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保险法试题库(5)

2020-04-14 23:10

保险人得宣告契约失效。

10.未经保险人发问时,下列情节无须告知。(甲)关于减少危险之情节者。(乙)关于保险人应为明了之情节者,凡彰明公开之事项,及保险人由普通事务中所应明了之事项,均系保险人应认为明了之情约。(丙)关于保险对于某项事务之报告,有表示免除之情节者。(丁)关于因明示或默示特别条款之规定,其情节无须赘为告知者。

11.除依前条规定无须告知之情节外,如保险系保险人之代理人辩理者,该代理人对于下列情节应行告知。(甲)该代理人所用明了之一切重要有关情节。凡代理人由通常事务中所应明了之事项及收受报告之事项,均应认为该代理人所应明了之情节并应告知。(乙)被保险人所应告知之一切重要有关系情节,但于某项重要有关系情节,到达代理人时,业经迟误,不及转为告知者,不在此限。

12.凡关于事实之陈述,与实际事实,大致相符者,即认为真实陈述,换言之,即陈述事实,与实际事实之差异,由谨慎保险人视之,认为无重要关系,即认为真实陈述。 13.凡关于希望,相信之陈述,系由于诚恳发表者,即应认为真实陈述。

14.海上保险契约,于被保险人要求保险,经保险人接受后,即认为成立,该契约之是否业经填发,固非必须要件。但为证明要约之业经成立,所有允证单,临时保单,或其他简单契约之条件,均得引为参考,虽未经粘贴印花者,亦发生效力。

15.除另经双方同意外,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之缴付保险费,与保险人之发给保险契约,为互换条件,在保险人未收到保险费时,并无发给保险契约之义务。

16.除另经双方同意外,如保险契约之订立,系自经纪人所代订者,该经纪人对于保险人,应负直接缴付保险费之义务,该保险人对于被保险人应负直接损害赔偿及返还保险费之义务。

17.除另经双方同意外,经纪人得因保险费及杂缴,对于保险契约享有留置权,如彼之对手方,为被保险人本人时,并得因其他保险债务,留置保险契约,但于债务发生时,对手方仅为代理人性质者,不在此限。

18.如保险契约,系经纪人代为订立,并经在契约上注明,保险费业已收受者,是项注明,在保险人与被保险人间,应发生绝对的效力,不容再有异议,但于保险人与经纪人间并无是项绝对的效力。

19.在保险契约经载明,如某种事项发生,保险费或其比例部分为返还者,于该某种事项发生,该保险费或其比例部分,即应返还于被保险人。

20.于给付保险费原因完全丧失,而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并无诈欺或不法行为者,保险费即应返还于被保险人。

21.凡海上保险契约,有下列情节者应认为赌博契约:甲、被保险人无本法规定之保险利益者;或在订约时,无取得是项利益之希望者。乙、保险契约订有下列或其他类订条款者,例如“无论有无利害关系”,“除本契约外无须再证明其他利害关系”,“保险人并无残值利益”。但因捞救无望而于契约内载有是项注明者不在此限。

22.凡与海事冒险发生利益关系之人,均得依本法之规定认为有保险利益。凡对于海事冒险或受保财产,立于法律上或利害上,关系地位之人,于该受保财产安全时,或按期到达时,即蒙利益,于发生损失时,或扣押时,即发生损害或赔偿,即称为利害关系人。

23.被保险人于标的物让与或移转时,其保险契约之权利,除于受让人明白或当然同意移转外,并不因之转让。

24.以赌博为目的而订立之海上保险契约,应为无效。

25.于保证条款违背后,被保险人不得提出在损害发生前,业经弥补或履行之抗辩。 26.明示之特约条款,必须在契约内,或契约所附属文件内书明。

27.明示之特约条款,得以任何字句为之,凡能表示特约意思者,即为合格。

28.于被保财产,无论为船舶,或货物,业经明白特约,为中立性质时,是项财物,在责任开始时起,即应为中立性,在责任负担期间,被保险人应竭力保存其中立性。

29.于船舶业经明白特约,为中立性时,被保险人应竭力保存其中立性质,并应保证该船舶之证明文件,均为合格,换言之,该船舶所携带文件,必须能证明其中立性质,并不得伪造,或隐匿情事,倘因违背上开情节,致发生损害时,保险人得宣告保险契约失效。

