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实施方案(2)

2020-04-14 06:55

分工和职责组织实施,遇有分工和职责交叉的,由领导班子明确一名班子成员牵头负责。

2、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但在没有作出新的决策前,应无条件执行。同时,可按组织程序向上级党组织或主管部门反映。

3、个人不得擅自改变集体决策,确需变更的,应由领导班子重新作出决策,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作出临时处置的,应在事后及时向领导班子报告,未完成事项如需领导班子重新作出决策的,经再次决策后,按新的决策执行。

四、监督检查

(一)要把执行“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的情况作为对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局纪委将组织对各单位贯彻实施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二)领导班子要定期向上级党组织报告贯彻本办法的情况,并将贯彻本办法的情况列入班子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班子成员要在班子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时报告“三重一大”事项的执行情况。

(三)各单位应对领导班子决策的“三重一大”事项建立督查制度,负责跟踪督查决策的执行情况,并向班子主要负责人报告。对“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执行情况,除依法应保密的外,应定期或不定期地在相关范围内公开。

(四)对未经领导班子集体决策就实施的“三重一大”事项,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及时向局班子和纪委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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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责任追究

(一)对个人或少数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的;对拒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策的;对集体决策执行不力或错误执行并造成严重损失的;应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的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领导班子决策失误或涉嫌违纪违法的,应在查明情况、分清责任的基础上,分别追究班子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其他负责人的相应责任。

(三)责任追究的方式有责令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免职、责令辞职、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等。

主题词:制度建设 “三重一大”决策 办法 通知 中共吉水县交通局委员会办公室 2010年6月10日印发

抄报:县纪委,县委组织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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