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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实施分配制度改革的单位均实行档案工资与实际工资相分离的办法。档案工资记载工作人员经聘任或任命的职务所享受的国家和省、市规定的基本工资和各种津贴、补贴,当工作人员调动或退休时,应当按档案中记载的基本工资和津贴介绍工资或核发退休费。档案工资实行动态管理,即随着聘任职务任职时间、参加工作时间的变动及国家和省的工资标准调整和正常晋升工资而增加。实际工资按单位分配办法执行。
三、实施分配制度改革单位主要负责人的收入与其承担的责任和风险相一致,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上级主管部门考核后审批或确定。财政全部供给无经营性收入的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工资最高不得超过职工平均工资的2倍;财政部分供给有经营性收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工资最高不得超过职工平均工资的3倍;非财政供给有经营性收入单位负责人的工资最高不得超过职工平均工资的5倍。有经营指标或承包合同的单位,按指标和承包合同兑现工资。
四、财政统发工资办法。事业单位分配制度改革后,对原财政统发工资单位中个人工资全部实行再分配的,不实行财政统发工资的办法;实行财政统发工资的事业单位在搞活内部分配时,其再分配工资额由事业单位申报、政府人事部门核定,财政部门按人事部门核定的再分配工资额,通过财政统发工资扣款方式由银行划拨到单位,单位自主确定再分配办法,人事、财政部门对各财政统发工资单位实行总额控制。
五、建立分配约束监督机制。单位内部分配方案必须符合改革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分配方案应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备案,各单位内部分配应同时接受财政、税务、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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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积极稳妥地推进分配制度改革。分配制度改革是事业单位综合配套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涉及每个干部职工的切身利益,各级党委和政府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引导干部职工充分认识分配制度改革的重要意义。在实施过程中,要从实际出发,积极稳妥推进,逐步完善到位。各级人事部门要加强对所属事业单位分配制度改革的宏观调控、业务指导、监督检查,保证分配制度改革任务顺利完成。各事业单位要结合省、市文件精神和本单位实际,自主制定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附:《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关于全省事业单位分配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关于全省事业单位分配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
黑政办发〔2003〕22号
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将省人事厅《关于全省事业单位分配制度改革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三年七月七日
关于全省事业单位分配制度改革的意见
为加快我省事业单位分配制度改革,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分配制度,逐步建立重实绩、重贡献、自主、灵活、激励的分配机制,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关于印发(关于加快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人发[2000]78号)和《中共黑龙江省委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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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黑办发〔2001〕19号)精神,制定本意见。
一、事业单位分配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六大关于深化分配制度改革精神为指导,进一步扩大事业单位分配自主权,积极鼓励资本、技术和管理等生产要素参与分配,逐步建立有利于吸引人才、留住人才和人尽其才的重实绩、重贡献、向优秀人才和关键岗位倾斜,形式多样、自主灵活的分配激励机制,充分调动事业单位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增强事业单位的市场竞争力,促进事业单位的发展。
二、事业单位分配制度改革的基本原则
(一)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允许和鼓励职工以资本、技术和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收益分配。
(二)效率优先、兼顾公平。收入分配要重实绩、重贡献,员工的收入与本人的岗位、业绩和实际效益挂钩,要合理拉开差距,对关键岗位和有突出贡献的优秀人才给予倾斜。
(三)政府宏观调控、市场基础调节。改进和加强政府对事业单位收入分配的宏观调控和指导,建立健全监督约束机制,充分发挥市场调节作用,进一步扩大事业单位分配的自主权。
(四)分类实施。区别不同类型的事业单位,从实际出发,实施不同的改革办法。
(五)不增加财政负担、不减少财政收入。财政补助事业单位分配制度改革,不得增加补助经费金额,有行政性收费的事业单位要按国家规定,将收入金额及时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不得因分配制度改革而截留、挪用或瞒报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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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事业单位分配制度改革的主要形式
(一)工资总额包干。
工资总额包干是以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和我省现行工资政策标准为依据,对事业单位的年度工资总额进行核定,并编入部门预算。核定后的年度工资总额由单位包干使用,年度内增人不增工资总额,减人不减工资总额。此办法适用于财政补助(包括全额补助和非全额补助以及其他具有财政性资金的自收自支单位)的事业单位。
实行工资总额包干的事业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1.执行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和会计制度。
2.编制部门核定了人员编制数。
3.主管部门有明确的工作目标,单位建立了岗位目标责任制及严格的考核制度。
4.劳动工资计划、统计和财务管理制度健全并能严格工资管理、遵守财务、会计制度和财经纪律。
工资总额包干的主要形式有:
1.静态包干。静态包干分全口径工资总额包干、基本工资包干或基本工资加部分津(补)贴包干等形式。这种形式适用于财政全额补助的事业单位。
2.动态包干。动态包干是先核定事业单位工资总额包干基数,然后根据单位经费自给率增长情况或其他经济指标增长情况提取新增工资,其主要形式有:抵拨事业经费包干,即\工资总额包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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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按经费自给率增长幅度挂钩提取新增效益工资\相结合的办法;增收限额包干,即\工资总额包干\加“按增收限额比例提取新增工资”相结合的办法。这种形式适用于财政全额补助的事业单位和财政部分补助的事业单位。
(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
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也称“工效挂钩”)是指单位工资总额随着单位经济效益的增长按一定比例上下浮动。此办法适用于无财政性开支的事业单位。
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1.实行独立核算,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营业执照,依法纳税。
2.单位有稳定的收入,抵偿本单位支出有盈余。事业经费及各项资金不由财政拨款。
3.单位财务管理制度健全,经济指标考核体系及会计报表能准确反映单位当年的经营收支和经营成果状况,并有财政部门对其执行结果的批复,劳动工资计划管理和统计制度健全。
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的主要形式有:
1.工资总额同实现利润或税利挂钩。这种形式主要适用于利润或税利稳定增长的事业单位。
2.经济效益新增部分按核定限额比例提取新增效益工资。这种形式主要适用于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指标严重倒挂的事业单位。
(三)内部工资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