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矿业集团基本工资制度及运行管理办法(2)

2020-04-15 05:24

工资外,另再支付本人加班工资日工资率200%。 第二十四条 员工年休假期间工资支付

1.员工休年休假期间工资,按本人年休假日工资×本人实际年休假天数支付。

2.员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按本人正常上班工资+本人年休假日工资×本人实际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200%支付。

员工年休假日工资=员工本人月工资÷月计薪天数

员工本人月工资为员工本人上年度12个月的平均工资(剔除本人上年度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年休假加班工资)。在用人单位工作时间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工作月份计算平均工资。

其他有关规定按《淮南矿业集团员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集政〔2010〕30号)执行。 第二十五条 员工脱产学习期间工资支付

1.员工参加安全资格取证培训,新技术、新装备、新工艺培训等短期脱产培训,培训期间工资正常支付。实行计件工资的,按员工所在班队同岗位(工种)月度平均工资水平支付。

2.其他经集团公司选送脱产培训半年以内的,培训期间工资按本人岗位、绩效工资标准÷月制度工作日×脱产学习天数+年功工资支付;超过半年的,超过期间按一岗岗位、绩效工资标准÷月制度工作日×脱产学习天数+年功工资支付。

3.经集团公司选送并签订协议进行学历教育的,学习期间工资按一岗岗位、绩效工资标准÷月制度工作日×脱产学习天数+年功工资支付。 第二十六条 员工因工负伤期间工资支付

1.员工因工负伤在停工留薪期内,由单位按停工留薪期待遇规定支付本人工资。 2.工伤员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前,若提出延长停工留薪期申请,在延长停工留薪期结论下达前,单位仍按停工留薪期待遇规定支付本人工资。结论下达后,未批准延长停工留薪期的,单位应及时安排其工作并组织劳动能力鉴定。安排工作未上班的,按待岗处理。工伤员工拒绝劳动能力鉴定的,停发其工资待遇。

3.工伤员工停工留薪期(含延长期)满至非本人原因未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确实不能上班的,其工资按负伤前本人的岗位、绩效工资标准+年功工资支付。

工伤员工经鉴定达到1~4级伤残的,从伤残等级鉴定后的次月起改为支付伤残津贴;达到5~6级伤残的,由单位安排适当工作,单位难以安排工作的,按月支付伤残津贴;达到7~10级伤残的,单位应及时安排其工作,安排工作未上班的,按待岗处理。

4.工伤员工从事工作后旧伤复发的,按《淮南矿业集团工伤员工停工留薪期管理暂行办法》(集社保〔2006〕437号)文件规定重新确定停工留薪期。

5.工伤员工的本人工资、伤残津贴支付标准,按《印发淮南矿业集团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煤社保〔2005〕129号)、《关于对因工致残员工实行伤残津贴的通知》(煤社保〔2005〕130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员工因病(非因工负伤)病假工资支付 1.病假工资标准:工龄 病假工资标准

6个月以内 6个月以上

10年以下 850元/月 800元/月 11-20年 900元/月 850元/月 21年以上 950元/月 900元/月

2.病假工资支付:

病假工资=病假工资标准÷月制度工作日×病假天数 第二十八条 内部退养员工生活费

员工在2011年1月1日以后办理内部退养手续的,内部退养生活费标准为1030元/月。 第二十九条 待岗、原下岗员工生活费

待岗、原下岗员工生活费标准为845元/月。 第三十条 员工受处分期间的工资处理

1.员工因违章违纪在离岗学习、停职检查期间工资按待岗生活费标准支付。

2.员工在留用察看工作期间:实行计时工资的,按本人岗位、绩效工资标准×50%+年功工资支付;实行计件工资的,按本人当月应得工资-本人岗位、绩效工资标准×50%支付。按以上规定计算后应得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第三十一条 员工被限制人身自由期间工资待遇

1.员工在被羁押、拘留期间,或在被纪律监察部门“双规”期间,单位不支付工资,单位和个人不缴纳社会保险费。

2.员工在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单位不安排工作,按照员工本人岗位、绩效工资标准的75%计发生活费。

