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外贸企业对反倾销的战略思考(2)

2020-04-15 0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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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我国频繁遭受反倾销调查的原因

2.1反倾销已成为各国普遍采用的平衡贸易的重要手段

由于倾销给他国经济造成了重大损害,因此当倾销行为一出现,就被西方国家认为是一种不公平的贸易做法,发达国家纷纷开始了反倾销方面的立法。反倾销作为当今世界通行的进口国政府对进口倾销产品依法进行调查并征收反倾销税的一种法律制度,已成为各国最普遍采用的规范贸易秩序、维护公平贸易环境、抵制不公平竞争的重要手段。随着世界贸易全球化进程的日益加快,国际贸易保护主义政策盛行。WTO成立后,传统够配额、许可证等非关税措施受到严格约束,而反倾销作为WTO允许其成员国用以保护本国产业的最主要手段,作用更加突出。 2.2贸易保护主义引起外国对华反倾销

倾销与反倾销,其最终争夺的是市场。世界反倾销规律表明,哪国出口增长越快,其遭受的反倾销诉讼也必然越多,随着我国经济持续快速增长,市场开放程度越高,而且由于中国产品所有的劳动力、原材料、运输等方面具备的竞争优势,将影响到国外同类企业的利益。从客观上来说,这将容易导致国际对华反倾销的增加。国外歧视性反倾销政策也是致使对华反倾销案增长的原因之一。长期以来,欧美等发达国家将我国视为“分市场经济因素”,因而在对我产品进行反倾销调查时,不以中国同类产品国内价格做正常价格,而是选择第三国做替代国,以替代国产品价格作为正常价格,采用“替代国”或“类比国”方法计算倾销幅度,造成我国多数倾销案件中我出口产品的正常价值与出口价格处于不可比状态,致使我国一些没有倾销行为的产品被裁定为倾销,或仅为轻微倾销的产品被定为存在高幅度倾销,从而被征收高额反倾销税作出价格承诺、限制出口数量。

2.3出口的市场结构不尽合理,秩序比较混乱

在我国,市场经济体制尚未完全建立,产业结构仍不尽合理,行业协调管理还不够有力。长期以来,出口商品以服装、玩具、纺织品、鞋类等劳动密集型和资源密集型产品为主,结构单一,技术含量不高,附加值低,在国外售价较低,容易给人造成倾销的口实。国内部分企业缺乏自我约束机制,为了追求眼前利益采取短期行为,往往竞相压价,对进口国的相关产业造成严重伤害和威胁,这是我国出口商品遭遇反倾销的直接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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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

2.4部分外贸企业对反倾销的应诉不力

在对华反倾销案中,我国至少有一半的企业没有应诉,从而直接导致近80%反倾销案件的败诉。例如,2010年5月,印度对华粘胶短纤维反倾销案,由于没有中国出口企业应诉,反倾销局将中国视为非市场经济国家,采用印尼作为替代国来计算中国出口产品的正常价值,最终认定中国所有出口企业的倾销幅度为10-15%。 同时,反倾销局综合考量原材料价格、人工成本、利率、销售费用等因素,认定中国出口产品给印度国内产业造成了实质性损害。所有来自中国企业的损害幅度被认定为5-15%。 最终,中国企业的倾销税率被认定为0.194美元/吨。像这样涉案企业不积极、不主动应诉反倾销,无疑又增加了国外企业对中国产品提起反倾销诉讼的“积极性”,导致反倾销案增多。

2.5中国的非市场经济地位

非市场经济地位是在反倾销中长期困扰中国外贸企业的一个重要问题,导致国外对中国频繁发动反倾销的最关键因素。根据中国加入世贸组织谈判的最后结果,中国加入世贸组织以后仍将长期受到对非市场经济国家所采取的反倾销规则制约,也就是说,尽管中国已经成为世贸组织的正式成员,却仍然因种种因素,在反倾销等诸方面处在与其他世贸组织成员不平等的地位。

