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公司担保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的担保行为,加强担保业务管理、有效控制和防范经营风险,保证xx公司资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结合xx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担保,是指xx公司作为第三方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的担保,以及xx公司作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的担保或向担保人提供的反担保。
第三条 xx公司的担保方式包括保证、抵押、质押。 第四条 担保业务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1. 平等、自愿、公平、有偿; 2. 安全审慎、防范风险; 3. 依法担保、规范运作。
二、担保对象和担保额度
第五条 xx公司提供担保的对象主要是控股、参股公司,xx公司融资的债权人、担保方,及xx公司的出资人指定向其提供担保的单位。与xx公司没有投资关系的企业,xx公司不向其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xx公司向控、参股公司融资的担保人提供的反担保视同对控、参股公司的担保。
第六条xx公司对控股公司和参股公司提供担保时,须按被担保单位的发起人协议、合资合作协议、公司章程等文件规定的股权比例为上限由xx公司党政联席会会议决定担保额度。
第七条 xx公司的控股公司应立足于独立融资,确需xx公司担保的,担保额度视实际情况由xx公司党政联席会会议决定。
第八条 对控股公司和参股公司超出第六条所述额度或比例的担保,或者担保额度或比例在发起人协议、合资合作协议、公司章程等文件中约定不明确的担保,担保额度由xx公司风险控制委员会审核,xx公司董事会决定。
第九条 对xx公司融资的债权人、担保方和xx公司出资人指定向其提供担保的单位的担保,担保额度由xx公司风险控制委员会审核,xx公司董事会决定。
第十条 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担保申请人,xx公司不提供担保: 1. 当前或未来预期现金流量不佳,偿债能力不足的; 2. 产权不明晰或不符合国家法律、产业政策的; 3. 提供的资料不准确、不完整、不符合本办法要求的; 4. 有对xx公司或其它金融机构借款本金逾期、拖欠借款利息记录 的;
5. 经营状况恶化,信誉不良的;
6. 不服从、不配合xx公司的保前、保后管理,不能按时、按要求
提供所需资料的;
7. 欠付担保费的; 8. 无有效的反担保措施的。
第十一条 xx公司重要的投资项目,当其出现经营危机有可能对xx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经xx公司风险控制委员会审核,xx公司董事会研究同意,可向其提供担保。
三、担保业务的管理职责
第十二条 xx公司担保业务由财务部统一归口管理,负责担保业务的日常管理工作,主要包括:
1. 被担保单位的资格审查;
2. 在征询协办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对担保申请提出意见; 3. 汇总有关部门意见上报有关领导及会议审批; 4. 担保手续的办理;
5. 担保后管理,包括对被担保单位经营状况、本息归还情况等的跟
踪、了解、监督、督促,记录担保台帐、编制担保报表等;
6. 担保资料的保管; 7. 担保费的清收;
8. 处理或协助有关部门处理担保纠纷,追偿债务。
第十三条 发展计划部和资产经营部为担保业务的协办部门,主要职责是:
1. 发展计划部对在建项目的合规性、经济评价提出意见; 2. 资产经营部对已投项目的生产、经营状况提出意见; 3. 对被担保单位拟提供的反担保措施分别提出意见。
第十四条 政策法规室从法律、法规角度对担保和反担保合同审查。xx公司履行担保责任后,负责债务追偿过程中相关法律事务的协调和组织。
第十五条 xx公司风险控制委员会对担保和反担保事项进行风险审核,并提出决策建议。
第十六条 董事长或董事长授权总经理通过党政联席会会议审批担保额度在约定额度或比例以内的控、参股公司的担保。
第十七条 xx公司董事会审批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所述情形的担保。
四、担保业务的审批和办理程序
第十八条 被担保单位申请担保时,要以正式书面文件向xx公司
提出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应载明以下内容:
1.被担保单位的财务状况、资金情况,以及申请本次担保前的融资、被担保的全部情况。处于建设期的,还应说明项目概算及其执行情况;
2. 本次贷款的理由、额度、用途、贷款机构; 3. 还款资金的来源,还款计划; 4.拟提供的反担保方式。
第十九条 被担保单位在报送担保申请文件时,应同时提供以下资料:
1. 企业章程、营业执照复印件; 2. 贷款卡复印件;
3. 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4. 有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近三年的财务报告(原件和复印 件,复印件留存),最近一期的财务报表;
5. 资信和履约能力等证明文件;
6. 被担保单位的主债务合同或其它有关文件; 7. 履行主债务合同的财务计划及资金来源; 8. 担保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经济评价报告; 9. 拟提供的反担保措施; 10. xx公司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
上述资料为复印件的,需加盖被担保单位公章。
第二十条 xx公司在决定担保前,财务部应当掌握被担保人的资信状况,对担保事宜的风险进行充分分析,并出具明确意见,提交xx公司风险控制委员会审核。
第二十一条 担保的审批程序如下: 1. 被担保单位提出书面申请;
2. 董事长或总经理批示;
3. 财务部依据董事长或总经理的批示,商计划部、经营部对担保申
请报告提出审核意见;
4. xx公司风险控制委员会对担保和反担保事项进行风险审核,并 提出决策建议;
5. 申请的担保额度在本办法第六条所述额度和比例以内的控、参股
公司的担保审核意见,由董事长或董事长授权总经理通过党政联席会会议审批;其他情况下的担保审核意见,经党政联席会会议审议后,报xx公司董事会审批;
6. xx公司同意办理的担保,财务部办理担保手续,担保决议、担 保合同或协议的最终签字权为xx公司法定代表人;xx公司不同意办理的担保,担保业务经办人将申请担保单位的申请报告连同风险控制委员会的审核意见,董事长、总经理的审批意见或董事会的决议送办公室存档,财务部留存复印件,并通知担保申请单位不予办理。
第二十二条 担保业务的办理程序如下:
1. 担保申请获得批准后,财务部向贷款机构出具担保承诺函; 2. 收取被担保单位担保费;
3. 起草担保和反担保合同,对方提供合同文本的,对合同文本进行
初步修改完善,按照《陕西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办理其合同审批手续;
4. 担保、反担保合同审批程序完成后,呈交董事长或董事长授权代
理人签署,盖合同专用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