围绕发明构思,提炼智慧贡献 - 从格力诉美的专利侵权案谈权利要

2020-04-14 18:25

围绕发明构思,提炼智慧贡献

―――从格力诉美的专利侵权案谈权利要求书的撰写

赵永辉、林彦、李春秀、王美石

摘要:本文以格力诉美的专利侵权案为视角,总结了权利要求书的撰写理念:围绕发明构思,提取智慧贡献。对于独立权利要求,应围绕发明构思进行适当概括,提炼出智慧贡献,从而避免写入非必要技术特征,还要着眼战略全局,构建多维的保护体系;对于从属权利要求,应采用扩展实例和逐层递进的方式,层层设防,争取做到进可攻、退可守。关于独立和从属权利要求,本文首先介绍撰写的理念,然后分析涉案专利存在的问题,最后给出改写建议和体会。 关键词:发明构思、智慧贡献、合理概括、必要技术特征

一、引言

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格力公司”)和广东美的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的公司”)是国内家喻户晓的两家空调龙头企业。作为竞争对手,两家公司之间发生过多起专利战,甚至为了空调上的一块小挡板而对簿公堂。

格力公司于2006年9月11日提出了名为“可拆装式空调室内机管路安装挡板”的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并于2007年9月12日获得授权,专利号为ZL200620064110.5(以下简称“挡板专利”)。2012年2月2日,格力公司以美的公司侵犯其挡板专利权为由,向珠海中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美的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美的公司当然不甘俯首称臣,于2012年2月28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宣告挡板专利无效,后于2012年11月2日撤回上述请求,再于2012年11月9日重新提出针对挡板专利的无效宣告请求。2013年5月,专利复审委员会做出第20624号无效宣告决定,维持挡板专利有效。美的公司以无效宣告程序中使用的三份对比文件作为防守武器,在司法审判程序中提出现有技术抗辩。2013年6月,珠海中院认定现有技术抗辩不成立,美的公司产品构成等同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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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令美的公司赔偿格力公司经济损失95万元1。美的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广东高院提起上诉。2014年2月,广东高院认定美的公司产品不构成等同侵权,撤销一审判决2。

粗略阅读挡板专利文件及一审、二审判决书后,笔者认为,挡板专利的权利要求书存在撰写问题,因而导致格力公司的诉讼目的难以实现。在此,笔者试着当一回“事后诸葛亮”,把挡板专利的说明书当作一份技术交底书,简要分析应该如何撰写权利要求书才能使专利具备相当的稳定性并使被诉侵权产品落入其保护范围。

二、独立权利要求的撰写

在权利要求书中,独立权利要求处于基础的地位,与其从属权利要求相比,其保护范围最大。如果认定被诉侵权方案落入某一项从属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内,其必然也落入该从属权利要求所引用的独立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内。在专利侵权案件的审理中,如果原告没有明确主张被诉侵权方案落入哪个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法院通常应当仅对保护范围最大的独立权利要求作出解释,以此来确定一个最大的保护范围,从而判断是否存在侵权。因此,我们先从独立权利要求入手分析。

挡板专利只有一项独立权利要求,如下:

“1、一种可拆装式空调室内机管路安装挡板,其特征在于,其包括固定板和滑动板,该固定板为一中空的薄板,在固定板一面有两个滑轨,两滑轨间距大于或等于滑动板宽度,滑动板卡在两滑轨之间。”

二审法院将该权利要求划分为5个技术特征:①一种可拆装式空调室内机管路安装挡板,其包括固定板和滑动板;②该固定板为一中空的薄板;③在固定板一面有两个滑轨;④两滑轨间距大于或等于滑动板宽度;⑤滑动板卡在两滑轨之间。

美的公司的被诉侵权产品如下面六幅图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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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珠中法知民初字第165号民事判决书 (2013)粤高法民三终字第615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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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法院将被诉侵权产品相应的技术特征认定为:

“1、一种不可拆卸的空调室内机管路安装挡板,由固定板和滑动板两部分组成;2、固定板为一中空的薄板;3、固定板的一面有上、下两组共四个左右对称的卡扣,固定板上部两个左右对称的卡扣内设有卡爪;4、两组卡扣间距大于或等于滑动板宽度,两个卡爪的间距小于滑动板宽度;5、滑动板中部两侧呈锯齿状,卡在两组卡扣及两个卡爪之间。”

二审法院认为,被诉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与挡板专利权利要求1所记载的技术特征的相同之处是2和②,不同之处是1和①、3和③、4和④、5和⑤,其中:1和①不等同,3、4、5的组合与③、④、⑤的组合不等同。

