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监狱严格执法与服务罪犯改造(正文)

2020-04-14 05:47

浅论监狱严格执法与服务罪犯改造

内容摘要:监狱执法一直受到社会公众的关注。近年来全国监狱系统不严格执法造成侵害罪犯合法权益的案件仍时有发生,严重影响罪犯改造工作,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加剧了社会公众对监狱执法的不信任,损害了监狱的执法公信力,损害了监狱机关的形象。本文从监狱执法中存在的不足,认真地加以研究,提出严格执法和服务罪犯改造的途径。

主题词:监狱严格执法 服务罪犯改造 途径

监狱是国家刑罚执行机关,是国家机器的重要组成部分,担负着极其重要的执法任务。监狱的执法职能是监狱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职责的权力,是执行国家强制力所赋予的权力。监狱民警能否做到严格执法,将直接关系到党的监狱工作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影响到社会循序的安全稳定。当前,监狱执法工作面临重大的挑战:首先,从监狱外部环境上分析,我国社会正处于转型和发展的关键时期,人民内部矛盾凸现,刑事犯罪高发,藏独、疆独等分裂分子与国外反华势力相勾结,不断制造事端,进行渗透破坏,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和破坏国家安全,国际人权斗争日趋尖锐复杂,监狱执法工作一直被西方敌对势力列为对我国实施人权攻击的主要目标;其次,从监狱自身建设分析,当前监狱罪犯关押量居高不下,罪犯构成日趋复杂,而监狱的设施装备和警力配臵严重不能满足需要,安全稳定的排查、防控、应急处臵和领导责任制“四个”长效机制,人防、物防、技防“三道”防线和基层基础工作还不能适应监管改造罪犯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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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要标准”在进一步落实,刑释人员重新犯罪率没有得到有效控制,监狱体制改革虽在全面、系统的展开,但在改革过程中,仍暴露出许多问题,亟待进一步完善;再次,党和国家对监狱执法工作提出了更高更新的要求,广大人民群众对监狱维护社会稳定,严格、公正、公平、文明执法寄予厚望。

一、监狱严格执法与发挥改造罪犯功能的关系 (一)监狱严格执法的必然要求:公正、文明、廉洁

1.公正执法。公正,即公平正义,是人类社会共同的追求,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目标。监狱执法是否公正“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刑事司法过程的最终效果,影响着全社会对法治的信心。严格执行刑罚,是监狱工作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必然选择”。同时监狱执法公正对于监狱改造人目标的实现和监狱的安全稳定有着积极的影响。监狱执法应体现公平正义的原则,要求监狱警察出于公心,排除私利,维护公益,立场公正,在执法的各个环节依照程序公正地对待每一执法对象,也就是执法的规则、实体、程序、结果等公平公正。执法公正的具体内容和规则主要表现:首先是罪犯基本权利的保障。其次是机会获取的公正。罪犯机会的公平获取是衡量执法公正的重要内容。再次是现有资源的分配。在监狱执法活动中,“按贡献进行分配”原则更多地体现在客观、全面、准确地实施日常考核、行政奖惩,肯定和尊重罪犯的改造态度和改造成果。

2.文明执法。文明是社会主义道德规范对监狱警察执法的一种基本要求,是指在执法活动中要贯彻以改造人为宗旨的原则,对罪犯实行人道主义,尊重罪犯的各项权利,为罪犯提供一个良好的有利于改造的环境。监狱警察应该尊重罪犯的人格和自尊,废除野蛮落后的管理方式;克服简单粗暴的行为,耐心听取罪犯的陈述、申辩和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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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根据自己的主观臆断和主观好恶来决定对罪犯的态度。举止要文明,态度要公允。

3.廉洁执法。清正廉洁是对权力拥有者的品格要求。保持清正廉洁,是社会公众对监狱警察的道德期待,是党纪政纪和国家法律的严格要求。监狱警察在执法管理中拥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在劳动岗位分配调整、日常奖惩考核、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离监探亲、罪犯会见等执法环节中起着关键作用,如果不对权力的行使严格监控,就会出现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就可能会发生权钱交易,甚至权色交易、权权交易的行为。

