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融资融券业务适当性管理实施细则(暂行)模版

2020-04-15 05:27

制度4:融资融券业务适当性管理实施细则(暂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融资融券业务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及《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融资融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是指公司在向投资者提供融资融券业务服务的过程中,勤勉尽责,审慎履职,全面了解投资者情况,深入调查分析融资融券业务信息,科学有效评估,充分揭示风险,基于投资者的不同风险承受能力以及融资融券业务的风险等级等因素,提出明确的适当性匹配意见,将融资融券业务提供给适合的投资者。

第三条 公司融资融券业务适当性管理工作适用本实施细则。

融资融券客户办理业务时,除遵守本细则规定外,仍需遵守《融资融券业务客户资质管理办法》、《融资融券业务客户征信评级管理办法》和《融资融券业务客户授信管理办法》等客户准入的相关制度、流程的规定。

第一章 普通投资者的适当性管理

第四条 普通投资者分类:公司把全部普通投资者按其风险承受能力等级由低到高划分为五级,分别为:C1(含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类别的投资者)、C2、C3、C4、C5。具体分类标准、方法及其变更以公司官网等合理途径公告为准。

第五条 产品定级:公司将产品或服务风险等级由低至高划分为五级,分别为:R1、R2、R3、R4、R5。具体划分方法、标准及其变更以公司官网等合理途径公告为准。目前,公司把融资融券业务的风险等级定义为R4级。

第六条 普通投资者和融资融券业务的适当性匹配要求:

普通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等级和融资融券业务风险等级匹配遵循“向下兼容原则”。

融资融券业务风险等级为R4级别,适配于风险承受能力等级为C4级和C5级的投资者,不适配于风险承受能力等级为C1级、C2级和C3级的投资者。

对适配的投资者, 投资者签署表单《适当性评估结果确认书》。

对不适配的C2级和C3级投资者, 营业部应进行特别的告知警示,投资者签署表单《不适当警示及投资者确认书》,确认已充分理解融资融券业务的风险,才可受理其融资融券业务申请。

对不适配的C1级投资者,营业部不得受理其任何形式的融资融券业务申请。 第七条 新客户业务开办申请时,办理流程: (一)充分了解投资者

营业部应按照公司相关适当性制度及本实施细则,结合《融资融券投资者教育管理办法》、《融资融券业务客户资质管理办法》、《融资融券业务客户征信评级管理办法》和《融资融券业务客户授信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流程的规定,全面了解投资者的姓名(或名称)、身份、住址、职业、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以及投资者财务状况、开户时间、投资知识、投资经验、投资目标、信用状况、风险偏好等因素在内的自然属性、交易属性、信用业务属性等相关情况,充分了解投资者信息,了解投资者的风险测评结果,了解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等级。

(二)充分披露融资融券业务信息

营业部应详细讲解融资融券业务规则、合同条款及风险揭示书内容,充分揭示融资融券业务的R4风险等级的风险特征。

(三)适当性匹配:

营业部应对投资者的风险测评结果进行匹配。对融资融券业务开办申请时,风险测评已过期的投资者,需重新进行测评,按照重测的结果办理业务手续。

对适当性要求匹配的投资者, 营业部指导投资者签署《适当性评估结果确认书》,如实规范选择或填写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等级(C4级或C5级)、拟接受的服务为融资融券业务,风险等级为R4,营业部核实后签字盖章,投资者签字确认。

对风险承受能力等适当性管理不适配的C2级或C3级投资者,营业部应进行特别的告知警示,同时按规定进行录音录像的双录工作。投资者经风险警示后,仍坚持办理开立融资融券业务申请的,营业部指导投资者签署《产品或服务风险

警示及投资者确认书》,确认客户已熟知融资融券风险等级已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等级。开展该业务,可能导致投资者产生损失。

投资者拒绝签署的,拒绝其融资融券业务申请;投资者签署确认的,营业部核实后签字盖章,投资者签字确认,可进行正常的业务申请。

对风险承受能力适当性不适配的C1级投资者,营业部做好沟通解释工作,不得受理其融资融券业务申请。

(四)同步录音录像流程及要求:

营业部应对履行投资者服务、告知和信息公示义务的过程和内容予以全面、有效的留痕。

营业部应对普通投资者首次办理融资融券业务开办申请时,实施适当性匹配和业务风险揭示的同步录音录像(以下称“双录”)。

“双录”业务的影音要求、保存运用、场地人员要求及管理按照公司的双录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双录的内容及流程见附件“参考标准话术(融资融券业务)”,包括但不限于: 1、营业部对投资者进行《融资融券交易风险揭示书》主要条款的逐条风险揭示,若是高龄(70岁以上)等特殊投资者,还需进行《高龄等特殊投资者从事信用交易风险提示确认函》内容的逐条风险揭示,并得到投资者规范的确认的过程。

2、营业部对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等级、融资融券业务风险等级以及两者的匹配或不匹配情况进行讲解和揭示,并得到投资者规范的确认的过程。

(五)回访要求:

按照《制度41:融资融券客户服务管理办法》第六章规定,营业部必须对全部新增融资融券业务的客户进行回访,回访过程必须留痕。

第八条 适当性持续管理:

在公司系统实现前,除配合公司客户管理委员会组织的适当性自查外,对已开通融资融券的存量投资者,做如下持续管理:

(一)每年年检时,对全部存量投资者进行风险等级匹配;

(二)对风险等级不匹配的C2级和C3级投资者,逐一进行《产品或服务风险警示及投资者确认书》的检查;对缺少资料的投资者或C1级投资者,通知营

业部整改,整改期间,营业部可做系统限制设置。

(三)对于风险测评已过期的投资者

1、在普通账户网上投资者登录端,做弹框提醒投资者过期且需要重新测评事宜,并链接至重做测评的界面。

2、进一步增加两融客户的持续跟踪、两融系统的客户端的提醒和服务。 (四)对参与融资融券业务的投资者,每年抽取不低于上一年度末购买产品或接受服务的投资者总数(含购买或者接受产品或服务的风险等级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者,不含休眠账户及中止交易账户投资者)的10%进行回访;对高龄等特殊投资者和超风险投资者重点回访,回访过程必须留痕,回访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 受访人是否为投资者本人;

2、 受访人是否按规定填写了《投资者基本信息表》、《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

评估问卷》等并按要求签署;

3、 受访人是否已知晓产品或服务的风险以及相关风险警示; 4、 受访人是否已知晓所购买产品或接受服务的业务规则;

5、 受访人是否已知晓自己的风险承受能力等级、购买的产品或者接受服务

的风险等级以及适当性匹配意见;

6、 受访人是否知晓承担的费用以及可能产生的投资损失;

7、 证券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是否存在《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禁止行为。

回访要求中未尽事宜按《制度41:融资融券客户服务管理办法》第六章执行。

待公司系统实现后,按新的流程对存量投资者进行持续管理。包括投资者风险测评过期或风险承受能力等级不匹配时,投资者的通知、警示、甚至业务限制等。

第九条 适当性管理措施和工作保障遵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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