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6.9.2 运行人员允许者,许可人、工作负责人应负主要或全部责任。
5.6.9.3 其他人员视情节分别承担管理责任或次要责任。 5.6.10 工作票一经批准,当班值班人员尽快做好安全措施,不得拖延。影响开工时间,由当班人员负责。
5.6.11 应办理动火工作票而未办理,或用其它工作票代替者,按二类障碍考核。
5.6.12 凡工作票由安监部门检查不合格者,每张罚款50元。 5.7 已执行的工作票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均属不合格工作票。 5.7.1 未编号或编号错误。
5.7.2 未按规定签名或由他人代签名。
5.7.3 工作内容(任务)和工作地点填写不清,应填写的项目未填写(如:时间、地点、设备名称等)漏项、并项者。
5.7.4 应采取的安全措施不全、不准确或所要求采取的安全措施与系统设备状态不符者。
5.7.5 安全措施执行情况不明确、不齐全或写有“同上”、“同左”等情况。
5.7.6 字迹不清、潦草或任意涂改达三处以上者,或有易引起错误理解的错别字。
5.7.7 同一工作时间内,一个工作负责人持两张以上工作票者。 5.7.8 工作票已过期,而未办延期手续继续工作或未按批准时间擅自提前开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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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9 工作负责人变动而未办理手续者。
5.7.10 工作票签发人、负责人、许可人不符合要求或未经审批者。 5.7.11 已结束的工作票,所拆除安全措施中接地线数目与装设接地线数目不同,既未注明编号又未注明原因者。
5.7.12 应办理第一种电气工作票,而使用了第二种电气工作票者。 5.7.13 工作票签发人担任工作负责人或工作许可人签发工作票者。 5.7.14 工作票填写术语,不符合规定且含义不清者。 5.7.15 工作票未按正常程序执行者。 5.7.16 工作票执行中丢失或损坏看不清等。
5.7.17 已执行的工作票工作结束后,工作票未加盖“已执行”专用印章或同一张工作票乱盖印章者。
5.7.18 工作票措施执行栏内的已执行措施与必须采取的安全措施序号不对应者。
5.7.19 应填写保留带电部分和补充安全措施而未填写者。 5.7.20 措施填写完毕,栏内还有空格,而未画截止符号者。 5.7.21 使用工作票格式不符合《安规》要求或未按规定使用附页者。 5.7.22 用热机工作票代替动火工作票者。 5.7.23 用铅笔填写的工作票。
5.7.24 其它与《工作票管理标准》不符的情况。
6.检查与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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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本标准由安监部部长组织检查与考核。
6.2 各专业主管、专职工程师(安全员)应随时检查工作票的执行情况,按蒙华海电公司有关规定进行考核。
6.3 每月初由专业工程师(安全员)将已执行的工作票按编号顺序按月装订,在装订后的封皮上统计使用率和合格率及存在的问题,专业、生产部领导审核签字,安监部专责检查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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