(二)监狱改造人的根本任务,决定了监狱必须严格执法 监狱改造的对象是罪犯,罪犯的违法行为,无论其性质如何,恶习程度深浅,从实质上讲都是一种野蛮行为。把绝大多数罪犯改造成为遵纪守法,自食其力的有理想、有道德、守纪律的新人,是监狱的根本任务。在这里,文明和野蛮将会发生激烈的碰撞,民警的执法活动是“制服”野蛮的最有效手段。这种执法活动是为了转化其错误的人生观,扭曲的价值观,矫正其恶习,使其回到健康、文明的人生正确轨道上来。因此,必须用文明战胜野蛮,用科学战胜愚昧,用正义战胜邪恶,用真理战胜谬误,用诚实善良战胜虚伪凶残,这里没有“以毒攻毒”的方法可寻,这就要求监狱警察的执法行为必须是严格文明执法。

(三)建设现代化文明监狱是为了进一步提高改造罪犯的功能 建设现代化文明监狱是监狱的奋斗目标,通过硬件建设,改善监管条件,提高教育改造设备的现代化水平,创造一个有利于违法犯罪人员改造的环境和生活条件;通过软件建设,进一步完善执法的内容和执法程序,提高民警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提高警察的执法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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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执法水平,强化各项规章制度的落实,进而提高教育改造质量,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重新违法犯罪行为。

二、当前监狱行刑执法中存在的不足 (一)执法不严

执法不严的主要表现是随意性执法,没有做到对罪犯一视同仁,平等对待;没有做到相同的情况作出同样的处理。对罪犯奖惩考核的随意性是存在的,对不同罪犯的同样情况,有的考核有的不考核,有的这样考核有的那样考核,尺度相差甚大。如对罪犯实施警告、禁闭等行政处罚,不同罪犯差不多的违规行为,有的上报监狱审批给予处罚,有的就在监区内部予以扣分处理甚至不处理。

(二)执法轻程序

主要表现为不按照既有的严格程序办事,尤其是对个别特殊罪犯存在以特殊性破坏严肃性,最终导致执法的公正性受到破坏的现象。认为只要处理结果没有问题,程序的事可以变通或事后补正,程序可有可无,甚至把执法程序和手续当作累赘,该讨论的不讨论,该公示的不公示,程序走过场。少数警察不注意及时收集罪犯违纪事实证据材料,对罪犯的处罚没有遵守呈报审批、公示公开和告知复议等程序。

(三)只讲文明依法管理,不讲严格执法

随着社会法制的不断健全, ,罪犯的合法权益保障制度日益完善,表面看起来,监督监狱警察执法行为的法律条文愈来愈多,约束警察自身行为准则的纪律愈来愈多,警察的工作压力逾来逾大,执法水平要求逾来逾高。于是,许多警察认为,如今的罪犯不能打、不能骂,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少管少一份责任、宽管少出问题,普遍存在不愿管、不敢管、不能管的思想,不敢于大胆、严格管理罪犯。

(四)只讲严格执法,不讲服务改造罪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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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工作实践中,一些警察往往死搬法律条文,工作方法机械、简单、粗暴,仅凭个人好恶判断事物,对罪犯教育往往以自己为主,从不考虑罪犯真实的感受。个别监狱对罪犯的改造工作无论在观念上还是在实践中,都片面的强调罪犯要服从管理,而忽视、削弱、甚至剥夺罪犯权利的现象时有发生,有些甚至严重侵犯到罪犯的合法权利,如超体力、超时劳动,体罚、打骂罪犯,随意停止罪犯的正常处遇等。如果我们只讲严格管理,不讲文明依法管理,警察和罪犯的合法权益就无法得到保障;如果我们只讲严格管理,不讲服务罪犯改造,权力势必代替法律,野蛮势必代替科学,人治势必代替法治,我们的执法工作势必陷入野蛮、专制的局面。

三、监狱严格执法更好地服务于罪犯改造的具体途径

全国政法工作会议强调,要把推进平安、法治、队伍建设,打造平安、法治中国,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政法工作的奋斗目标。这就要求监狱警察既要通过严格执法、公正司法赢得公信力,更要通过自身行动向社会传递法治的理念和法治的信心,成为法治的建设者和社会道德楷模。

(一)完善法律法规,为严格执法做到有法可依

随着我国人权事业的发展和民主法制的不断健全,对于服刑人员合法权益保障的法律法规不断系统化和完善,但是对于警察权益的保护在立法上却显的比较薄弱。《监狱法》只有在第五条规定“监狱的人民警察依法管理监狱、执行刑罚、对罪犯进行教育改造等活动,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也只有在第五条作了笼统的规定“监狱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因此首先在立法上,要对监狱警察执法权益的保护重视,并作为法律明确规定下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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