公章后,报省国税局人事部门受理。
领导干部因发生职务变动而导致受理机构发生变化的,原受理机构应当在30日内将该领导干部的报告材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转交新的受理机构。
第十条 领导干部在执行本规定过程中,认为有需要请示的事项,可以向受理报告的人事部门书面请示。受理报告的人事部门应当认真研究,及时答复报告人。属于本办法的解释问题,受理报告的人事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向税务总局请示,并按照税务总局的意见答复报告人。报告人应当按照组织答复意见办理。
第十一条 报告人未按时报告或者报告个人有关事项不清楚、不完整的,受理报告的人事部门应当督促其报告,或要求报告人限期补充报告和重新报告。
第十二条 受理报告的人事部门要认真审阅报告内容,分析研究领导干部报告的个人有关事项情况,对报告情况进行汇总综合。人事和纪检监察部门对报告情况中发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要及时对领导干部进行教育;对于违反廉洁从政有关规定的,要对报告人进行诫勉谈话,并限期改正;对涉及领导干部违纪的问题要及时予以核实处理;对存在的普遍性问题进行专项治理。
第十三条 人事、纪检监察部门在履行职责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查阅有关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材料;在接到有关举报,或者在干部考核考察、巡视等工作中群众对领导干部涉及个人有关事项的问题反映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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