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贷款机构、被担保单位、反担保人等相关各方对担保合同、反担
保合同签字、盖章;
6. 对以第三方保证、财产抵押、权利质押方式提供反担保的,办理
公证或抵押、质押登记;
7. 合同生效;
8. 相关文件和合同归档。
第二十三条 担保合同必须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公平公正,合同事项约定明确,合同各方权利义务对等。
第二十四条 担保合同中至少应载明以下事项: 1. 债权人、债务人;
2. 被保证人的债务种类、金额; 3. 主债合同约定的履约期限; 4. 担保方式; 5. 担保范围; 6. 担保期间;
7. 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五、反担保
第二十五条 xx公司提供担保时,必须完备反担保措施,特殊原因不能提供反担保的须经xx公司风险控制委员会审核,xx公司董事会同意。
第二十六条 担保申请人提供的反担保措施必须与需要担保的金额相匹配,用于提供反担保的财产为法律、法规禁止流动或者不可转让的、无效的,应当拒绝担保。
第二十七条 xx公司接受的反担保方式主要包括有能力的第三方
保证、抵押或质押。
第二十八条 特殊情况下对控、参股公司提供超比例、超额度担保的,必须要求其他股东以其股权或自有资产提供反担保,否则xx公司不得予以担保。
第二十九条 提供第三方保证的保证人,应该是具有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具体条件如下:
1. 无待处理或正在处理的大宗债务纠纷; 2. 资产负债率低于60%; 3. 有稳定、足够的现金流量; 4. 信用评级不低于AA。
第三十条 以财产抵押提供反担保的,须对抵押物进行评估,以不超过抵押物评估值的50-60%设立担保,并办理抵押登记。
第三十一条 以动产质押方式提供反担保的,须对质押物进行评估,以不超过质押物评估值的50-60%设立担保。以权利质押方式提供反担保的,必须进行登记。
第三十二条 反担保方式由xx公司依据风险程度和反担保人的财务状况、履约能力等实际情况,确定其中的一种或几种。
第三十三条 反担保合同与担保合同要同时办理,反担保手续不完备的,不办理担保。反担保合同的格式和内容以公司的制式合同为准。
第三十四条 反担保合同的签订、管理应符合《陕西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
六、担保费
第三十五条 除xx公司作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的担保或向担保方提供的反担保外,xx公司不提供免费担保,特殊情况下不收费的,须经xx公司董事会同意。
第三十六条 对控股公司提供担保的,担保费率为每年1%;对参股公司提供担保的,担保费率为每年1.5%;对没有投资关系的单位提供担保的,担保费率为每年2%。风险较大的担保,年费率可在以上基础上适度上浮,上浮率不超过原费率的50%。
如果被担保单位到期未能按时归还贷款,xx公司有权在原费率基础上加倍收取担保费。
第三十七条 单笔担保业务收费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计收。 第三十八条 担保费应在xx公司出具担保函后,在担保合同、反担保合同签订前一次性全额收取。数额较大,被担保单位确实无力一次付清时,可以分两次支付,但被担保人首笔支付额不得低于全部应付担保费的50%,余款以向xx公司出具兑付期不超过半年的银行承兑汇票支付。
七、担保后管理
第三十九条 每笔担保业务办理完毕后,担保业务经办人应将担保申请、相关审批文件、担保合同、反担保合同、公证或登记文件等复印3份,原件送档案室存档,复印件送董事长办公室和合同归口管理部门各一份,财务部留存一份。接受上述材料部门的经办人应在文件送达回执上签字确认。
第四十条 财务部按担保单位设立担保业务台帐,台帐包括单位名称、担保金额、担保期间、主债合同编号、担保合同编号、还款进度计划、实际还款情况、有效担保余额、备注等内容。被担保单位的主债合同执行情况要在台帐上作出记录。
第四十一条 担保合同执行过程中,贷款每到位一笔后的一周内,被担保单位应将进账凭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后送xx公司;每次还款后的一周内,被担保单位应将还款凭证复印件加盖公章后送xx公司。
第四十二条 担保合同签署后,主债合同因故未能履行的,在已确定不能履行的一周内,xx公司应与债权人解除担保,并将担保合同退回xx公司。在担保合同签署当年内退回的,xx公司退还已收取担保费的90%;跨年度退回的xx公司退还已收取担保费的70%。
第四十三条 财务部每个月末编制《贷款单位担保统计表》,并对有效担保的风险状况进行书面分析。
第四十四条 担保业务经办人要跟踪被担保单位主债务合同的执行情况,每笔贷款到期前3个月、2个月、1个月、10天,分别询问被担保单位到期还款的准备情况,向被担保单位发出《担保贷款到期提示通知书》,并做出台帐记录。
第四十五条 担保业务经办人还应密切关注被担保单位的生产经营、资产负债变化、对外担保、分立、合并、工商变更等可能影响被担保人正常还款的情况变化,对可能出现的风险及时预警。
第四十六条 发现被担保单位有可能无法按时还款的,担保业务经办人应及时通报xx公司政策法规部门和财务部领导、分管财务和政策法规工作的公司领导,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财务部会同政策法规部门研究、提出对策建议,并及时报告总经理、董事长和xx公司风险控制委员会。同时督促被担保单位严格履行合同,按时还款。
第四十七条 被担保人不能履约,债权人对xx公司主张债权时,xx公司应依据反担保合同立即启动追偿程序,同时向董事长报告。
第四十八条 在担保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xx公司不得先行承担担保责任。
第四十九条 xx公司为债务人履行担保义务后,应当立即启动法律程序,依法向债务人和反担保人追偿。
八、罚则
第五十条 xx公司对在担保决策中出现重大失误、未履行审批程
序和不按规定办理担保业务的部门和人员,应当追究相应的责任。
第五十一条 xx公司决策机构和决策人员应当在授权范围内对担保业务进行决策,超出授权范围决策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九、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xx公司本部,各控、参股公司作为被担保人时要遵照执行,各控、参股公司作为担保人时可以参照执行。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由xx公司财务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公司原《担保业务暂行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1:担保业务部门审核意见表
担保业务部门审核意见表
担保项目 被担保单位 担保额 担保方式 拟提供的反担保方式 审核意见 计 划 部 经办人: 部门负责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