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的,可以对有关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材料进行调查核实。
第十四条 领导干部要按照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自觉接受组织和群众的监督。要把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情况作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专项检查和干部考察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加强对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工作执行情况的督促检查。对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告、不如实报告、隐瞒不报、不按照组织答复意见办理的、不按照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同时该事项构成另一违纪行为的,要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合并处理,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免职等处理;构成违纪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五条 受理报告的人事部门对报告人的报告内容应当予以保密。对报告材料要加强管理,确定专人负责保管,建立查阅保管等有关制度。因管理疏漏,造成领导干部个人报告材料丢失、损毁、失密、泄密等情形的,要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六条 人事、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对本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本规定的贯彻落实。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税务总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由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领导干部收入申报和党员领导干部有关事项报告实施办法及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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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一: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一) 二: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二) 三:领导干部婚姻变化情况报告表
四:领导干部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出国(境)情况报告表
五:领导干部配偶、子女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情况报告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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