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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工资制是指事业单位将国家规定的事业单位员工工资标准作为档案工资(供计发离退休费时用),单位按员工被聘岗位、业绩和效益自主制定分配办法。内部工资制主要形式有:
1.岗位工资。按照岗位的性质、责任大小、难易程度、工作环境等因素,确定各岗位的工资待遇,薪随岗变。
2.项目(课题)工资。以技术成果、工作项目作为核算单位,由项目负责人对该项目完成的质量、完成时间、经费进行总体承包。项目组内人员的收入由项目负责人根据实际贡献进行分配。
3.课时工资。教育系统可实行以深时计算为主体的工资分配办法。教师的工资直接与所授课时及教学质量挂钩。
4.年薪工资。对完成上级下达经济效益指标好的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可试行年薪工资制。
5.兼职工资。专业技术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和不侵犯本单位利益的前提下,经单位同意,可兼职到其他单位工作,所得报酬除按有关规定上缴本单位一部分外,其余归己。
6.协议工资。单位可与被聘员工就月或年工资报酬签订协议,也可就某一项工作任务签订报酬协议,单位按协议支付工资报酬。
7.高薪工资。单位公认的技术精湛、专业水平很高并取得突出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少数专业技术人员,可按本单位员工平均工资的l至5倍领取相应的报酬。
(四)继续搞活津贴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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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仍执行现行工资标准的单位,可在国家规定的职务工资基础上,将基本工资构成中的津贴部分搞活分配。单位有创收的,也可将津贴部分和单位创收部分捆在一起重新分配。津贴分配主要有以下几种办法:
1.系数法。根据行业和单位的特点,选择能够较为准确反映员工劳动数量和质量的指标,进行系数测算,然后用单位可分配的津贴总量计算出基准系数工资额,通常可分为:
(1)岗位系数法。按照各岗位的责任大小、上岗要求、难易程度以及苦、脏、累、险等因素确定岗位系数,员工考核合格的,均可按岗位系数领取津贴。
(2)工作量系数法。将员工所承担的工作任务进行量化分析,然后将工作量折合成一定系数,员工按各自的系数领取津贴。
(3)考核系数法。以定期考核为基础,将考核结果按一定比例分为若干等级,每个等级确定一个系数,员工按考核的系数领取相应的津贴。
2.计分法。将工作数量、质量、效益等因素予以细化定分,然后按考核得分进行分配。
3.定档增减法。根据各岗位的工作特点和实际情况定出相应的目标管理指标和津贴标准档次,同时规定超额或没有完成工作目标的津贴档次增减办法。
4.计件法。对员工的工作量可以计件考核的,采用按件计酬的办法。
5.二级核算法。由单位与所属各二级单位(科、室等)签订合同,规定应完成的各项指标,经过相应的考核、测算,核定二级单位全体员工所得收入的总量。然后由二级单位进行再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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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资本、技术和管理等生产要素参与分配。
资本、技术和管理等生产要素参与分配是对按劳分配的一种补充,是事业单位分配制度改革的重要方面。资本、技术和管理等生产要素参与分配的主要形式有:
1.按资本要素分配。员工可用个人自有资金以投资方式参与为单位购买仪器或更新设备,从中获得投资利润。具体运作方式和利润额度由单位和员工双方协商议定。
2.按技术要素分配。
(1)事业单位有偿转让科技成果,可从科技成果转让的净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奖励该科技成果的完成者和成果转化的主要实施者。
(2)事业单位应用科技成果转化生产后,单位应连续数年从实施该项科技成果新增留利中提取不低于10%的比例,奖励给该项科技成果完成者和成果转化的实施者。其中高新技术提取比例应更高一些。
(3)事业单位组织科技人员深入生产第一线提供技术服务,应将所获得收益的30%分配给参与技术服务、技术承包的科技人员。
(4)实行股份制的事业单位,科技人员的科技成果可作价入股,所占股份的数额由单位和员工双方商定。
3.按信息要素分配。信息要素所有者可以依据信息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贡献获取相应的报酬,报酬的数额由单位自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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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合理化建议给单位带来直接经济和社会效益的,可从由此产生的经济效益中提取一定比例作为报酬奖励给建议人,报酬的数额由单位自定。
5.根据经营管理者的责任轻重、风险大小和工作业绩,确定经营管理者(法人代表)的报酬。经营管理者的报酬可以是单位职工平均工资的1至5倍,具体数额由基层单位提出意见,报主管部门批准。
四、加强领导,积极稳妥地做好事业单位分配制度改革工作事业单位分配制度改革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直接关系到每个职工的切身利益,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把事业单位分配制度改革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加强对事业单位分配制度改革的宏观指导和协调,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研究制定具体的实施意见和办法。要注意总结经验,及时研究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提出解决的对策和办法,抓好典型,以点带面。同时要注意处理好以下几个关系:
(一)正确处理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在改革中一定要把稳定放在首位,稳中求进。各事业单位在研究制定分配制度改革方案时,一是要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反复研究,反复协商;二是各事业单位的改革方案须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各地的改革方案要报当地人事部门备案,省直各单位的改革方案经主管部门同意后报省人事厅备案。
(二)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利益关系。事业单位分配制度改革,首先要以保证不增加国家财政负担、不减少财政收入为前提,同时要保护集体和个人的合法收入,清理整顿不合理收入。在内部分配中,要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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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正确处理现行工资制度和分配制度改革的关系。目前大多数事业单位执行现行的工资制度,改革事业单位内部分配制度后,可将职工的现行工资作为档案工资保留,国家调整工资标准和正常晋升工资时仍可按国家政策增加工资,计入档案工资,以此作为计算退休费的依据。
省人事厅
二○○三年六月十六日
关于哈尔滨市事业单位分流和转企改制人员养老失业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意见
根据《哈尔滨市事业单位改革方案》规定,现就做好事业单位职工养老、失业、医疗保险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养老保险
(一)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事业单位的未聘、待聘人员,其档案材料交人才交流机构实行人事代理的,可参加流动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并与在原单位的养老保险关系衔接;档案材料仍在原单位的,原单位和个人继续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二)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领办、创办高新技术或经济实体,两年内单位保留人事关系的,养老保险费仍由原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缴纳;人事关系转移到企业的,原社保经办机构为其转移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三)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事业单位的享受内退政策人员,内退期间由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