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布丹同时指出:主权者首先应受到自然法的限制,即道德上的约束;其次还应受到神法的限制,因为君主的权力来自于上帝的授予。
5、主权论实质:君主制定法律不必征求人民的同意但可以约束人民,君主本人不受法律的约束,布丹的目的是在君主和市民阶层中寻求妥协。 总结,为格老秀斯对国家主权的进一步发展奠定了基础;对国家和政府的区分直接导致了古典自然法学派分权理论的提出。
第五章 古典自然法理论
1、格老秀斯:
近代资产阶级自然法的创始人,国际法的鼻祖。研究涉及法学、政治学、文学、语言学、史学等,在法学方面享有盛名。主要著作《论海上自由》和《战争与和平》:国际法奠基之作。此书分三卷,第一卷叙述了权利的起源,第二卷论述战争的原因,第三卷论述战时的权利和义务。 主要贡献: 自然法理论:
A、自然法的定义:“自然法是正当的理性准则,他指示任何与我们的理性相一致的原则就是道义上公正的行为,反之就是道义上罪恶的行为”,格老秀斯指出自然法源于人的理性,人的理性是衡量一切是非善恶的标准,上帝也不能改变人的理性即自然法。上帝也不能让一加一等于三。
B、自然法的特征:格老秀斯基于他对人性的基本了解,提出了自然法的特征是第一,自然法的至上性,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第二,自然法的永恒不变性。第三,自然法是以人的理性为基础的。
C、自然法的根本原则:一是各有其所有;二是各偿其所负。即“他人之物,不得妄取;误取他人之物者,应归还原主,有约必践,有害必偿,有罪必罚” D、论证自然法存在的两种方法:一种是先验证明法,如父母对子女有抚养义务的推理;另一种是经验证明法,即各国或一切文明国家中被认为是自然法的证明
E、法律的分类:格老秀斯将法律分为自然法和制定法两类,制定又分为国际法和国内法两种。
总结,格老秀斯的自然法理论评价评价:第一,自然法思想比较注意运用和具体。第二,力图摆脱基督教神学世界观的影响。第三,扩大了自然法的内容,如自然权利,尤其是财产权至关重要。第四,从客观到主观的演变。 国际法理论:
A、格老秀斯明确地将万民法定义为支配国与国相互间交际的法律,即近现代意义上的国际法。
B、格老秀斯将国际法看做是制定法的一种,他认为国家可以通过谈判的形式共同制定法律,突破了传统的“国际间除掉战争没有法律”的观点。他认为国际法就是一切国家或多数国家合意采取或制定的一种法则。 C、格老秀斯认为为和平和保卫财产的战争是正当的,否认一切战争都是不正当的观点。 D、格老秀斯反对战争无法律的观点,认为发起战争正是为了维护法律,他将战争分为公战、私战和公私混战。
总结,格老秀斯对国际法理论的论述精辟系统,是前人所没有的,被后人誉为“国际法之父”。
2、霍布斯:
英国资产阶级革命时期的政治法律思想家,古典自然法的代表人物。提出了自然状
态学说,建立了自然法的完整体系。主要著作有《论公民》、《论物体》、《论人性》和《利维坦》。法律思想集中体现在《利维坦》一书中。
自然法理论:
包括自然状态、自然权利和自然法。 (一)自然状态: A、格老秀斯的自然法理论是建立在其性恶论基础上的。他认为人有两种原始感情,即企望和厌恶,对有利于生命之物企望,对损害生命之物厌恶。
B、格老秀斯认为自然创造人类之初,人本来是平等的,但正是由于这种天然平的的存在,才是人与人之间变成了敌人。
(二)自然法:
A、定义:自然法是建立在理性之上的普遍法则,是用来制止人们毁灭自身或放弃保全生命的手段。
B、内容:寻求自保与和平;宽容:己所不欲勿施于人;遵守契约,信守承诺,违约是不利的等
C、霍布斯自然法思想理论意义:
赋予了传统中混沌而的模糊的自然法以明确和丰富的内容,这是他所在的时代的思想家所没有的。
霍布斯所说的“安全”、“和平”包含着对人的生命权、合法劳动权和生活权的尊重,其核心是对人的生命权即生存权的尊重,是文艺复兴以来资产阶级人文主义精神的延续。
提出了无论在自然状态还是人为状态人人生而平等的思想,有力的批判了亚里士多德以来关于人天生不平等的观点。第一次指出用天生不平等来证明统治者和被统治者是天生的做法的错误。 3、洛克
