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是否存在办理付款业务所需的全部印章交由一人保管的现象;
(六)票据的购买、领用、保管手续是否健全,票据保管是否存在漏洞;
第二十二条 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货币资金管理中的薄弱环节,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加以纠正和完善。
发现严重违规情况要责令限期改正,发生损失的应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经济责任,情节严重的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和赔偿损失处理,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集团公司财务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主题词:资金 管理 办法 通知 抄 送:集团各部门 下属公司 2010年6月4日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