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四)建立社会化服务体系。产业集聚区内的医疗、就业、养老保险等所有服务性事项都要实行社会化服务。鼓励有条件的产业集聚区建立资产运营管理机构,负责集聚区的建设和服务。积极建设公共融资平台,鼓励有条件的产业集聚区设立企业贷款担保机构,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解决企业融资难问题。
七、优化发展环境
(二十五)强化服务职能。各极各部门要认真执行国家和省赋予各类产业集聚区的管理权限和优惠政策,不得截留。各有关职能部门要积极支持产业集聚区对国家政策没有明确禁止且有利于加快产业集聚区发展的政策措施的探索尝试,提供必要的指导帮助。各有关部门对产业集聚区重大项目的核准、备案、规划、土地和环保手续,要强化服务,提高效率,限期办结,加快推进项目实施。行政执法部门要严格执法程序,对依法保留的收费项目要向社会公开,严格按标准收费,坚决杜绝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乱检查等行为。
(二十六)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各级财政用于扶持产业发展的专项引导资金,重点向产业集聚区倾斜。整合黄淮四市专项资金、县域经济奖励资金,集中支持产业集聚区公共基础设施、公共服务体系和多层标准化厂房建设。工业结构调整和高新技术产业化资金、节能减排专项资金、服务业引导资金、企业自主创新专项资金、农业产业化专项资金、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土地出让收益资金等专项资金,要按照各自支持方向,积极支持产业集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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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发展和项目建设。
八、切实加强领导
(二十七)加强组织领导。建立由省政府有关领导负责、省直机关有关部门参加的产业集聚区发展联席会议制度,负责研究、协调、解决全省产业集聚区发展中的重大问题。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省发展改革委,负责综合协调产业集聚区发展的具体工作。各地也应建立相应机制,协调推进产业集聚区规划实施和重大项目建设。有关部门按照职能分工,细化工作方案,加强配合联动,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
(二十八)强化目标考核。对全省产业集聚区实行统一考核。由省有关部门根据全省产业集聚区发展状况,制定完善考核体系,从经济实力、产业结构、人才状况、科技创新、开放水平、集约程度、环境保护、社会贡献和管理效能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产业集聚区建设与发展的考核情况,与产业集聚区管理机制领导班子评价和干部使用挂钩。
(二十九)实行动态管理。根据产业集聚区的不同类型,分别制定考评标准,并根据发展实际对标准动态调整、逐步完善。各级产业集聚区,均由省有关部门审核确认,分批次分布,实行动态管理。省每年对发展速度快、质量高、节约集约用地突出、生态环境良好的产业集聚区给予奖励,在增量土地指标、环境容量配置和政府资金安排上优先支持;对发展速度慢、连续两年考核排名靠后的产业集聚区,取消资格,不再享受相应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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