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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其中有些替代却并不合理。首先,常从巾,本为下衣,或作裳。段玉裁认为经常是其引申义(见常字注“从巾者,取其方幅也。引申为经常存”)或假借义(见恒字注,《说文》曰:“恒,常也。从心舟在二之间上下。心以舟施,恒也。古文恒从月。”段注:“常当做长。古长久字只作长,浅人稍稍分别,乃或借下裙之常为之??时之长与尺寸之长,非由二义。上下犹往复也。谓往复遥远,而心以舟运旋,例久不变之,恒之意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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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帛书所从恒字,《说文》古文从月,《诗经》“如月之恒”②是其
例。甲骨文恒字有的从月,有的从弓;金文或与小篆相同。郭店楚简《老子》出现了五次恒,都无心旁,做亘。《毛诗》解释“如月之恒”的恒为弦,即月相的上下弦。这应该是恒的本意,即有规律的变换。③《说文》解释亘作:“求亘也。从二从回。回,古文象亘,回形,上下所求物也。”④段玉裁认为所从的二字,既是地,也是上下的合文。他说:“上下谓二。所求在上,则转而上;所求在下,则转而下。”⑤故这个“亘”可以理解为不断变换,即译为“因为某种需求而改变”。由此可知帛书中的“恒”字可能存在不同的意义。帛书中出现了31个恒字,王弼本有22处替换成“常”,8处被删,另有一处改为“折”。帛书三十九章中的“恒”在王弼本中被删,但是在《唐陕西周至县楼观台道德经碑》中却被替换为“常”,碑文为“民常不畏死,奈何以死惧之。”同时期的傅奕所作《老子注》的母本也作“民常不畏死,奈何以死惧之。”⑥因此可以认为后世在对待这个“恒”的时候产生了分歧,有一部分人认为这个“恒”与“非恒道也”的恒是同一个意义,作经常将,如尹振环《帛书老子再疏义》在这里注为常常,将整句译作“如果人民还是那样常常不怕死”⑦;另外一部分人认为这个“恒”并不是经常的意思,没有合适的词进行替代,于是索性将其删掉。鉴于此有学者认为这个“恒”不作单独翻译,应该是联系前面的“民”作“民恒”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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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文解字注》681页 ②
《毛诗正义》587页 ③
《毛诗正义》587页 ④
《说文解字注》681页 ⑤
《说文解字注》681页 ⑥
《帛书老子再疏义》196页 ⑦
《帛书老子再疏义》19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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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释作普通民众。后世由于“民”字本身表示普通民众,替代了“民”二字的意义,故“恒”字被省去。如徐志钧《老子帛书校注》在这里注恒为“恒,平常,普通。民恒,犹芸芸众生。”①这种翻译是基于对《道经》首章的翻译,“道,可道也,非恒道也;名,可名也,非恒名也。”中的“恒”即作普通、平常解,但是在首章中平常的道却是作“恒道”,而为何到了这里却倒装成了“民恒”呢?由此我认为这里的“恒”不能作平常、普通解。故而我认为这里的“恒”与之前出现在《道经》首章的“恒”并不是一个“恒”。但如果我们将这个“恒”作经常解,就要面临下一个问题——“且”的解释。
3.3 “且”的研究
历代译注都不约而同的率先将“且”抛弃了,王弼本《老子》和唐本《道德经》都没有出现“且”字,而两部研究帛书《老子》的书也都没有对“且”进行具体解释。那这里的“且”应该做什么讲呢?《说文》曰:“且,荐也。”荐的意思是又(《尔雅》:“荐,再也。”)②,故过去“且”作再、又讲,表递进关系,如果说“且”在这里是一个递进连词的话,那么前面的“恒”就必须是一个修饰“民”的形容词,那“恒”就不能作经常解。由此可见这个“且”的存在使得这句话的翻译总会出现不通顺的地方,于是历代版本都选择将这个“且”删掉,而当代学者对帛书《老子》进行注释的时候也选择跳过“且”不去翻译。
可是如果这个“且”并不是一个表递进的连词呢?《诗经》“会且归矣,无庶予子憎”③中的且现译作将要,作“趋向于??”讲。那么帛书《老子》中的“且”是不是也可以作此解释呢?现在将这个解释带入当今主流的对“恒”的翻译中:作经常讲“如果老百姓常常倾向于不怕死,何必要用刑杀来威胁他们呢?”我们可以看见这样一来这个句子都可以翻译通了,看似已经不影响对全章的理解了,但事实如此吗?我再将这句译文带入全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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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子帛书校注》137页 ②
《尔雅音训》125页 ③
《毛诗正义》33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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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章原文为:“若民恒且不畏死,奈何以杀惧之也?若民恒且畏死,而为奇者吾得而杀之,夫孰敢矣!若民恒且必畏死,则恒有司杀者。夫代司杀者杀,是代大匠斲也。夫代大匠斲者,则希不伤其手矣。”由此我们可以将其译成:“如果民众们常常倾向于不怕死,那么何必用刑杀来威胁他们呢?如果民众们常常倾向于怕死,而我们把那些带头作恶的人抓住杀掉,还有谁敢为祸呢!”到这里我们可以看出《老子》此章提出了两个问题:如果老百姓不怕死,该怎么办?如果老百姓怕死,该怎么办?那既然是假设分析两种不同的情况,就不存在究竟是常常怕死还是常常不怕死这种问题,这里的常常变得很累赘,也难免后世许多版本干脆把这个累赘给删掉了。
可我们知道微言大义的《老子》一书言语精辟没有什么累赘的字词,那么无论是“恒”还是“且”都应该有其存在的道理,现在对帛书《老子》的常见解释都把这两个字翻译的十分鸡肋。现在我按照我的理解来对这两个字重新注解:首先是对于“恒”,我用之前我分析出的“恒”此处为“亘”的通假,这里作“亘”翻译,即有目的的改变;“且”还是作倾向解,“恒且”共同翻译为“为了某种目的而变得倾向于??”。那么民的目的是什么呢?我可以将其理解为民的自身利益,那么他们目的的改变也就是其利益由于客观因素受到影响而发生的转变,故而这句可以翻译为:
“如果人民更多是倾向于不怕死了,那么还有什么必要用刑杀来威胁他们呢?”