由此造成的双重标准加剧了我国外贸企业频繁遭遇反倾销之诉的状况。在进行反倾销调查时,一些国家并不是以中国商品的国内价格为准,而是以替代国的价格为标准,这也使我国应诉反倾销调查的国际法律个政策环境更为复杂。

3、我国应对反倾销的对策

自从1998年madeinchina开始崛起以后,中国就成为全球反倾销的一个重灾区,从加入WTO的2001年到2008年,中国受到的反倾销案有463起,也就是说在这一段时间里,全球的反倾销案里,有一半是针对中国商品的,反倾销的种类从最初的初级商品(打火机、服装等),现在已进入到汽车零配件、机械装备等中高端商品。另外,反倾销的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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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也在日益增加,从最早的反倾销条款到现在的“特别保障”的措施,甚至在7月底,我们在俄罗斯对莫斯科附近的商品市场进行关闭,使数百中国商人无法继续他们的生意,这些景象表明,现在我们面对的对外贸易现状是比较紧张的,需要政府和企业采取积极应对,针对我国的实际情况,政府和企业两个层面采取对策,政府和企业联合起来共同发挥作用。

3.1政府相关部门采取的对策

3.1.1充分利用WTO的法律和制度,遏止更为对华反倾销

第一,利用WTO《反倾销守则》,中国加入WTO 后,就有权援引WTO 的《反倾销守则》,规范同欧盟、美国等国家之间的贸易关系,可以利用其中的一些条款,据理力争抵制国外对华反倾销案件中歧视性的法律方法处理与我国的贸易争端,为我国出口企业争取公平的国际贸易环境。第二,利用WTO 争端解决机制。一旦我国与外国发生了反倾销争议,首先在WTO 框架内由当事人双方进行协商。在许多情况下,协商就可以解决问题。如果协商不成,我国企业可以据理力争,对其不公平处理结果可以上诉到WTO ,利用WTO 这一国际法武器来维护中国企业的正当利益。第三,参与WTO 法律体系完善与执行。既然我国已经加入WTO ,就有权参与WTO 反倾销法的进一步修改和完善,努力将有利于发展中国家的思想和原则贯穿于其中,使WTO 得反倾销法得以健康发展和公平实施;同时,还可借助WTO 的特殊地位,充分发挥其法律体系的主导作用,约束各成员方的行为,监督西方国家特别是欧美国家放弃歧视性的对华反倾销政策。第四,加强我国反倾销立法、采取以牙还牙报复手段。我国加入WTO 后,必须依靠WTO 规则允许的反倾销法律手段保护我国民族工业,和西方国家进行抗衡。我国应根据WTO 法律体系和WTO 规则,修改现行法律,与国际反倾销法律接轨,与WTO 规则所要求的条件达到一致,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反倾销法。虽然我国在1997 年3 月5 日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对国外向我国倾销作出了处罚的规定。然而,我国迄今为止对外国的反倾销案却只有7 例。一旦外国对我国出口商品采取反倾销时,我们可以依法采取以牙还牙的报复措施,针对该国的产品也采取反倾销。这样,我国反倾销法律就对那些对我国采取反倾销调查的国际具有一定的威慑作用。此外,我们还应该坚决地采取一些比较强硬的态度,例如今年初,中国把欧盟告上了法庭,是因为欧盟对中国的钢铁相关产品征收了87%的反倾销税,严重地损害了中国的利益,这是中国加入WTO后第一次对欧盟启动了WTO争端解决,所以积极理性以及强硬就是我们应该采取的一个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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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2充分发挥作用,宏观指导协调定价

政府或商会要充分发挥主导作用,协调企业之间对出口商品的合理价格,促成企业树立长期效益的观念、协同作战,统一对外报价,缓解彼此之间的竞争,以消除无序竞争的弊病,避免我国企业之间自相残杀,同归于尽的恶性竞争行为。对于破坏企业统一价格的行为,可按照我国《关于处罚代价出口竞销的规定》,采取处罚措施。政府应依法规范企业的出口经营行为,创造良好、公平有序的竞争环境,更长远地促进我国外贸企业的健康发展。