30.关于货物或其他动产之航程保险契约,应认为业经默示特约,不仅运送之船舶享有航海安全能力,并应有运送是项物品之设备。

31.保险之冒险事项,应认为业经默示特约系合法者,被保险人应力在保险期间内,使之继续合法。

32.如情势变更,契约之特约条款不能适用时,或法令变更,是项特约条款为不合法时,该特约条款,得免除履行。

33.除契约另有明白规定外,如保险标的物认为有实际全损可能,因而委付者,或欲免除实际全损,所需费用,超过其价额者,即谓之推定全损。

34.例如下列情节即推定全损:甲、关于被保险人因承保之海难所致,失去其船舶或货物占有权,而不易收复时,或可收复,而其收复之价额,超过标的物之价额时。乙、关于船舶因承保之海难所致,而蒙受损害,是项损害之修缮价额,超过其保险价额时。于计算修缮值额时,船舶因共同海损所应受之分摊,不得扣减之,但于船舶修缮妥善后,其所应负担之救助费用,应负担之。丙、关于货物蒙受损害,其修缮值额,及继续运送费用,超过到达地应有之价值时。 35.失可分为全部损害,或局部损害,凡损害情节依下列规定并非全损者,应认为局部损害。 36.全部损害,可分为实际全损,与推定全损,两种。

37.除契约之规定另有意义外,全部损害之保险名词,应包括实际全损,与推定全损。 38.于被保险人诉请全损赔偿,而证据仅许局部赔偿时,除契约另有规定外,被保险人仅能获得局部损害之赔偿。

39.于货物到达目的港,因标记或其他记号之涂销,不能认辩时,其损害,应认为局部损害,并非全损。

40.委付之通知,应于收到损害之可靠消息后,相当期内,急速为之,如损害之消息,倘属可时,被保险人应有相当时间以便调查。

41.于委付之通知送到后而遭保险人拒绝接受者,被保险人之权利,并不因之而蒙受影响。 42.于被保险人收到损害消息时,如保险人并无因委付之通知取得利益之可能者,是项委付之通知得为免除。 43.“救助费用”者,指称依海商惯例所应得之救助费用,并非契约项下之救助费用,该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或其雇佣人,为免除承保损害所发生之施救费,不得谓之救助费用,是项施救费用,如系支付正当时,应依其性质分别列为特别费用或共同海损之损害。

44.除另有明白规定外,对于非因避免承保之海难所发生之灭失,保险人不负共同海损之损害,或共同海损之分担责任。

45.于船舶,运费、积货、三项或其中之二项,为同一被保险人所有时,保险人对于共同海损之损害,或共同海损之分担,所负之责任,正如上开标的物为不同所有者同。

46.如发生损害,依约得为赔偿者,保险人或多数保险人应依据赔偿之数额,比例负担其保险金额所应负担部分,如保险价额系经约定者,应以约定之价额为计算标准,如保险价额未经约定者,应以保险价额为计算标准。

47.除契约另有明白规定外,于运费蒙受一部分损害时,其赔偿之数额应为运费之损失部分与运费全部比例计算之数额,如价值经约定者,即以约定之数额为标准,如价值未经约定者,即以保险价额为标准。

48.于数种不同财物之保险,其估价为一估价总数时,是项估价总数之分配,应依该数个不同财物之保险价额比例分配,其计算方法,与未经确定之保险价额契约之计算方法同。某项财物保险价额之一部分对于该项财物保险价额之总部分之比例,应为该部分之保险价额之对于该项财物全部分之保险价额其计算方法,均依本法之规定计算之。

49.如估价总数必须分配,而该数个不同货物之成本,性质,或其他情节,不能确定时,应依该数个不同货物之到达港完好状态之价额分配计算之。

50.除契约另有明白规定外,于被保险人已经给付或应行给付共同海损之分担数额时,如该保险标的物之保险,系全部价值者,其补偿数额,为应行分担之全部数额。如该保险标的物之保险非系全部价值,或其价值之一部分者,保险人所应负之分担数额,应依其不足价值,比例照减;于保险人负责范围内发生单独海损之损害,因之减少分担价额时,是项单独损害数额,应先由保险价额扣除,以便计算保险人之分担部分。

51.于保险人应负担救助费时,其所负担部分,应依上开原则办理。 52.关于被保险人之保险已经明定,保证第三者之损害赔偿请求时,除契约另有明白规定外,其赔偿数额,为被保险人已经赔偿,或应行赔偿之数额。

