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集团公司资金管理办法

2020-04-14 17:05

关于下发《**集团公司货币资金管理办法》

的通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货币资金业务的操作规程,完善货币资金管理制度,保证货币资金的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及各级投资的全资公司(以下简称“各单位”)的货币资金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货币资金是指单位所拥有的现金、银行存款和银行汇票存款、银行本票存款、信用证保证金存款、信用卡存款等其他货币资金。

第四条 各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单位主要负责人(以下简称“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货币资金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有效实施以及货币资金的安全完整负责。

各单位主管领导对单位货币资金业务管理负重要领导责任;财务部门是货币资金业务的归口管理部门,主管货币资金业务的部门经理负主要领导责任;相关审批人员、经办人员对所办理的货币资金业务负直接责任。

第二章 岗位设置与授权管理

第五条 各单位应依据货币资金业务的不相容岗位应相互分离、

制约和监督的原则,建立货币资金岗位责任制,明确相关岗位职责权限,并建立岗位轮换制度。

各单位应当配备合格的财务人员办理货币资金业务,实行定期岗位轮换制度,三年之内必须轮换。

出纳岗位不得与复核、稽核、核算、档案保管等岗位相互兼任;会计岗位不得兼任出纳岗位工作。

货币资金收支业务不得由同一人员全过程办理。 第六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严格的授权管理制度。

各授权岗位对授权人负责,规范审批程序和审批权限,明确审批人对货币资金业务的审批权限、审批责任,规定经办人的职责权限和工作要求,并应明确规定:

(一)未经授权的机构或人员不允许办理货币资金业务或直接接触货币资金。

(二)授权办理货币资金的审批人,应在授权范围内进行审批,不得超越审批权限。

(三)经办人对越权的支付审批有权拒绝办理,并及时向上级领导报告。

(四)建立大额货币资金支付业务的联签制度,重要、大额货币资金须由业务部门、财务部门联签后方可办理支付。

(五)建立造成货币资金损失的责任追究制度,防范贪污、侵占、挪用货币资金等行为。

第七条 货币资金使用实行预算管理,应按月或季度依据预算编制滚动资金用款计划,在资金用款计划额度内使用货币资金。

第八条 各单位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货币资金支付业务,并建立重要、大额货币资金支付的集体决策和审批制度。

支付申请。单位部门或个人用款时,应当依据经批准的年度预算或追加预算,按照规定的用款程序提前向审批人提交货币资金支付书面申请,注明款项的用途、金额、预算、支付方式及收款单位等内容,按规定附有效经济合同或协议。

支付审批。审批人根据其职责、权限和相应程序对支付申请进行审批,对不符合规定的和依据不充分的支付申请,应当拒绝审批。 支付复核。复核人应对批准后的支付申请进行复核,复核支付申请的批准范围、权限、程序是否符合规定,复核金额是否准确、手续及相关单证是否齐全,复核支付方式是否妥当、收款单位名称、账号、开户行是否与合同一致等内容。复核有误的,严禁进入支付程序。 办理支付。出纳人员应根据复核无误的支付申请,进行再次复核,无误后按规定办理货币资金支付手续,及时登记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

第三章 货币资金日常管理

第九条 各单位应结合单位的实际,核定库存现金额度,超过限额的现金及时存入银行。

第十条 货币资金使用必须严格执行授权审批程序,防止擅自借出、挪用,严禁向员工办理私人事务借款。借出的货币资金应当及时催收。

第十一条 取得的货币资金收入必须及时入账,应于当日存入银行,不得收款不入账,不得私设“小金库”,不得“白条”抵库。

第十二条 各单位应严格执行现金的日清月结制度,应定期和不定期地进行现金盘点,确保现金账面余额与实际库存相符,发现不符的应及时查明原因进行处理,长款应挂账处理,不得直接以长款弥补短款。财务负责人要定期对货币资金进行监盘。

第十三条 库存现金应在专用的保险柜中进行存放,保险柜钥匙由出纳岗位人员随身携带,保险柜内不得存放非货币资金和私人物品。

第十四条 各单位应加强银行账户的管理,严格按照国家、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开立账户、办理存款、取款和结算。

各单位应每季度组织检查银行账户的使用情况,加强对银行结算凭证的填制、传递及保管等环节的管理与控制,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五条 建立银行账户月度核对制度,银行存款必须做到月结。

月末由会计人员负责,出纳人员配合核对银行存款,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确保银行存款账面余额与银行对账单调节相符。对调节表中出现不合理未达账项,须书面向领导报告,并及时查明原因进行处理。出纳人员要妥善保管银行对账单,并做好归档工作。

第四章 票据与印章管理

第十六条 加强相关货币资金票据的管理,严禁使用未带编号的票据,明确各种票据的购买、保管、领用、背书转让、注销等环节的职责权限和程序,并专设票据登记簿,做好票据领用、回收稽核、注销等登记和记录工作,确保空白票据的安全。

票据登记薄按会计档案要求一并归档保存。

第十七条 严格支票管理,健全支票管理制度,严格控制使用空白支票。

第十八条 加强银行预留印鉴的管理,严禁由一人保管支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章。

单位财务专用章必须由专人保管,个人名章必须由本人或授权人保管。

单位支票和财务专用章应由不同的人员保管,财务专用章保管人员须亲自审核、办理支票盖章业务,严禁交由他人加盖印章。

十九条 按规定需要有关负责人签字或盖章的经济业务,必须严格履行签字或盖章手续。

第五章 检查与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各单位应建立对货币资金业务的监督检查制度,组织定期和不定期地进行检查。

在检查过程中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查明原因,采取保全措施减少损失,并作为重大财务事项逐级上报备案。

集团公司对各单位货币资金管理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 第二十一条 货币资金监督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是否存在货币资金业务不相容职务混岗的现象; (二)库存现金是否与现金日记账一致,银行账户月度核对制度的执行情况;

(三)银行账户的开立、使用是否符合相关管理办法; (四)货币资金支付的授权审批手续是否健全,是否存在越权审批行为,大额货币资金支付是否建立联签制度及执行情况;

(五)是否存在办理付款业务所需的全部印章交由一人保管的现象;

(六)票据的购买、领用、保管手续是否健全,票据保管是否存在漏洞;

第二十二条 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货币资金管理中的薄弱环节,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加以纠正和完善。

发现严重违规情况要责令限期改正,发生损失的应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经济责任,情节严重的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和赔偿损失处理,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集团公司财务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主题词:资金 管理 办法 通知 抄 送:集团各部门 下属公司 2010年6月4日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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