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级有关部门和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开展定期清理拆除旧房工作。
第二十五条 规划部门和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在农居房建设过程中发现未按规划确定的要求进行建设的,应责令其停止建设,并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六条 建设部门发现农居房建设中有违反建设管理规定行为的,应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七条 在农居房建设分配过程中违反规定变相搞房地产开发的,将依照法律、法规没收地上建筑物以及非法所得,并追究直接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 各级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农居房的建设用地管理,凡违法审批的,批准机关应承担违法审批的法律责任。各级农居建设用地管理人员如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和以权谋私等行为,将追究其违法、违纪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市其他有关私人建房用地的规定,如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慈溪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慈政发〔2002〕37号)、《慈溪市城区农民住宅建设管理暂行办法》(慈政发〔2003〕14号)和《关于加快解决城区农民建房问
题的若干意见》(慈政发〔2003〕63号)同时废止。
主题词:农业 农民 建房△ 办法 通知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办、政协办,市人武部,市法院、 检察院,各人民团体、民主党派;开发区管委会。 慈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8年4月2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