况记在工作票工作负责人变更一栏内。电气二种工作票、动火工作票将变动情况记在备注栏内。
5.5.7 事故抢修工作(指主、辅设备发生故障紧急停止运行,需立即抢修恢复和排除故障的工作)可不填用工作票,但必须经单元长同意,由运行班长将采取的安全措施和没有工作票而且必须工作的原因写在运行日志上。如预计抢修时间超过4小时,仍需填写工作票。夜间和找不到工作票签发人,可先开工,待白天抢修工作仍需进行的,则应补办工作票。 5.5.8 外单位人员(不包括海电检修公司)在本单位所管辖的设备上工作,应由设备维护单位提供和办理工作票签发手续,同时指派工作票负责人,并向外单位工作人员讲清安全注意事项,方可允许工作。
5.5.9 工作票不能代替设备检修申请,特别是属调度管辖的设备进行检修时,应提前由设备维护单位提出申请,待总工批准后,交值长联系待批,调度批准后,办好工作票许可手续方可开工。
5.5.10 工作票手续未办完之前,严禁约时开工、约时结束、约时停送电。
5.5.11 运行人员在工作票负责人未将工作票结束或交回前,不准将检修设备投入运行。
5.5.12 工作票履行许可手续时,许可人必须会同工作负责人共同到现场检查安全措施是否与票面填写的安全措施一致,且安全可靠,经双方检查确认无误,在工作票栏内签字后,方可开工。
5.5.13 设备检修时,需检修人员采取的安全措施,在工作票签发时,应注明“安全措施由检修自理”(如运行值班人员无法采取的防范措施: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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止检修人员中毒窒息、气体爆炸等特殊安全措施,检修试验现场临时应装设的围栏等)。
5.5.14 热机工作票中机械部分的安全措施由热机值班人员执行。断开电源的安全措施由热机值班员用停电联系单,交电气值班人员执行,在所有断开电源开关及关闭的阀门上挂警告牌。
5.5.15 工作票执行过程中,工作负责人与工作许可人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安全措施或扩大工作范围。
5.5.16 检修开工前,工作负责人应召集所有工作组成员按照工作票讲解工作内容、工作范围、安全措施及带电、带汽、带压的部位,交代工作中的安全注意事项。
5.5.17 厂区外配电线路(深井、福利区)的部分停电工作,工作票一经签发,单元长批准后,即认为完成许可手续,安全措施和停、送电工作由工作班组自行拆除和完成,需全部停电的工作,安全措施由运行人员完成并办理许可手续(厂区外的安全措施仍由工作班组自行完成)。
5.5.18 工作票的延期手续,工作负责人一般应在到期前两小时办理。延期在两日以上时,则应在到期前一天办理。延期手续只能办理一次,如工作还未完,应重新办理工作票,并写明原因。
5.5.19 电气第二种工作票到期未完工者,应重新签发工作票,不得延期使用。
5.5.20 工作票的延期由工作负责人办理,且事前应征得工作票签发人的同意,同时应在备注栏内注明延期原因。
5.5.21 在工作票终止期限未到之前,如需对检修设备试转、试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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则应将工作票交回运行班长处,工作人员撤离工作地点、拆除临时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试运。工作班组若继续工作时,应重新做好安全措施,重新履行工作许可手续。
5.5.22 试运后需要改变原工作票工作范围时,则应重新签发工作票。 5.5.23 全部工作完毕后,工作班组应清扫、恢复工作现场,与值班员共同检查设备状况、有无遗漏物件、是否清洁等。拆除全部安全措施后,方可办理工作票终结手续。
5.5.24 工作终结后,工作负责人应将设备的检修、改进、变更等情况及运行人员应注意的事项向运行人员交代并记入检修记录薄上,登记清楚后方可离去。
5.5.25 凡主辅设备大、小修或电气系统、公用系统设备经过改进,在设备复役前,检修、试验人员就有关设备的异动情况应向单元长和有关运行人员作书面交底,以备查阅。否则,运行人员有权拒绝办理工作终结手续。 5.5.26 凡主铺设备检修结束后,应做到工完料净、场地清,否则运行人员有权拒绝办理工作票终结手续。
5.5.27 检修人员在办理工作票结束手续前,应注意恢复设备的明显标志,电气一次设备的双重名称,二次设备的名称、符号;热机阀门的名称、编号、旋转方向、管道色环、介质流向等。若运行人员发现标志及双重编号不全或不符,有权拒绝办理工作票终结手续。
5.5.28 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等二次设备经过改线或改定值变动后,有关负责人应在“二次工作通知”记录本上进行书面交代,运行人员不明确时,有权拒绝结束工作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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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29 工作负责人办完工作票终结手续后,应向工作票签发人汇报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及存在的问题,并交回所持的一份工作票。
5.5.30 工作票终结后,工作许可人对于因其它工作而需保留的安全措施,应在工作票备注栏内注明原因,工作票不能盖“已执行”印章。待安全措施全部拆除后,方可再盖“已执行”章。
5.5.31 已开工的工作票应在工作票登记薄上登记,结束后注销,并在工作票右下角盖上“已结束”专用章。对因故未执行和作废票应分别盖“未执行”和“已作废”印章,并在备注栏内说明原因。 5.6 工作票考核
5.6.1 工作票统一编号,不得撕页和散失。
5.6.2 工作票终结后,分别由运行专业、检修公司的安全员收回,审查后盖上“合格”和“不合格”印章。将工作票总数合格率报安监部,按月进行考核,并按工作票统计审查卡片标准装订成册,保存三个月。 5.6.3 工作票合格率计算方法:工作票合格率=已执行的合格票总数÷已执行的票总数×100%。
5.6.4 工作票由各专业(公司)管理人员及安全员平时监督检查外,安监部每季度进行抽查一次覆盖面不少于班组总数的40%,全年抽查必须覆盖所有班组,并对专业(公司)工作票合格率进行考核。 5,6.5 专业(公司)应按月公布不合格的工作票。
5.6.6 凡无票工作、到期无故不办延期或结束手续,对已执行的工作票,发现安全措施不全(漏项、并项、设备编号及名称错误等)并有可能造成人身伤亡或设备损坏、未遂事故并制止者,除按公司发《习惯性违章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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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标准》进行考核外,还应按未遂责任事故追加一个二类障碍一次。 5.6.7 对已签发生效的工作票,发现工作内容不清、安全措施漏项、设备编号及名称错误、在执行中发生误操作而造成后果者,按《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的规定统计工作票上所有签名的各类人应负有以下责任: 5.6.7.1 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负主要责任。
5.6.7.2 工作许可人、班长、单元长负重要责任。如经值长审批,值长也要负主要责任。
5.6.7.3 监护人、操作人负次要责任。
5.6.7.4 如因管理不善,部门(专业)有关领导负领导责任。 5.6.7.5 在操作中发现错误及时纠正,避免了事故,给予一次性奖励。
5.6.8 由于工作不认真,对已签发生效的工作票,若因所做安全措施漏项或不彻底,工作负责人、许可人双方未到现场共同检查安全措施的执行情况即开工,造成后果者,按《电业生产调查事故规程》的规定统计,工作票上所有签名的各类人员应负有下列责任: 5.6.8.1 工作票许可人负主要责任。
5.6.8.2 工作票负责人、操作人(监护人员)负重要责任。 5.6.8.3 班长负次要责任。
5.6.8.4 如因管理不善,部门(专业)有关领导负有领导责任。 5.6.9 因无票工作而造成后果者,按《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的规定统计,各有关人员分别负有以下责任:
5.6.9.1 检修人员擅自无票工作,由检修人员负全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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