17世纪英国资产阶级思想家,自由主义的奠基人,古典自然法学派的杰出代表。贡献主要体现在三方面,一是古典自然法理论的系统论述者;二是近代西方法治理论的奠基人;三是近代西方自由主义的奠基人。主要著作有《论宽容异教的通信》、《政府论》上下篇、《人类理解论》和《基督教的合理性》等。 自然法理论: (一)自然状态说
法律产生之前,人类处在一种自然状态。这种自然状态是一种完备无缺的自由状态,但不是放任状态,更不是霍布斯描述的敌对战争状态。而是一种完备无缺的自由状态和平等状态。人人都可以在自然法的范围内决定自己的行动,而不需要别人的许可,或听从于他人的命令,任何人与任何人之间不存在隶属关系,没有上级和下级的观念,每个人即自我保存又相互保存。 (二)自然法
洛克认为自然法是一种理性的法规,教导者有意尊崇理性的全人类,教导人们自我保存,同时又维护全人类。 (三)自然权利
洛克将自然权利分为平等权、自由权、生存权、财产权四种,其中财产权是一切自然权利的基础和核心,劳动是取得财产的基本方式
洛克认为,人人平等、自由、和平的生活是自然状态的常态,但他有时也会呈现出战争状态,战争状态是一种反常状态。
为了消灭战争状态,国家才得以产生,处于战争状态的人们有自卫的权利,这
种自卫的权利是合乎正义的。 4、孟德斯鸠:
法国资产阶级启蒙运动的杰出代表,古典自然法思想的代表。著作很多,主要著作有《波斯人信札》、《罗马盛衰原因论》和《论法的精神》。 自然法理论:
A、自然法的定义:孟德斯鸠认为世界上万事万物的存在和运动都有固定的规律和法则,而真正意义上的自然法是创造或发生这些规律的法则,正如他所说“在所有这些规律存在之前,就是自然法”。
B、自然法的原则有四项:和平;寻找食物;自然爱慕;愿望过社会生活
C、孟德斯鸠认为人类最初生活在自然状态中,那是这配人们生活的只有自然法,他不赞成霍布斯关于自然状态是“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战争状态的说法。 D、孟德斯鸠认为,自然法是永恒存在的,不论在自然状态还是社会状态 总结:孟德斯鸠的自然法学具有鲜明的特点,,他没有把自然法作为政治推理的大前提,从中演绎出理想的政治制度;人类无需缔结契约即可步入政治社会,他是古典自然法学派中唯一否认社会契约论的思想家。 法社会学思想:
法社会学是研究法律与社会的关系的学科,是法学和社会学相结合的产物。
孟德斯鸠往往被后人尊为法社会学的先驱,尽管“法社会学”在他所处的时代尚未出现,但他在《论法的精神》中系统地阐述了法与社会的各种关系,这些关系确实是后人所说得法社会学的主题。
孟德斯鸠特别强调自然因素对政治法律制度的作用,甚至认为这种作用是决定性的:
第一,气候条件对政治法律制度有重要影响。 第二,土壤条件对政治法律制度有重要影响。 第三,地理位置或地理格局------- 第四,生活方式----------------- 5、卢梭:
法国启蒙思想家,古典自然法学派的代表人物。也是自然法学派中思想最激进的。三大历史贡献:一、社会契约论的集大成者。二、人民主权学说。三、关于自然状态的一些学说。 代表著作是《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和《社会契约论》。 自然法理论:
A、自然状态:卢梭否认理性是人之本性,他把情感置于理性之上之先,建立了以情感为出发点和核心的风格独特的自然法理论;卢梭把这种先与理性的情感归纳为“自爱”和“怜悯两个原理”卢梭认为自然法的一切规则搜是建立在这两个原理之上;卢梭指出,人们虽然关心“自我保存”,但这种情感却不会危及他人。
B、自然权利:自由的人们最初生活在自然状态,人们的行为受自然法支配,卢梭论述自然权利更多的是为他的社会契约论作铺垫
C、自然法:卢梭否认自然法是人的理性,而主张自然法由人的心灵规定,将感觉和情感取代理性作为自然法的基础。
社会契约论(霍布斯洛克卢梭)论述:
在社会契约论发展的历程中,卢梭虽然作为社会契约理论的集大成者,但他并非社会契约论的率先发现者,在其之前霍布斯和洛克已经提出了社会契约理论。下面通过比较的方法,简述社会契约论的发展历程,以及三位提倡者的理论分歧:
一 订约前提之别(自然状态之别)
(一)霍布斯的“战争状态”
霍布斯认为有三种原因导致人类所处的自然状态进入战争状态,“第一是竞争,第二是猜疑,第三是荣誉。霍布斯认为,自然法的约束只是一种内在的良知道德上的自觉,它是软弱无力的,而人的欲望是无止境的,只有绝对权威才能保障契约的执行。
(二)洛克的“和平状态”