3.1.3监控出口市场,建立反倾销预警机制

我国要充分利用现有的驻外经商处的力量,通过便捷的信息网络系统跟踪当地市场行情,尤其密切监控我国大宗出口商品的市场及价格状况,在充分调查了解的基础上,定期向国内提供研究报告,将国外的反倾销政策动向及时反馈回国内,敦促国内企业及时调整出口价格,调整向这一地区的出口商品的数量,做到防范于未然。 3.1.4成立反倾销机构

由于我国反倾销案件不断增加,我国有必要设立一个专门的机构,建立一支有知识、懂业务的反倾销专业人才队伍,研究外国反倾销法规,掌握反倾销动向,制定策略,对企业进行具体指导。这一机构应由政府牵头组建;另外,由于反倾销案件应诉费用较高,许多涉案企业难以支付这笔费用,可以考虑的办法是让商会或行业协会让企业每年按其出口额的一定比例交纳反倾销基金,专门用于反倾销应诉以及必要的调研、共同对付外国的反倾销。设立反倾销基金会目的死鼓励企业参与反倾销诉讼和提起反倾销诉讼。应诉者若败诉,则从反倾销基金中列支其诉讼费用;若胜诉,则可以通过税收方面的措施给予经济的鼓励,贯彻谁起诉谁受益的原则,提高企业参与反倾销诉讼的积极性。这一策略尤其适用于我国目前经常遭受反倾销也最常出现无人应诉的商品经营领域;最后,培养反倾销人才。欧盟目前有反倾销调查官员240 多人,而我国从事反倾销调查的人员不足欧盟的十分之一。中国越来越需要了解国际市场的反倾销人才和律师。要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就是要加强反倾销专门人才的培养。我国个别省份已率先作出表率。2002 年1 月,由湖北省外经贸厅组建了全面负责反倾销基金储备,人才培养,反倾销应诉和损害调查等职责为一体的事业机构。全国其他省份可以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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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企业层面的对策

3.2.1提高产品的质量,开拓国际市场

深化外贸体制改革,优化外贸出口结构,加大产品科技含量,实行多元化出口战略,实现外贸增长方式的集约化转变和升级,转变到通过高质量和适当价格扩大出口,扩大市场份额,这是根本途径。随着国际经济竞争的加剧,靠低价竞销获取高额利润的时代已一去不复返。市场在变,企业的营销观念也要改变,出口企业不应把获利的着眼点放在恶性竞争,低价倾销上,而应提高产品的质量,提高出口商品的高科技含量和高附加值,推新款式,提高产品功能、生产标准、良好的外观包装、装潢,提供良好的售前售后服务,争创世界驰名商标、世界精品名牌,依靠非价格因素开拓国际市场,改善中国出口产品的国际形象。同时,注重全方位地开拓国际市场,实行多元化市场战略,在巩固现有的欧美市场的同时,积极开拓新的海外市场,尤其是要加强对东欧、拉美、非洲等市场的开拓,以降低市场过于集中所带来的反倾销风险,从而稳定地占有国际市场。 3.2.2及时应诉,通过法律手段保护自身利益

当出现进口国反倾销立案调查时,各企业应紧抱成团、集体作战应诉,用法律手段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为了鼓励和规范出口产品的应诉工作,我国外经贸部近日颁布了《出口产品反倾销应诉规定》。我国参与的反倾销应诉是基于WTO 成员方资格,必须按WTO 规则行事。WTO 反倾销法附录二中队反倾销裁决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如果当事人不与进口国主管当局配合,或向其隐瞒材料,既可以对当事人作出不利裁决;如非价格原因导致的人为地倾销幅度,进而断定工业损害存在,可以对进口商品采取向征收反倾销税,限制进口等措施。出口企业在应诉中,还应聘请有经验的律师抗辩。反倾销程序十分复杂,专业性强,加之每个环节的时限要求十分严格,每个环节都对应诉成败十分关键。因此,单靠企业自身力量应诉较为困难,寻找合适的律师就十分重要,将律师的法律专长和企业的产品和市场专长结合起来,才能确保应诉工作的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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