53.于保险标的物经载明单独海损不在保险范围之内者,如损害不属于共同海损时,被保险人不得请求标的物一部分之损害赔偿。但保险契约系以标的物分为数部分单位者,不在此限,如保险系分数部分时,被保险人得请求该数部分之每一部分之全损害。 54.于保险标的物已载明单独海损不在保险范围之内者,无论全部不在内或百分之几不在内,保险人对于因依照告诉及设法条件之规定,为避免损失所发生之救助费用,或其他费用仍负责任。 55.除契约另有规定外,于保险标的物经载明单独海损在百分之几以下不在保险范围之内者,不得将共同海损之损失加入计算,而凑成此项成分。

56.于确定上开百分之几成分是否到达时,应计算保险标的物之实际损害。

57.于保险人给付全损赔款后,无论系保险标的物全部全损或部分者,所有该受偿保险标的物一切权利,即归保险人所有并得自事变发生之日起,代位取得被保险人所有关于保险标的物之权利。

58.除在并开各节另有规定外,保险人于给付局部的损害赔偿款后,并不因之取得该保险标的物或其所剩部分之所有权,但自发生之日起,于标的物之蒙受损害,已经赔偿者,在损害范围内,代位取得被保险人一切请求权利。

59.于被保险之保险为复保险时,保险人应互相依其契约所负担之义务,对于损害数额比例分担之。

60.于保险人给付所赔偿之数额,超过其所应给付者,得对其他保险人请求返还,其请求权与保证人间之请求权同。

61.于被保险人之保险不足保险价额时,或保险价额系在契约内确定,而未经保存确定之保险价额时,其未保足部分,应归被保险人自保。

七、案例分析题 (一)参考答案:

1.保险公司不能以被保险人未尽告知义务为由拒赔。法律依据是海商法223条,06法第18条。但如果搁浅对保险标的的安危有现实的危险,被保险人仍有义务通知保险人,否则保险人可以依据06法第55条第二款a项的规定,以被保险人的willful misconduct为由拒赔。 2.1)违反保证的行为。

2)保险人自被保险人违反保证之日起自动解除责任。

3)实务中被保险人违反保证后,要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迅速通知保险人,并在必要时加

交保险费的情况下,保险合同继续有效。 3.1)船长船员背叛船东的行为。 2)解释规则11。 4.1)海盗行为。 2)解释规则8。

5.不能。非损害赔偿的法律责任。

6.如果船上载有货物,则为共同海损费用;反之为施救费用。

7.实际全损。不同分别体现在英国06法的58条与中国海商法的248条。 8.保险公司均予以赔偿。 9.人保86条款第5条。 (二).赔,依据是平安险第一条。 (三).不赔,货物应在船上才赔。 (四).保险公司只对因罢工造成的直接损失负责赔偿。对于间接损失则不负责。例如,由于罢工引起劳动力不足或不能运用,致使堆放码头的货物遭雨淋日晒 而受损,冷冻机因无燃料而中断致使货物变质等均属间接损失,保险公司对于这类损失均不予赔偿。 (五).答题标准:

第一种情况分别按下列顺序回答:

a. 103箱没有装上船的损失,保险公司是否应当赔偿? b.失踪的20箱,保险公司是否应当赔偿?

c. 该外贸进出口公司的违约金,保险公司是否应当赔偿? d.如果保险公司应当赔偿,在赔偿后可否向承运人进行追偿? 第二种情况分别按下列顺序回答:

a.500吨苹果的损坏,保险公司是否应当赔偿? b. 100吨苹果抛入海中,保险公司是否应当赔偿?

c. 10吨在途中被老鼠损坏的苹果,保险公司是否应当赔偿? d. 如果保险公司应当赔偿,在赔偿后可否向承运人进行追偿? 第三种情况分别按下列顺序回答:

a.保险公司对上述三种电视机的损坏是否应当赔偿?

b. 如果保险公司应当赔偿,在赔偿后可否向承运人进行追偿?

(1)甲船船东对乙船船损、乙船上货损、乙船船员伤亡负赔偿责任,数额共600万美元。(2)人保对甲船本身、乙船船损、乙船上货损给予赔偿,数额共300万美元。

(3)英国保险公司对甲船本身、乙船船损、乙船上货损给予赔偿,数额共250万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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