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公共权力社会化 2. 公法和私法的界限模糊
3. 行政过程的参与需要信息,知情权和隐私权的冲突 四、 风险行政
依法行政观念面临挑战,风险社会法的预测性减弱,依法行政束缚了法的能动性;公众参与和预防原则。
2011年10月12日 周三 王太高 馆II-209
《行政许可法》第四章规定行政许可程序包括一般行政许可程序、特殊行政许可程序。特别法不用再规定行政许可程序。执照的年审属于行政检查、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的期限可能是一定期限,也可能是终身有效。行政许可是一种新的财产权,行政许可是赋予公民行为自由,公民由此获得从事某项活动的资格,例如出租车营运许可。 从事公共服务行业有连续不间断服务的义务,但强迫接替之下不一定能保证公共顾问的质量。国家的担保义务,指行政许可到期之后,被许可人不被强迫继续承担公共服务,而由国家出面继续。 一、行政许可评价(《行政许可法》第20条“日落条款”) 《行政强制法》第20条有类似的规定。《行政强制法》第9条规定行政强制的设定由法律、行政法规设定。选一个行政执法领域,系统查看总共有多少行政强制措施,哪些在形式上看起来不再需要,但仍有存在的客观需要。范例2002年《中国行政法强制执行制度》:(1)从规范层面分析语义、内涵(2)价值,为什么评价(3)现行规范可否实现该价值,规范在逻辑上是否自洽。 二、行政许可当中多层级审查 《福利国家与接近正义》
价值:行政许可的纵向分权,审、裁分离,低级行政机关收集材料,高级行政机关裁决,行政机构改革中决策、执行、监督“三分制”。缺点:不利于明确法律责任 三、行政许可延续(第50条)
《行政许可法》第50条规定了延续行政许可的有效期,相当于同一行政许可的重新申请,之所以“延续”而不是“重新申请”,牵涉到一个行政许可的不间断实施问题。
行政机关的决定改变了立法规定的行政许可的有效期; 行政许可延续给了在位者优先权,后来者居于不利地位。 四、 行政许可的撤销(第69条)
行政行为先天缺陷、自始无效,但如果撤销行政许可给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可以不撤销。
吊销(行政处罚)=撤回(吊销前合法) 五、 行政许可注销(第70条) 程序行为:(1)(4) 实体行为
价值:公示行政许可的消灭,向公众提供一种信息,收回许可标志、收回许可证件。分为依职权注销和依申请注销 六、 行政许可监督检查:行政许可立法的亮点 1. 年检与行政许可法的基本精神可否冲突 2. 重点驾驶人黑名单管理办法
3. 悬赏举报制:赏钱从哪里来?行政职责的错位,这种行为的性质?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