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房改[2002]9号

2020-04-14 05:59

关于杭州市市区行政事业单位住房 分配货币化有关政策的补充规定 杭房改[2002]9号

各单位:

为进一步明确住房分配货币化政策,确保我市住房分配货币化工作的全面顺利实施,现将市房改领导小组几次会议明确的有关住房分配货币化的政策予以整理印发,作以下补充规定,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范围中的问题

1.根据房改政策属地化管理的原则,实施范围含水量在市区范围内的中央、省、市、区属行政、事业单位。市区范围以外的市、区属单位,按单位所在地的房改政策执行,但其中户籍在杭的外派人员按杭州市区政策执行。

2.对1979年以前,根据国务院1956年颁布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休处理办法》和1958年颁布的《关于工人、职工退休处理的暂行规定》,在行政事业单位退休后外地来杭安置实行属地化管理委托我市民政部门管理人员,不列入这次住房调查范围,但这部分人员的住房补贴,可按杭州市住房分配货币化政策,由原单位负责落实发放。

3.对在杭州市市、区属行政事业单位退休后实行属地化管理委托外地民政部门管理的人员,列入这次住房调查和住房补贴的范围。 4.由我市民政部门管理的外地来杭安置的无军籍军人退休人员,其住房调查工作由部队干休所负责,具体按照军队房改政策执行,补贴资金由部队解决。

二、关于住房补贴发放标准中的问题

1.市属外地单位职工的住房补贴标准,原则上凡户口在杭或单位已在杭分配有住房的职工按杭州市住房补贴标准发放,其余人员按单位所在地的住房标准发放。

2.机关中具有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职称)的工作人员,只能按其目前所担任的行政职务(职级)核定住房补贴面积标准,其任职资

格(职称)不与住房补贴面积标准挂钩。对个别现任行政职务低于本人工资对应职级的,可按其目前工资对应职级核定其住房补贴面积标准。

3.事业单位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职改)之前的离退休人员,根据人事管理权限,由所在单位出具证明,按其目前享受工资(离退休待遇)的对应职级核定其住房补贴面积标准。

4.对在部队中担任行政职务的转业干部,按其在部队转业时所担任的行政职务(职级)核定住房补贴面积标准;对在部队中具有技术职务(等级)的转业干部,按其目前享受的工资对应职级核定住房面积标准。

5.在部队已领取住房补贴的转业军人,其已领取的住房补贴低于地方补贴标准且本人及其配偶在部队和地方均未享受实物分房的,允许按照地方标准给予差额补足;已高于地方补贴标准或本人及其配偶在部队或地方已享受实物分房的,不再享受。

6.夫妻双方应分别向所在单位申请各自的住房补贴。在机关工作的一方职级高于配偶的,可以向机关申领职级差的住房补贴;在机关工作的一方职级低于配偶的,只能按机关工作的一方职级向机关申领住房补贴。职工享受补贴的职级,按2000年12月31日前的任命为准。夫妻双方因一方下岗、失业或其他特殊情况,单位发不出补贴的,经调查核实后,其住房补贴可由机关一方单位给予发放。事业单位可根据自身情况参照执行。

三、关于事业单位转制改企后住房补贴的发放问题

1.对即将转制改企的事业单位中,已享受实物分房面积低于规定补贴标准的职工和1998年12月31日及以前参加工作的无房职工,转制改企前工龄已满20年的,其一次性住房补贴由原单位全额发放;不满20年工龄的,其一次性住房补贴由原单位按其实际工作年限与20年相比后按比例发放。

2.即将转制改企的事业单位中,1999年1月1日及以后参加工作的无房职工,单位转制改企前的住房公积金补贴,由原单位按实际

工作时间发放。

3.住房补贴所需资金由单位在转制改企前,将按规定可用于住房补贴的单位资金预先上交财政,与财政专项补贴资金一并专户存储,待住房补贴审批完毕后进入个人住房补贴资金帐户。 四、关于职工享受实物分房面积核定中的问题

1.根据《杭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属私房拆迁保留产权的住户,对安置标准与私房相差部分的使用面积和实行异地新区安置增加的2—4m2使用面积,均不计入职工已享受实物分房面积。 2.属拆迁货币安置的承租公房拆迁户,按拆迁安置协议中标明的安置建筑面积核定其实物分房面积。

3.对拆迁安置后承租公房的住房,在核定其享受实物分房面积时,在安置标准以内的住户以房屋建安造价扩面部分和在安置标准以负商品价扩面部分,均不计入职工已享受实物分房面积。 4.对拆迁期间属承租公房住房的房屋建筑面积计算,暂按拆迁安置协议中标明的安置住房使用面积乘以1.43系数折算成建筑面积核定其享受实物分房面积,待今后住房安置后,再按多退少补的原则,行政机关核定其享受实物分房面积。

5.对承租成套“三违”住房的住户,暂按其目前的住房使用面积乘以1.43系数折算成建筑面积核定其享受实物分房面积,待今后对“三违”住房处理后,再按多退少补的原则,重新核定其享受实物分房面积。

6.对承租部队住房的职工,按住房建筑面积核定其享受实物分房面积,具体的建筑面积由部队出具有效证明。

7.配偶单位分房,本人单位出资给其配偶单位作为分房条件的,其享受实物分房面积为该职工分得的住房建筑面积,但本人单位出资部分金额不再重复折算成实物分房面积;但本人单位出资部分金额不再重复折算成实物分房面积;如属本人单位出资给其本人作为出资扩面的,这部分金额应折算成住房建筑面积,计入职工享受实物分房面积。

8.在集资建房中,不论单位职工负担的集资款额多少,均按集资建房的建筑面积核定职工享受实物分房的面积。

9.职工离退休后回原籍时单位给予安家费,不属于享受实物分房,但在发放住房补贴时需扣除单位给予发放的安家费中用于建房或购房部分金额。

杭州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

二00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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