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快森工林区改革发展调研汇报材料
绥阳林业局
一、天保工程实施中需解决的问题
(一)关于天保工程延期
天保工程的实施,极大地缓解了森工企业的经济压力,为森林休养生息争取了时间。但按照十七大提出的科学发展观要求,从林区特点和森林生长规律看,由于森林生长周期长,红松种子林50年才能见效,成材需要100年,生长最快的落叶松成材也需要30年。虽然在实施天保工程中,企业在发展替代产业上取得了进展,但新的经济增长点尚处于培育之中,还不能完全支撑起企业经济发展。
建议:1、恳请省委、省政府帮助我们向国家延长天保工程期(至少延长30-50年),使林业企业的林子能够有时间长起来,产业能够有时间发展起来。如果天保工程实施时间不能达到木材生长的年限,现在靠天保开支的人员将重新走上 “砍木头”的老路,企业在实施天保工程上辛辛苦苦取得的阶段性成果将付之东流,林业企业将重新回到“两危“困境中。
2、加大对森工的投入和支持力度,改变对森工投入的回报方式,树立以生态贡献为主、经济回报为辅的发展理念。
(二)政社性支出过多,企业负重前行
我局在开发建设的六十多年里,由于前期投资不足,造成企业产业结构不合理,基础设施、公益事业欠帐过多。天保工程实施以来,企业的发展步伐虽然在不断加快,但企业经济仍处于低效运转。近十年来(1998年——2008年),公检法、文教卫生,政社性资金缺口7082万元,全部由企业自行承担。(仅2008年,我们在公检法、文教卫生上的支出是2259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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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保补助是741万元,资金缺口1518元)。近几年来,企业不断创新管理,经济实力有所增强,民生事业得到改善,企业累计向公共基础设施投资1.46亿元,是国家60年来累计投资的近2倍(60年来,国家累计共投入资金8827万元)。企业2008年养老金上缴1688万元,天保补助693万元,资金缺口995万元。企业一年要承担2000多万元政社性支出。加上物价上涨,各项支出逐年加大,给企业生存造成了巨大压力。
建议:省政府加大森工企业的教育、卫生、公检法方面的财政补贴,使森工企业的教育、卫生、公检法能和当地的地方相关行业部门处于同等的待遇水平。将公益事业投资纳入公共财政预算体系,由政府开支。
(三)木材产量调减后续政策
天保工程的实施,我局的各项事业得到了长足的发展,但木材产业,仍是企业的主产业、主财源,是林业企业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为了充分利用和保护好森林资源,提高森林资源的生态战略地位,国家调减木材生产产量时,应充分考虑森工当前的实际,以确保林区社会的和谐稳定。
建议:国家调减木材产量时,应按当前的木材销售立米平均利润,为林业企业提供财政补贴,妥善安臵下岗职工,以扶持企业发展替代产业,加大森林资源培育和保护的投资力度,保证森林资源得到有效保护和林业企业可持续发展。
(四)生态功能区建设
从国际上看,生态问题已成为人类生存和发展的最大威胁,建设生态文明,成为延续人类文明的必由之路;从国内看,生态问题成为制约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最大瓶颈,建设生态文明成为实现科学发展的紧迫任务。为了加强生态环境建设,我们从大局出发,甘愿牺牲企业利益,与东宁县签订了《保护“母亲河”生态建设工程协议书》,全面实施了绥芬河流域治理、封山禁牧等六项工程。从2006年开始,我们在大、小绥芬河两岸每年退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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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万亩,保护生态,维护国家利益,赢得俄罗斯的赞誉,为口岸经济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
建议:1、应对重点公益林实行生态保护补偿金制度,进行重点投入,使其尽快恢复完整的功能体系,满足人类的生态需求。
2、对生态功能区保护政策,国家和省应参照大小兴安岭享有的
政策,给予保护。
(五)林地纠纷
我局1984年共划拔“两荒”767102亩(51440.1公顷),至1998年国务院8号明电下发前,被逐年侵占林地达85000亩(5666.7公顷)。
1、我局与东宁县签订委托造林协议,委托经营林地135593亩(9039.5公顷),经营期50年,委托造林成林后采伐按二`八比例分成。委托经营的林地部分被开垦为耕地,改变了协议的初衷,并长期耕种,造成水土流失不断加剧,带来了严重的生态安全。
建议:对改变林地用途和不按协议规定进行经营管理的,政府应监督履行。对于不能履行协议约定的,终止委托协议,应提前结束委托期限。