再将这个翻译带到下文中:如果人民更多是倾向于不怕死了,那么还有什么必要用刑杀来威胁他们呢?如果人民更多时候是怕死的,那我们只需要把带头做坏事的人杀掉,还有谁敢做坏事呢?如果人民变得非常会敬畏刑杀,则必须(这里“恒”单独出现,不作“亘”解)有专门负责司法的人(来执行法律)。那些代替司法者执行刑杀的人,就像代替木匠去做木工,代替木匠做木工活的人,很少有不会伤到自己的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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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对全章的重新理解
经上文翻译后,帛书《老子》三十九章的思想也就能够更加清晰地表露出来。《老子》此章并不是像王弼本《老子》及后世的理解那样是在谴责统治者,痛恨利用刑杀来威胁人民,此章反而是反映了《老子》对于法治的看法:《老子》认为人民是会为了自身的利害关系而做出改变的,如果逼得他们不怕死了,那法律也有没法约束他们了,要对百姓晓以利害,示以惩戒,让他们明白做坏事的下场,这样才能让他们敬畏法律的威严。而统治者也要合理的使用法律,不能越权干预法律(这里可以将法律理解为一种自然约定俗成的规范),否则只会自食其果。
那么为何帛书《老子》的这一章竟会在流传中变成一章斥责刑杀的章节呢?被删掉的“恒”和“且”除了翻译困难是否还有别的原因呢?首先我们要了解王弼本《老子》的祖本是什么时候出现的。
王弼本《老子注》所用祖本是假托汉初隐士河上公之名所著的《老子章句》,从其避讳与章句中一些用词可以看出至少应该作于汉文帝之后,西汉严遵所著《老子指归》所用也是河上公本《老子》,《老子指归》作于汉元帝时期,说明河上公本《老子》最晚应出现在汉宣帝年间,我大胆推测河上公本《老子》应出现在汉武帝年间,也就是处于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年代。《老子》不同于其他诸子学说,黄老之学在当时深受统治者高层的推崇,因此道学思想并不在罢黜范围内,但是为了保证儒学的统治地位,道学经典《老子》势必也要做出一些修改。“民不畏死”篇带有明显的法家倾向,宣扬合理利用刑罚治理百姓,告诫统治者要依法治国,这与儒家推崇的以德治国是相违背的,由此河上公本《老子》便将“恒、且”二字删去,使得原本想要表达人民会因为自身利益而选择服从的性格的句义变成了人民不屈服于暴政,要以仁德治理人民。这点我们可以从本章中段帛书本有“若民恒且必畏死”一句而通行本没有这一句可以看出,这一句意图表达的是人民是会畏惧于刑杀的,是与仁政思想矛盾最大的一句,故而河上公本索性删掉这一句。删改后的“民不畏死”篇便成了一篇彻底的反对苛政呼吁仁政的章节,颇有儒学之风了。故此我推测河上公本《老子》应作于汉武帝年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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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 论
综上所述,帛书《老子》三十九章与通行本《老子》七十四章的异文产生原因即为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政策服务,对《老子》的“儒化”修改。而本章节的原意则是《老子》对于法治的态度,认为人民因自身利害关系会选择遵从法律,畏惧刑杀,统治者应该合理使用法律(自然之法)来管理人民,不能僭越法律,干预司法公正。这是一章带有法家思想的章节,强调了法的地位,提倡依法治国。
而从字词上来看本章“恒且”中的“恒”应为“亘”的通假,与本章中单独出现的“恒”以及书中多次出现的译为普通、平常的“恒”并非同一个意思,应与“且”组成“恒且”合译为“(因为某种目的)变得??”。
由此我们得出结论:研究老学应在对当今通行本《老子》进行研究的同时要利用帛书本《老子》对今本《老子》进行比对,去伪存真,复原《老子》原本思想。而对帛书本《老子》作注解时也应该更多参考同时期文献,推究字词古义,《老子》成书年代汉字数量尚少,许多字同型却不同义,不能将同型字一概而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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