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意见,对符合建房条件的再报送市国土资源局。
(五)市国土资源局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意见,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市政府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意见。
(六)市人民政府作出批准决定的,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10天内将批准结果公示并逐宗落实到申请建房户,建房户开工前向村镇建设办公室提出申请,由村镇建设办公室报市规划局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并按规定收取费用后下发到村或建房户。
第十一条 农居用地涉及农用地的,必须先依法办理农转用手续,其中以行政划拨方式报批的,同时办理集体土地征收手续,然后按第九条、第十条规定办理用地手续。
第十二条 农居应当在被批准之日起六个月内动工建设。由村民自建形式报批的低层农居建设期限为一年,以项目形式报批的多层农居建设期限为二年。因特殊原因无法按期竣工的,报经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同意,可延长建设时间,但延长期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三条 农村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注销其土地使用权证或有关批准文件,由村级组织收回宅基地使用权:
(一)自批准建房之日起满二年未动工建设的; (二)非法转让宅基地或住房的;
第十四条 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对下列宅基地可以注销其土地使用权证或有关批准文件,并由村级组织收回宅基地使用权:
(一)新批宅基地时向村级组织承诺建新拆旧,新建房屋竣工后三个月内不拆旧房的原宅基地;
(二)实施旧村改造,统一建造新村后,已迁入新村居住村民的原宅基地。
第十五条 当地国土资源所和村镇建设办公室对农居建设用地管理要各司其职,土管员和规划员要做到“三到场”,即:审查、放样、验收到场。审查到场:上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后“两员”到实地调查,查清申请建住宅户的实际情况是否与申请相符,所选位置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镇建设规划,四至是否清楚等;放样到场:宅基地批准和缴费后,建住宅时两员根据批准面积和位置到实地放样,确定四至;验收到场:房屋竣工后,“两员”到实地验收,填写竣工验收表。
农民统建房的验收,由项目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向市发展改革局提交竣工验收申请,市发展改革局集中组织项目竣工验收;对于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单位组织实施的项目,市发展改革局可会同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集中组织项目竣工验收。
农居自建房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验收。
第四章 农居统建房建设的要求、申购程序
第十六条 多层统建房套型建筑面积(含公摊面积)的控制标准:
一人户型不超过60㎡,二人户型不超过120㎡,三人户型不超过180㎡,四人及以上户型不超过240㎡。
以行政划拨方式报批的统建房仅限所在镇(街道)范围内符合建房条件的村民购买,以集体使用方式报批的仅限所在村范围内符合建房条件的村民购买。
多层统建房开工建设前须按《建筑法》要求办理施工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第十七条 农居统建房的价格核定。农居统建房的价格不得高于实际结算成本,结算成本包括征地成本(含报批费用)、设计费用、基础设施主体投入费用、监理费、公建绿化费、房屋建设造价、物业管理用房的造价、利息和代建费等。农居统建房的价格经物价部门批准后,由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公布、执行。 第十八条 农居统建房的购房程序。
(一)统建房的购买实行申请、审批和公示制度。申请购买统建房的农村村民应以户为单位,填写《慈溪市农居统建房购买申请审批表》,并提供户籍人口的身份证明、婚姻状况证明和原有房屋土地使用权证等材料,由村(居)委会审核,并经所在村村民(居民或股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购房资格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购房户在其所在村公示,对公示后无投诉或虽有投诉但经调查核实投诉不成立的,批准其购房资格,并报市国土资源局备案,核发农居统建房购买资格通知单,作为准购凭证。
(二)对准购户的购买顺序,采取抽签或随机摇号等方式确定,
准购户数量超过当期供应房源数量时,按照确定的购买顺序不能在当年度购买的准购户,依次轮候,安排在下一期购买,原已确定的购买顺序不变,购房面积标准按新购房时的人口重新核定。
第五章 原有房屋及宅基地的处理
第十九条 农居自建房报批或农居统建房认购时,建房户或购房户必须放弃对原有宅基地及宅旁地的占有使用权利,并向村(社区)作出处理承诺,统一由村(社区)收回。原有房屋尚可保留使用的,经村(社区)同意并按程序批准后可以调剂给本村(社区)有建房条件的村民。根据规划应当予以拆除的,建房户或购房户作出限期拆除原有房屋的保证,注销土地证书,并向村(社区)缴纳拆除老屋保证金,保证金额度由村级组织确定,并与村(社区)签订其原有宅基地及宅旁地收回补偿协议,其补偿标准可参照该地区的同类土地征收标准。
村民按规定退还原宅基地的,村级组织应当在退还原宅基地之日起5个工作日之内,将拆除老屋保证金本息退回。
第六章 农居房的登记发证及流转
第二十条 农居房土地使用权的登记发证。
(一)低层住宅(三层及以下)竣工验收后按宗地逐宗发证。
(二)多高层公寓(四层及以上)统建房竣工验收后按分摊面积发证。
第二十一条 使用集体土地的仅限该村范围内流转,转入者必须是该村具有建房条件的村民并报村级组织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使用国有划拨土地的,上市交易时必须全额补缴土地出让金。办理流转时转出方必须保留自己一处居住房屋。
第七章 有关责任
第二十二条 对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按规定处理。
对以欺骗手段购买农居统建房的,由原建设单位按原价收回所购房屋。
第二十三条 国土资源部门发现非法占用土地或超过批准的标准多占土地建造住宅的,应当责令其停止建设;对拒不停止、继续施工的,按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规定可以查封、暂扣用于施工的工具、设备和建筑材料等。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市级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配合。
第二十四条 以拆除原住宅为条件申请建住宅的,新房竣工后,不按规定拆除原有住房并退还宅基地的,按非法占地处理,其保证金不予退还,用于拆除旧房,多余部分专户储存,用于旧村改造和土地开发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