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全国法律专业学位研究生法律文书写作大赛初赛案例

2020-04-14 17:02

2018年全国法律专业学位研究生法律文书

写作大赛初赛案例

请根据以下案例材料,撰写相应的法律文书(详见:答题内容、要求及相关说明)。

一、“宋小帅销售减肥产品案”材料

(一)公诉机关、被告人及辩护人的基本情况 公诉机关:滨海市滨州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宋小帅,曾用名宋小龙,男,1979年1月5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020519790105××××(注:此处隐去真实的身份证号码,竞赛答题时可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处理),因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一案于2015年11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9日被逮捕。

辩护人:许××,福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基本案情

2015年1月以来,被告人宋小帅化名“李小丽”,并通过淘宝、QQ、微信等网络平台销售减肥类保健食品。

2015年11月12日,公安机关根据掌握的线索,在滨海市滨州区西浦三里26号2205室内抓获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被告人宋小帅,并从其租用的西浦三里27号501室仓库内当场查获待售的二十批次“瘦美”牌、“挺靓”牌等

多种减肥类保健食品。同时,被告人宋小帅用于销售减肥类保健食品的“iPhone6S”手机一部、“华为”手机二部、“Lenovo”笔记本电脑一台、“Gateway”笔记本电脑一台、标签纸(包括陈氏植物减肥丸标签纸501张、“瘦美”瘦身加强版标签纸300张、瘦身伴侣标签纸800张、检封标签纸120张)、包装空袋150个等作案工具,亦被一并缴获。当天,被告人宋小帅主动带民警到仓库找出并上交其找人刻制的两枚公司印章。后经鉴定,涉案的“广东××堂保健品有限公司业务专用章”一枚和“广州××保健品有限公司业务专用章”一枚均系伪造印章。

对于现场查扣的减肥类保健食品,经滨海市食品药品质量检验研究院检验鉴定,该二十批次减肥类保健食品均检出含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酚酞”或“盐酸西布曲明”。具体如下:

序号 1 2 3 4 5 6 7 减肥产品品名及特征 “瘦美”牌瘦身终结版 (生产日期2015/11/02) “瘦美”牌瓶装胶囊 (无包装标签) “挺靓”牌博美堂减肥胶囊 (生产日期2014/05/05) “挺靓”牌瀚美堂减肥胶囊 (生产批号20150328H) “燕美”牌减肥胶囊 (生产日期2015/10/18) 欧麦诗数字闪电定点瘦减肥胶囊 (生产日期2015/09/02) 金诗麦数字闪电瘦减肥胶囊 (生产日期2015/10/18) 数量 54瓶 4瓶 10盒 10盒 检验结果 检出盐酸西布曲明 检出盐酸西布曲明 检出酚酞 检出酚酞、盐酸西布曲明 检出酚酞、盐酸西47盒 布曲明 检出盐酸西布曲24盒 明 检出盐酸西布曲14盒 明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美由奈系列明福清赘胶囊(日服) (生产日期2015/10/18) 美由奈系列明福清赘胶囊(日服) (生产日期2015/11/02) 美由奈系列明福清赘胶囊(夜服) (生产日期2015/11/02) P57左旋肉碱 (生产批号20140301) 左旋360减肥咖啡 (生产批号20141005ZP) 陈氏植物减肥丸 (生产日期2014/09/20 胶囊(无名称,红、黑色) Slende2NRGNaturalslimmingcapsule NaturalMaxSlimmingAdvancedCapsule(生产批号08052015) SLIMMINGPlus(生产批号15012015) NaturalMaxSlimmingCapsule (生产批号07122015) NRGSLIMQUICKFAT-BURNINGCAPSULE (Daytime)(生产日期2015/10/18) NRGSLIMQUICKFAT-BURNINGCAPSULE (Nighttime)(生产日期2015/09/02) 检出酚酞 检出酚酞、盐酸西49盒 布曲明 46盒 55盒 18盒 50盒 5瓶 检出酚酞 检出酚酞、盐酸西布曲明 检出酚酞 检出盐酸西布曲明 检出酚酞、盐酸西400粒 布曲明 46盒 15盒 检出酚酞 检出酚酞、盐酸西布曲明 检出盐酸西布曲10盒 明 检出盐酸西布曲20盒 明 检出酚酞、盐酸西18盒 布曲明 2盒 检出酚酞、

(三)起诉、辩护情况

滨海市滨州区人民检察院起诉认为:被告人宋小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应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小帅违反国家规定伪造公司印章,还应以伪造公司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小帅到案后如实供述伪造公司印章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宋小帅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有销售有毒、有害食

品罪没有异议,同时辩称:其在2014年至2015年8月间主营产品是“片仔癀”化妆品,减肥产品的销量并不大,之后才开始主要销售减肥产品,但总的来说量也不大。其找人刻制公司印章主要是用于辅助销售减肥产品,如有客户需要收据可以盖章使用,但最终并未实际使用,故该行为不应以犯罪论处。

辩护人许××辩护认为:1.被告人宋小帅实施伪造公司印章的行为是为了服务于销售减肥产品这一目的,属于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手段行为,具有牵连关系,不应独立定罪,依法应当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一罪论处;2.被告人宋小帅坦白认罪,且大部分减肥产品没有出售,属于犯罪未遂,已出售的减肥产品也未出现伤害身体的严重后果,具有多个从轻处罚的量刑情节;3.被告人宋小帅因涉嫌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查获时,主动带民警到仓库上交涉案的公司印章,若构成伪造公司印章罪也应认定为自首并予以从轻处罚。综上辩护意见,认为应当对被告人宋小帅从轻处罚,如果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请求对其宣告缓刑。

(四)证据材料

1.搜查笔录、扣押清单及现场照片证明:2015年11月12日,公安机关在滨海市滨州区西浦三里26号2205室和西浦三里27号501室查获20批次减肥类保健食品和手机、电脑、标签纸、印章、快递发票等物品的基本情况。

2.福建××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2015]数检字494号《电子数据检验报告》证明:被告人宋小帅使用手机、电脑并通过QQ、微信销售减肥产品的相关情况。

3.滨海市食品药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样品编号分别为W20150985、W20150987、W20150988、W20150990、W20150992、W20150993、W20150995、W20150996、W20150998、W20150999、W20151000、W20151001、W20151003、W20151004、W20151005、W20151006、W20151007、W20151010、W20170274、W20170314)证明:该20批次减肥类保健食品均检出“酚酞”或“盐酸西布曲明”。滨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7年4月27日出具的认定意见(《关于对“数字牌减肥胶囊”等产品的抽验情况说明》)则证明了前述所检的酚酞、盐酸西布曲明属于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

4.提取在案的广东××堂医药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和广州××保健品有限公司的工商登记资料证明了该两公司的注册登记和公章使用情况。同时,滨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2015]1597号《鉴定书》证明:从被告人宋小帅处查扣的“广东××堂医药保健品有限公司业务专用章”与“广州××保健品有限公司业务专用章”印章加盖出的印文与样本印文不是同一枚印章盖印形成。

5.证人王某1、李某1、郝某1、吴某、李某2、夏某1、李某3、杜某、许某、龚某、廖某1、陈某1、王某2、毕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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