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与实务 案例分析(2)

2020-04-14 22:22

求被保险人转让其依法享有的向造成损失的第三者(责任人)请求索赔的权利。《保险法》对此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分析:本案中,电脑公司与保险公司之间的保险标的因运输公司的疏忽发生意外事故造成损失,保险公司已按保险合同向电脑公司偿付保险金5万元。之后保险公司已取得代位求偿权,电脑公司不能再直接向运输公司请求赔偿,而应由保险公司向运输公司求偿。待保险公司取得全部赔偿额10万元之后,由于代位求偿权只限于保险金额5万元,超过保险金额的5万元应退还给电脑公司。只有在保险公司不向运输公司主张权利时,电脑公司方可直接起诉运输公司请求其赔偿5万元损失。 海上损失:

例1、我公司出口稻谷一批,因保险事故被海水浸泡多时而丧失其原有价值,这种损失属于 实际全损。

例2、有一批出口服装,在海上运输途中,因船体触礁导致服装严重受浸,若将这批服装漂洗后运至原定目的港所花费的费用已超过服装的保险价值,这种损失属于 推定全损

例1:出口核桃仁在海运中遭受暴风雨,1、核桃仁遇水变质;2、核桃仁被抛入海中。 全损

例2:船体与流冰相撞受到损伤,海水浸泡货物,实施拖救和修补费用。

例3:在运输途中船舶某货舱起火,大火如果蔓延可能会引起相邻货舱某爆炸物爆炸,船长为船货的共同安全下令用水灭火,最终大火被扑灭,但造成以下损失:1、被火烧毁货物价值2万美元;2、被水浇湿货物价值3万美元;3、船舱及部分设施被烧坏;4、因抢救增加额外费用若干。 案例11

某货轮从天津新港驶往新加坡,航行途中船舶货舱起火,大火蔓延到机舱,船长为了船货的共同安全,决定采取紧急措施,往舱中灌水灭火。火虽被扑灭,但由于主机受损无法继续航行,于是船长决定雇用拖轮拖回新港修理,检修后重新驶往新加坡。事后调查,这次事故造成的损失为:

a、1000箱货物被火烧毁 单独海损

b 、600箱货物由于灌水灭火而受损 共同海损 c、主机和部分甲板被烧坏 共同海损

d、拖轮费用和额外增加的燃料及船长、船员工资 施救费用 试分析以上损失分别属于什么性质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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