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姚市卫生局转发宁波市卫生局关于做好2010年度全市高级卫
生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各医疗卫生单位:
现将宁波市卫生局?关于做好2010年度全市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甬卫发?2010?74号)转发给你们,请按文件要求认真做好我市2010年度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相关工作。
有关材料上报的截止日期为7月6日,上报地点:局组织人事科,联系电话:62686886。
二〇一〇年六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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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卫生局文件
甬卫发?2010?74号
关于做好2010年度全市高级卫生专业
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卫生局(文卫局、社管局),市级医疗卫生单位: 根据省卫生厅?关于2010年度全省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浙卫发?2010?144号)和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浙人专?2006?351号)等文件精神,经研究,并商市人事局同意,现就2010年度全市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及对象
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医疗卫生机构内从事卫生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民营医疗卫生机构的卫生技术人员、个体医申报高级卫技资格按属地管理原则进行。 二、申报条件
(一)正常申报条件:按中央职改领导小组职改字?1986?20号批转卫生部?卫生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文件及?关于印发?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文件依据及要点摘录?的通知?(浙卫人?2009?36号)和?关于印发2008年度全省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若干具体问题解答的通知?(浙卫发?2008?149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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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破格申报条件(不包括社区高级卫技资格)按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部分系列破格申报晋升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条件(试行)>的通知?(浙职改办?1992?第23号)、省人事厅、省卫生厅?关于2003年度推荐评审卫生技术人员高级职务任职资格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人专?2003?121号)规定执行。破格申报高级卫生技术资格必须具有国家认可的医学及相关专业中专学历,各种培训班颁发的结业证书或专业证书不得作为申报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的学历依据。
(三)申报社区高级卫技资格,按?关于印发<浙江省乡村卫生技术人员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价与职务聘任规定(试行)>的通知?(浙人专?2006?1号)和?关于2007年度全省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浙卫发?2007?163号)执行。
(三)其他条件
1.关于专业工作年限。从事专业工作年限,截止日期为申报年度当年年底。
2.关于任职资历。从现专业技术职务聘任之日起计算至申报年度当年年底。对年内达到退休年龄的,除按有关规定延缓办理退休手续者外,不列入申报范围。
3.关于论文要求。按省卫生厅?关于评审高级卫技职务任职资格提交论文有关问题的通知?(浙卫发?2002?134号)、省卫生厅?关于2009年度全省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浙卫发?2009?115号)规定执行。在高等院校学报发表的论文,不再受该院校毕业生和教职工的限制。
论文发表截止时间统一为评审当年的6月30日。申报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提交论文名录,按省卫生厅?关于印发评审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医学卫生刊物名录的通知?(浙卫发?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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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8号)执行。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 1.前3个年度中,年度考核有不合格者。
2.医疗事故完全或主要责任者,自医疗事故鉴定生效未满3年(不含评审当年,下同);医疗事故次要或轻微责任者,自医疗事故鉴定生效未满1年。 3.考试违纪未满2年者。
4.伪造学历等申报材料未满3年者。
5.经查实收受“红包”未满1年者,经查实索取“红包”未满3年者。
6.正在接受立案审查,尚未结案者。 7.受党纪、政纪处分,在处分期内者。
(五)职称外语考试、计算机应用能力考核要求
1.职称外语要求,按省人事厅?关于职称外语等级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人专?2007?80号)规定执行。
2.计算机应用能力的要求,凡年满45周岁以上人员在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时,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不作要求。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其它免试条件仍按?浙江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实施细则(试行)?(浙人专?2006?351号)规定执行。 (六)继续医学教育要求
按省卫生厅?关于全面实行继续医学教育与职称晋升挂钩的通知?(浙卫发?2003?64号)文件规定,所有医疗卫生单位申报评审高级卫生技术资格人员,都须按规定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或中医药继续教育,每年须取得Ⅰ类学分5—10学分,5年内累计25—50学分;Ⅱ类学分15—20学分,5年内累计75—100学分,不能跨年度计算,同时5年内须取得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学分10分以上。未取得规定学分者,不得申报评审高级卫生技术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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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城市医疗机构医生到农村(社区)服务有关要求按浙江省卫生厅?关于印发2008年度全省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若干具体问题解答的通知?(浙卫发?2008?149号)文件执行。
(八)援外、援川人员的优惠政策
1.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厅?关于给援非医疗队专业技术人员确认专业技术资格的通知?(浙人社发?2010?59号)精神,从2010年度起,援非医疗队专业技术人员可按规定确认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不再参加评审。 2.援川医疗队员的优惠政策
按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2009年度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计划的通知?(浙人社发?2009?22号)规定执行。
①在抗震救灾中立功受奖和经批准奔赴灾区参与抗震救灾工作3个月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3年内申报专业技术资格时可免予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
②支援青川县灾后恢复重建工作3年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参照援疆援藏干部政策,可提前确认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提前确认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一般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担任下一级职务满2年。
(九)申报评审专业类别要求
评审对象应按现从事专业申报评审,并具备相应的执业医师、执业护士资格,不得随意更改申报专业。其中申报临床类、中医类社区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限报全科医学、全科医学(中医类),并分别参加相应专业的考试。
(十)继续实施高级卫技资格评审材料公示制。各地各单位在上报材料前,应按省卫生厅、市人事局的要求,在本单位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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