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理事会、监事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2)

2020-04-14 23:03

经理事会审核,成员大会讨论通过,成员出资可以转让给本合作社其他成员,但不得转让给非本合作社人员。

第三十三条 为实现本合作社及全体成员的发展目标需要增加出资时,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每个成员须按照成员大会决议的方式和金额补充资金。。 第五章 变更 解散 清算 终止

第三十四条 本合作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成员大会决定,报登记机关核准后予以解散:

(一)因成员退出,本合作社成员人数少于五人;

(二)本合作社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后不再继续生产经营; (三)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本合作社无法继续经营; (四)本合作社宣告破产;

(五)成员大会决议解散;

(六)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被撤销。

第三十五条 本合作社决定解散时,依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有关规定预以清算。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由成员大会表决通过,成员在章程上签字后生效,并报工商机关登记备案。

第三十七条 修改本章程,须经半数以上成员提出,,成员大会讨论通过后实施。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内容与法律法规不一致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修改。

全体社员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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