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1、张某2、庞某、木也赛尔·阿布都某库尔、李某4、贾某、唐某、谷某、江某、曹某、田某、邹某、夏某2、胡某、姚某、郝某2、高某、夏某3、杨某1、肖某、孙某、陈某2、李某5、李某6、林某1、宋某、丁某、薛某、牛某、王某3、杨某2、杨某3、刘某、王某4、游某、张某3的证言及其提交在案的减肥产品和QQ聊天记录、微信聊天记录、旺旺聊天记录、网页、淘宝交易订单、微信转账、支付宝付款记录等截图,分别反映:2015年间,其通过淘宝、QQ、微信等方式购买减肥产品的基本情况。同时,证人王某1、杜某、王某2、庞某、李某4、贾某、唐某、曹某、邹某、夏某2、夏某3、杨某1、肖某、孙某、陈某2、李某5、牛某、王某3的证言,还分别反映了其服用所购减肥产品后出现头晕、口渴、胸闷、心慌、拉肚子等不良反应。此外,提取在案的顺丰快递发货记录和申通快递单证明系被告人宋小帅以“李小丽”、“林艳艳”之名义寄件给前述消费者的相关情况。
6.证人罗某某(顺丰快递滨州区西浦站点员工)的证言及其辨认犯罪嫌疑人的笔录、照片,证明:2015年,被告人宋小帅以“李小丽”的名义在其工作的快递站点邮寄“片仔癀”化妆品等货物的情况。
7.证人张跃某(申通快递滨州区西浦站点员工)的证言及其辨认犯罪嫌疑人的笔录、照片,证明:2014年2月以
来,宋小帅一直以“李小丽”的名义在其工作的快递站点邮寄物品,刚开始都是“片仔癀”牌的化妆品,从2015年9月起,其发现宋小帅也有邮寄“挺靓”牌博美堂左旋肉碱、“挺靓”牌瀚美堂左旋肉碱、“美由奈”系列明福清赘胶囊、“燕美”减肥胶囊、P57
左旋肉碱、
NRGALIMQUICKFAT-BURNING、8纤果素、苗条青春减肥胶囊(控脂)等品牌的减肥产品。
8.被告人宋小帅的供述与辩解:2015年1月起,其从一家“深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网店上找到一名自称安徽合肥刘姓男子的手机号码,后通过手机联系该人购进价低的减肥产品及半成品,再通过QQ、微信等渠道对外销售,并用“李小丽”的名字通过申通、顺丰等快递公司发货;其“阿里旺旺”昵称为“午睡香宝”,销货时所使用的手机号码有138××××8870、185××××8581、136××××2203。其知道国家已禁止在减肥产品中添加“盐酸西布曲明”,人体使用“盐酸西布曲明”后会减少食欲,令人头晕、口干,还能达到减肥效果,其客户服用后也有这些反应,心里知道所销售的减肥产品中含有“盐酸西布曲明”。2015年11月12日,公安机关在其住处及仓库查扣了待售的减肥产品、半成品以及用于销售的手机、电脑、标签纸等物品。此外,其已按刘姓男子的要求将付款的支付宝记录删除,刘姓男子还教其销售减肥产品时如果客户需要开具收据可去刻章盖印,
于是,其根据张贴于××天桥的刻章广告,找人刻制了“广东××堂医药保健品有限公司业务专用章”及“广州××保健品有限公司业务专用章”,但未实际使用过。
9.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说明》及其侦查工作的《情况说明》,证明被告人宋小帅的到案经过情况、本案侦查工作的经过情况。
10.被告人宋小帅的户籍信息及其因本案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法律手续,证明被告人宋小帅的身份情况以及因本案被公安机关拘留、逮捕的情况。
二、答题内容及要求 (一)答题内容
根据上述案例素材,撰写一份法律文书:一审刑事判决书。
(二)答题要求
撰写的一审刑事判决书应当做到:(1)内容完整并符合判决书的要求,格式符合规范;(2)简明扼要,语言通顺,逻辑性强;(3)应当做到说理充分、有针对性;(4)适用的法律条文必须正确而且明确、具体。
三、相关说明
1.本案例材料来源于真实的案件,但为了竞赛活动的需要稍做必要的改编、加工及技术处理。其中,被告人姓名、公诉机关、辩护人、案件涉及的“滨海市滨州区”、以“×
×”表示的事项等均为技术处理之情形。
2. 因为案例来源于真实案件,故参赛者不能假设或“虚拟”添加案件事实以外的其他事实、情节(如是否达到责任年龄、具备责任能力,有否共犯及立功、积极退赃等情节——其实,参赛者也无须考虑这些情节)。
3.基于写作一审判决书的实际需要,允许参赛者对下列事项进行合情合理且切合司法实际的技术处理(包括加工或扩展等):(1)辩护人的姓名、所在的律师事务所;(2)出庭支持公诉的检察人员的姓名;(3)一审审理经过涉及起诉、开庭审理的时间等事项;(4)合议庭的组成人员;(5)其他与撰写一审刑事判决书有关的事项(案件本身的事实情节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