2、绥阳林业局和平施业区1-21林班(现为沙洞施业区1-6林班,河湾施业区62-76林班)的8102公顷林地,由(85)黑森总资字265号《黑龙江省森林工业总局对“关于对和平、大塔山等施业区林权归属问题处理意见的请示报告”的批复》,明确确权了给我局。但东宁县以该文件对其没有约束力为由,越级向国家林业局提出争议,致使这部分林地的林权证至今未颁发给我局。
建议:对有争议的林地尽快确权,以便我局依法开展各项林业生产活动。
3、由于利益驱动等原因,一些农民侵权开荒,甚至将我局林权证范围内的耕地申请办理了口粮田,地方政府越权发放土地证,致使我局发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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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权证与地方政府发放的土地证“盖被”。
建议:上级有关部门予以解决,由政府出面清理退回被侵占林地,及时造林,维护生态安全。
二、制约森工企业发展面临的问题
(六)财税政策
自国家天保工程实施以来,对林业落实了很多税收优惠政策,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企业的困难,但还有一些方面的税费给企业经济的发展带来影响,比如
1、土地使用税从2007年开始,由过去的每平方米0.70元涨到现在的每平方米5元,因此企业每年要多支出土地使用税近140多万元,增加了企业的负担。
2、我局每年要交防洪基金和防洪保安费20多万元,可我局每年在防洪防汛支出都在100多万元以上。而地方政府对此都没有给予企业相应的补助。
3、企业每年还要承担排污费、环保费10多万元。
建议:国家和省政府充分考虑森工企业的实际状况,减收或免收以上税费,或者收取后予以部分返还,用于支持企业在这方面的建设投入。
(七)行政执法权
近些年来,在省委、省政府的关怀下,省人大、省政府陆续授予森工系统132项行政职能,但作为执法主体林业局,还有很多行政执法权有名无实。如:环保工作方面,我局环保部门在辖区范围内,没有环境保护执法权,没有行政处罚职能。在质量技术监督工作中,根据《黑龙江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授权森工质监部门职权,但行政执法队伍没有行政执法资格,没有行政处罚职能,影响了工作的正常开展。在特种设备使用中存在安全隐患,在食品卫生监督中也存有不安全因素。林区的新闻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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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视等项工作也没有享受到政府给予的管理权限。
(八)社会分配不公,林区人生活待遇偏低
目前,我局在岗职工每月平均工资900多元,在同行业企业中属于中等偏上水平,收入远远低于区域内地方职工,不足地方职工收入的一半,林区职工享受不到住房公积金政策,全年取暖费、菜金全年才90元,生活水平普遍偏低。受金融危机的影响,大部分的民营企业都已停产、半停产,产生出了大量的失业人员。林区社会的下岗职工再就业问题,已成为了一个社会问题。在一些政策待遇上,对森工企业也存在不公。如:
(1)一次性安臵费发放偏低。天保工程的实施,国家出台了下岗职工实行一次性安臵的政策,森工总局核定的安臵费标准为每年471元,下岗职工最高安臵费发放额只有16,938元。按国家政策规定一次性安臵费原则上按不高于森工企业所在地企业职工上年平均工资收入的3倍发放,2007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19386元,森工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7635元,若按森工平均工资测算也发放不足。
(2)繁重体力工种范围过窄。黑龙江森工企业地理位臵较为偏远,气候恶劣,野外作业条件极差,导致职工身体状况明显差于其他行业的同龄职工。建议国家根据森工特点和实际,适度放宽森工职工退休繁重工种范围。
(3)2008年末,我局有退休职工5801人,退休工资已纳入省统筹,但又增洗理费、书刊费、因公伤残护理费、劳模补贴362.6万元由企业承担,建议: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应将其书刊费、洗理费等养老统筹外费用纳入统筹内支付。
(4)建议:对于大型国企已经办理一次性安臵的人员,如因企业生产经营需要,被企业再次聘用并签订了劳动合同的职工,所从事的特繁工种(用工资单、劳动合同作证)应与在职职工一样作为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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