3.员工在被强制戒毒期间,按照待岗生活费标准计发生活费。

4.员工被错判、公安(检察)机关撤案或者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以及检察机关起诉而被人民法院宣告无罪的,被羁押期间的经济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二条 委派到参股单位任职人员,其任职期间工资待遇按集团公司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因年龄、身体原因退出现职不再另行安排工作的二级单位中层管理人员薪酬待遇

退出现职当年,从退出现职次月起,月应得收入按本单位机关部门同职级人 员上年度平均月应得收入的90%执行;

退出现职第二年,月应得收入按本单位机关部门同职级人员上年度平均月应得收入的70%执行;

退出现职第三年,月应得收入按本单位机关部门同职级人员上年度平均月应得收入的60%执行;

退出现职第四年,月应得收入按本单位机关部门同职级人员上年度平均月应得收入的50%执行;

上述月应得收入低于保留原职级不担任实职人员岗位、绩效工资标准与年功工资之和的,按保留原职级不担任实职人员岗位、绩效工资标准加年功工资执行。 从退出现职后第五年起,按保留原职级不担任实职人员岗位、绩效工资标准加年功工资执行。

集团公司机关退出现职的科级管理人员比照上述规定执行。其月应得收入按集团公司机关部门同职级人员上年度平均月应得收入的相应比例执行。

第六章 其他工资支付管理规定

第三十四条 新参加工作人员从到单位报到之日起支付工资,上半月报到支付全月工资,下半月报到支付半月工资。

第三十五条 实行计件工资的单位,员工年休假工资、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年功工资、各种津(补)贴按实际发生数支付。

第三十六条 班中餐补贴、生育津贴、1-4级伤残员工伤残津贴不包括在员工工资总额内。班中餐补贴从员工福利费列支,生育津贴从生育保险基金列支,1-4级伤残员工伤残津

贴从工伤保险基金列支。

第三十七条 单位可以从员工工资中代扣代缴由员工个人负担的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住房公积金、企业年金、收入调节税。 第三十八条 员工工资内扣缴“五金”的相关规定

1.员工当月应得工资不足以扣缴“五金”的,单位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应通知到员工本人,员工可持现金补缴差额部分。员工愿意补缴现金的,可按人力资源管理部门确定的补缴金额,办理相关补缴手续。具体操作按《关于员工持现金补缴个人扣缴“五金”的有关规定》(煤财务〔2005〕9号)文件规定执行。

2.下列不在岗人员住房公积金个人缴费部分可根据本人自愿暂停扣缴,企业缴存部分比例不变:

(1)原下岗进中心领取生活费人员; (2)待岗期间领取待岗生活费人员; (3)内部退养人员;

(4)6个月以上的长病人员;

(5)领取伤残津贴的1-6级工伤人员。 第三十九条 员工岗位变动的工资处理

1.员工岗位变动后,从岗位变动的次月起执行新的岗位、绩效工资标准。单位人力资源管理部门需及时填写《淮南矿业集团员工岗位绩效工资演变表》(附件二),经审核批准存入个人档案,及时更新人力资源信息,做到机、档信息一致。

2.集团公司内部工作调动,办理调动关系时,单位人力资源管理部门需填写《淮南矿业集团员工工资转移证》(附件三)。实行计件工资的员工调动后,原单位负责将其未支付的考核效益工资(或奖金)经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审核后转入新单位。

3.员工工作调动后,由单位对其进行岗前培训的,其岗前培训期间按一岗岗位、绩效工资标准+年功工资支付。

第四十条 借用到集团公司以外单位工作的人员,不支付工资。

第四十一条 员工在法定工作时间内经单位批准参加各种社会活动,视为出勤。

第四十二条 单位不得克扣员工工资、奖金。有下列情况的,单位可以从员工工资中扣除:

1.因员工本人原因给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单位可以按照有关规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赔偿金可以从员工本人工资中扣除,但当月扣除额最多不得超过本人应得工资的20%,扣除后的剩余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2.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从员工本人工资中扣除的其他费用。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下文之日起执行。

第四十四条 以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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