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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IANGXI HANGTIAN TAILISHI PHARMACEUTICAL CO.,LTD.
题 目 制 定 人 批 准 人 分发部门 配电管理规定 制定日期 批准日期 审 核 人 生效日期 编号 GLSB 00500 审核日期 颁发部门 页码:1/2 质量部 工程部、质量部、维修班
1 目的:明确规定配电要求,保证电力配电设施安全,合理使用。 2 适用范围:适用于本公司用电系统。 3 职责:工程部、维修班对本规定的实施负责。 4 规定: 4.1 高压系统
4.1.1 输送电线必须要能承受负载和强度要求,安装符合高压线路工程质量要求。 4.1.2 高压柜每年检测一次,由工程部联系供电部门进行,公司维修班协助。 4.1.3 高压线路每季巡检一次,并做好巡检记录。
4.1.4 高压线路周围的建筑物、植物等离高压线间距水平不得小于1.5m,垂直间距不得小于2.0m。
4.1.5 变压器不得有漏油现象,不超过三年更换一次变压器油。
4.1.6 高压线路检修必须办理停送电手续,并有可靠的接地保护和试验手续。 4.2 配电间
4.2.1 配电间需防潮,通风良好,有防止小动物进入的措施。
4.2.2 配电屏线路安装整齐,A、B、C三相分别用黄、绿、红表示。零线用黑色表示。 4.2.3 配电屏每年进行一次浮尘清扫及线路检查,并做好记录。 4.2.4 自动补偿装置工作正常,系统功率因素≥0.9。 4.2.5 做好配电工作记录。 4.3 动力线路
4.3.1 生产、照明用电由电力电缆地下输送,其负载能力应满足用电负荷要求。 4.3.2 电缆沟内电缆敷设应悬空,摆放整齐。电缆沟沟盖完好,能及时排除积水,并无淤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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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 目 配电管理规定 编号 GLSB 00500 页码:2/2 4.3.3 生产场所固定设备不得安装临时线,所用电线用金属硬管套装固定。 4.3.4 排风扇等移动设备线路用软线连接时,不能通过主要通道地面。 4.3.5 生产场所需增加负荷时,必须经工程部核实电缆负载能力后确定。 4.4 合理用电
4.4.1 合理配用电动机,减少“大马拉小车”现象。
4.4.2 设备运行负载均衡,不得频繁启动,空机运转不宜过长。
4.4.3 对30KW以上的电动机,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采取单机就地补偿。 4.4.4 电加热烘干设备须保温良好,有限温自动调节装置。 4.4.5 调整作业时间,将高负荷设备开动时间尽量错开高峰期。 4.4.6 照明器具清洁无污垢,严禁长明灯。 4.4.7 生产区域禁止用电具取暖。 4.5 外线突发停电的处理
4.5.1 当外线突发停电时,值班人员必须及时处理好配电设施。 4.5.2 查明原因,确定停电及来电时间,作好来电后及时送电准备。 4.5.3 把有关情况及时通知各用电部门,使各部门尽快作好工作安排。 4.5.4 如有自配发电装置,停电后必须及时发电,尽快恢复生产。 4.5.5 及时向部门负责人汇报。 4.5.6 作好停电及来电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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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 目 制 定 人 批 准 人 分发部门 配电事故管理规定 制定日期 批准日期 审 核 人 生效日期 编号 GLSB 00600 审核日期 颁发部门 页码:1/1 质量部 工程部、质量部、生产部、维修班
1 目的:明确配电事故的管理要求,保证用电安全。 2 适用范围:适用于本公司各用电部门。 3 职责:工程部、维修班对本规定的实施负责。 4 规定:
4.1 严格执行《设备事故管理规定》中有关规定。
4.2 配电盘跳闸时要及时合闸,如试送一次不能成功,为避免造成更大的电器事故,要查清情况再送。(供电设备本身的故障除外)