在洛克看来,自然状态并非霍布斯所谓的“战争状态”而是一种田园似的“和平状态”。然而自然状态仍有其自身的缺陷:首先,缺少一个客观的是非标准。其次,缺少一个众所公认的法律裁判者。为此,自然状态中的人们以其理性,经过权衡,通过签订契约而进入政治社会。 (三)卢梭的“自由状态”
自然状态并非历史事实,仅仅是为了阐明问题而作出的假设。
卢梭的社会契约论同霍布斯、洛克有着共同的逻辑前提:自然状态。但卢梭和霍布斯、洛克的人性论不同:霍布斯相信人性恶,洛克认为人性中无善恶,卢梭则坚持人性善,将自然状态描述成人类最适宜的自由状态,把其视为人类的黄金时代。
二 订约方式之差(主权者之差)
霍布斯、洛克和卢梭的社会契约理论在人们进行订立契约时所采用的方式或过程不尽相同,霍布斯与卢梭同是一重契约论者,洛克则主张双重契约论。他们对主权者的认识也各有不同。 (一)一重契约论
卢梭用瞬间订立的社会契约来解释共同体的产生,即“只是一瞬间, 这一结合行为就产生了一个道德的与集体的共同体,以代替每个订约者的个人 ”,卢梭认为人们通过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契约直接结合成主权者。
霍布斯同样持一重契约的观点,国家是通过“每一个人都与每一个其他人订立信约”建立的,人们通过契约把自己的全部权利交给一个称为“唯一人格”的主权者,霍布斯认为人们通过臣民间的社会契约授权给了一个外在的主权者。 (二)双重契约论
持双重契约观的洛克认为人们首先通过社会契约结成了一个共同体,然后再通过政府契约将共同体中的一部分人塑造成了主权者。
三 订约结果之异(政体之异)
霍布斯、洛克与卢梭对建立在社会契约基础上的政体的认识不同。霍布斯认为应该将主权授予君主一人,提倡绝对君主制,这样才能产生具有绝对权力的“利
维坦”保障臣民的安全。而洛克则反对霍布斯的君主专制制度,提倡有限政府的构建,主张议会主权并以分权的方式制约政府,保护公民的财产权、生命权与自由权。卢梭则以人民主权为基础构建其民主政体以保障人民的自由。从霍布斯到卢梭, 有其权力转移对象,即主权者的不同,反映了社会契约理论的演进路径。
四 结论
由上述可知,霍布斯、洛克与卢梭因其对社会契约论的前提(自然状态)的不同认识,促使他们对社会契约的订立过程即对主权者的理解产生分歧,进而导致建立在社会契约说基础上的政制的差异。霍布斯主张通过一重契约来摆脱“战争状态”,提倡君主作为主权者的绝对君主制以卫护臣民的安全。洛克则反对霍布斯的君主专制,认为人们通过双重契约来跳出“和平状态”下出现的种种不便,倡导议会主权和有限政府的构建以保护公民的财产权、生命权和自由权。卢梭则同霍布斯一致,同是一重契约论者,人们通过社会契约来解决“自由状态”中出现的个人生存难以为继的困境。然而与霍布斯倡导的君主主权相对,卢梭主张人民主权,强调人民主权基础之上的民主政体的构建以维护人民的自由平等。
分权理论(马西利洛克孟德斯鸠)论述:
1、马西利:
使政治思想开始摆脱神学束缚的代表人物,代表作《和平的捍卫者》 主要贡献:立法权和行政权
A、立法权:是指国家、社会团体、政治组织,为了自己的福利而必须规定生活的一种政治权力。马西利主张:首先,把立法权置于其他国家权力之上,立法者只能是市民自己,立法权不能属于一个人或少数人;其次,不仅立法权属于全体人民,法律的解释和搁置权同样属于人民。
B、行政权:
马西利主张:首先,行政权应当有少数人行使,是因为执行法律应及时,少数人更容易适应不断变化的形势;其次,行政权力的形式应受到市民的控制:行政官员必须由市民选举产生;行政官员应依据法律处理政务,不享有特权;
C、影响:首先,马西利关于立法权和行政权相区分的理论,对西欧资产阶级革命时期的分权学说具有积极的影响;其次,他对立法权的强调和行政权应向市民负责的观点,则充分体现了他做为市民阶级思想先驱的重要贡献,为后世的立法权之上和人民主权理论奠定了基础。
2、洛克分权理论:
A、洛克在《政府论》中将国家的权力分为三种,即立法权、行政权和对外权。 立法权:制定和公布法律的权力 行政权(执行权):执行法律的权力
对外权:进行外交诸如宣战、缔约、媾和的权力
其中立法权高于其他权力,居于主导地位,其它两权要服从立法权。
B、立法权是最高的权力,但这种权力也不是无所限制的,其限制性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