具体来说,二审法院认定被诉侵权产品不构成侵权的主要理由有两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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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可拆装”包含“可拆卸”和“可安装”两个功能,按照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的理解,所谓“可拆卸”和“可安装”应在不破坏产品基本结构和使用功能的前提下进行。由于被诉侵权产品安装到空调主机之后,在拆卸过程中卡爪被破坏,无法正常使用,因此是“不可拆卸”的。挡板专利权利要求1的主题名称明确限定了“可拆装”,因而不能将被诉侵权产品涉及“不可拆卸”的技术方案纳入其专利保护范围。

第二,被诉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3、4、5采用的手段是:滑动板通过两边的锯齿与固定板两边的卡扣和卡爪相互配合;实现的功能是:滑动板的上下移动以及定位;达到的效果是:无需固定板和滑动板之外的结构和工具就可以定位滑动板。而挡板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特征③、④、⑤采用的手段是:通过固定板两边的滑轨限定滑动板;实现的功能是:滑动板可以上下移动;产生的效果是:滑动板需要借助其他结构和工具进行定位。即,二者采用了不同的技术手段,实现了不同的功能,达到了不同的效果,因而不是等同的技术特征。

上述两个理由恰恰反映出挡板专利的独立权利要求存在的两大撰写问题:1、包含非必要技术特征;2、采取了“写实”的撰写方式,未进行适当概括。

(一)提炼智慧贡献,摒弃独立权利要求中的非必要技术特征

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是由记载在该权利要求中的全部技术特征予以界定的,这些技术特征的总和构成了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完整技术方案。凡是写入独立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都会对该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产生一定的限定作用。一般来说,权利要求记载的技术特征数目越多,其保护范围就越小。只有在被诉侵权方案包含了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或与这些技术特征等同的技术特征的情况下,才能认定该技术方案落入了该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3。因此,独立权利要求中的每一个字词都应反复推敲,切忌写入非必要技术特征而导致专利保护范围缩小。

挡板专利说明书背景技术部分描述了以下技术问题:

“目前,市场上销售的分体落地式空调室内机箱壳上,管路安装端盖大部分采用一体式的钣金结构,当空调安装就位后,如果再想改变安装位置,将会在箱壳上

3

国家知识产权局条法司:《新专利法详解》,知识产权出版社2001年版,第30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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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下一个孔洞,虽然对空调的使用性能影响不大,但对整个空调的外观效果影响较大,因此现有的管路安装结构限制了柜式空调的安装灵活性。”

可见,挡板专利所要解决的最基本的技术问题是:在需要改变空调的安装位置时,如何遮挡之前安装时在箱壳上留下的孔洞,以保持空调室内机外壳外观的完整性。为了解决该技术问题,从其发明构思来看其对现有技术做出的智慧贡献是采用一种包含固定板和滑动板两部分的挡板,其中固定板是中空的,允许管路从中穿过,而滑动板可在需要时盖住孔洞。

就该技术问题而言,将滑动板从固定板上拆除时是否会破坏其安装机构对“滑动板可在需要时盖住孔洞”这一效果并没有任何影响。也就是说,无论该挡板是否是“可拆装”的,都可以解决上述技术问题。可见,“可拆装”这一限定并非是必要技术特征,不应写入独立权利要求。

建议:删除权利要求1的主题名称中的“可拆装式”,将其修改为“一种空调室内机管路安装挡板”,这样,被诉侵权产品就不能轻易地逃之夭夭了。

(二)围绕发明构思,适当概括独立权利要求

权利要求书是一种特殊的法律文件,其作用是借助通过归纳总结、概括、上位、功能性限定等方式提炼出来的技术特征来界定专利的保护范围,而说明书的作用是通过实施例来充分公开发明的技术方案。因此,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不能按照同一风格来撰写,而应区别对待:说明书的实施例应具体、实在,而权利要求书则应适度抽象、上位,其中独立权利要求应比从属权利要求更加抽象、上位,以在稳定的前提下尽可能涵盖一个较宽的保护范围。

在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和学习培训中,上位、概括、功能性限定等技能被反复强调和考查,并被认为是代理人的生存之本。例如,试电笔案例要求对三个具体实施例做出一个功能性概括,便携式牙刷案例要求根据两种便携式牙刷结构概括出“挤压牙膏软袋的装置”,等等4。欧洲专利律师资格考试有一道经典题目:现有技术的微波炉中,微波在炉膛中发生反射,导致微波能量无法直接到达待加热的食物,并且,侧壁上的反射导致微波能量损耗。交底书给出的微波炉实施例是在炉膛

4

吴观乐:《专利代理实务》(下册),知识产权出版社2006年版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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