4.3 当发生电气火灾时,必须先切断电源再进行补救。如一时不能断电,可使用二氧化碳、干粉灭火器、1211灭火器扑救,使用时应保持有40厘米以上的安全距离。
4.4 当配电变压器发生漏油、瓷套管冒烟破裂,或变压器油温急剧上升等危及人身或设备安全时,值班电工有权和必须采取紧急措施先行停电处理然后再报告。
4.5 当配电变压器温度过高或其它不正常现象发生时,值班人员应及时上报车间和工程部,采取措施,分析事故原因,及时进行处理。
4.6 当配电变压器发生起火等严重事故时,值班人员应维持现场,以便对事故进行调查分析。
4.7 在事故处理过程中,运行管理人员和值班人员,不得离开现场。
4.8 事故处理完毕,应将事故发生的时间、经过、原因、损失、处理方法等作好相关的记录。
4.9 事故消除后,在恢复供电前必须仔细检查清理现场,确认不会再发生事故时,方可恢复供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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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 目 制 定 人 批 准 人 分发部门 纯化水制备管理规定 制定日期 批准日期 审 核 人 生效日期 编号 GLSB 00700 审核日期 颁发部门 页码:1/2 质量部 工程部、质量部、生产部、动力班 1 目的:明确规定工艺用水系统管理要求,确保生产工艺用水要求。 2 适用范围:适用于工艺用水系统。
3 职责:工程部、动力班、各用水部门对本规定的实施负责。 4 规定: 4.1 饮用水
4.1.1 必须符合卫生部生活饮用水标准(GB5749-85) 4.1.2 质量标准(主要控制项目) 指标名称 性 状 PH值 检 查 总硬度(以碳酸钙计) 氯化物 细菌总数 微生物限度 4.1.3 饮用水使用范围
大肠杆菌 不得检出 标准 本品为澄明液体,不得有肉眼可见物及臭、异味 6.5-8.5 450mg/L 250mg/L ≤500CFU/ml 4.1.3.1 作为制备纯化水水源。 4.1.3.2 用于用具、容器清洁和洗涤。
4.1.3.3 用于直接接触制剂的设备、管道、容器的初清洁和初洗涤。 4.1.3.4 用于非直接接触制剂的设备、容器的清洁和洗涤。 4.2 纯化水
4.2.1 纯化水以饮用水为水源制备,其系统由以下部分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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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 目 纯化水制备管理规定 编号 GLSB 00700 页码:2/2
4.2.1.1 过滤器:用于去除水中微生物及胶状物质。 4.2.1.2 反渗透:用于去除水中的重金属离子和Cl-1等。 4.2.1.3 纯化水贮罐:用于贮存、加热、保温纯化水。 4.2.1.4 循环泵:用于将纯化水送至各用水点及进行循环。 4.2.2 系统操作:按《纯化水系统操作规程》进行操作。 4.2.3 安装与运行
4.2.3.1 纯化水系统安装结束后必须用1%浓度氢氧化钠进行清洗,8%浓度的硝酸进行钝化。
4.2.3.2 纯化水必须采取有效贮存措施,输送管及纯化水箱用3%双氧水或用其它消毒剂消毒,消毒周期根据验证结果确定。
4.2.3.3 纯化水贮水罐及管道用316L材料采取氩弧焊连接,安装完后进行清洗、试压,不得有泄漏、盲管和死角。
4.2.3.4 纯化水需每天24小时循环运行,若短时间停用后重新启用必须按《纯化水系统清洁规程》进行清洁,若长时间停用重新启用,则需提前三天启动系统,并做好各项监控。
4.2.4 验证
4.2.4.1 根据《验证管理规定》,组成纯化水系统验证小组,报验证总负责人审批立项。 4.2.4.2工程部起草验证方案,验证小组审核后报验证总负责人批准。 4.2.4.3 验证方案批准后,由验证小组组织实施。 4.2.5 纯化水使用范围
4.2.5.1 制剂配制、辅料调配、一般试剂配制。
4.2.5.2 直接接触制剂的设备、管道、容器的最后清洁和洗涤用水。 4.2.6 监测:见《工艺用水质量监测管理规定》。
4.2.7 系统清洁:按《纯化水系统清洁规程》进行系统清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