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总体规划成果技术规程--中规院(2)

2020-04-15 13:46

上海同济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院级技术规程 城市总体规划 4.3. 图纸的一般要素

4.3.1. 城市总体规划图的一般要素为图框、图题、图界、指北针、风象玫瑰、比例、比例尺、规划期限、图例、署名、编制日期、地形图等。

4.4. 图框与图幅规格

4.4.1. 应使用上海同济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的标准图框

4.4.2. 城市规划图的图幅规格可分标准幅面的规划图和特型幅面的规划图两类。直接使用0号、1号、2号、3号、4号规格幅面绘制的图纸为标准幅面图纸;不直接使用0号、1号、2号、3号、4号标准幅面绘制的规划图为特型幅面图纸。

4.4.3. 特型图幅的城市总体规划图宜有一对边长与标准幅面图纸的边长相一致。 4.4.4. 原则上,同一规划项目的图纸规格宜一致。

4.5. 图界

4.5.1. 图界是城市总体规划图的幅面内应涵盖的用地范围。所有城市总体规划的现状图和规划图,都应涵盖相应规划内容涉及到的地域空间范围,以及周邻用地的直接关联范围。 4.5.2. 当用一幅图完整地标出全部图界内的内容有困难时,可将突出至图边外部的内容标明连接符号后,将连接符号以外的内容移至图边以内的适当位置上。移入图边以内部分的内容、方位、比例应与原图保持一致,并不得压占原图的主要内容。

4.5.3. 必要时,可绘制一张缩小比例的规划用地关系图,然后再将规划用地的自然分片、行政分片或规划分片按各自相对完整的要求,分别绘制在放大的分片图内。

4.6. 图题

4.6.1. 图题的内容应包括:项目名称(主题)、图名(副题)。副题宜在主题的右方或下方,字号宜小于主题的字号。

4.6.2. 图题不应遮盖图纸中现状与规划的实质内容。

4.6.3. 城市总体规划图项目名称中应含规划期限。规划期限为规划期起始年份至规划期末年份,并应用阿拉伯数字表示。规划期限应与规划文本中的期限一致。 4.6.4. 现状图纸应在副题的右侧标注现状年份。 4.6.5. 除涉外工程外,一般不得加注英语或汉语拼音。

4.7. 署名与编绘日期

4.7.1. 规划技术成果图纸上必须署上海同济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的正式名称,并可加绘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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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同济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院级技术规程 城市总体规划 制单位的徽记。如有合作单位,应同时署合作单位的正式名称,委托的政府机关不宜作为合作单位在图纸中署名。

4.7.2. 经审批机关批准后或公示的城市总体规划图纸应署委托的城市人民政府,编制单位一般不再署名。

4.7.3. 编绘时间是指规划图纸完成的时间。城市总体规划图纸应注明编绘时间。 4.7.4. 署名应位于图纸的右下方,编绘时间位于署名的右侧。

4.8. 比例与比例尺

4.8.1. 城市总体规划图纸上标注的比例应是图纸上单位长度与地形实际单位长度的比例关系。

4.8.2. 城市总体规划图纸上,必须标绘出图纸比例与比例尺。

4.8.3. 城市总体规划图纸经缩小或放大后使用的,应将比例数调整为图纸缩小或放大后的实际比例数值或取消比例标注,仅保留形象比例尺。

4.8.4. 城市总体规划图纸上,比例尺的标绘位置宜在风象玫瑰图下方或图例下方。

4.9. 指北针与风象玫瑰

4.9.1. 市域图纸应标绘指北针和风象玫瑰图,并且不应使用中心城区的风象玫瑰图。中心城区图纸应标绘指北针和风象玫瑰图。

4.9.2. 组合型城市的规划图纸上应标绘城市各组合部分的风象玫瑰图,各组合部分的风象玫瑰图应绘制在其所对应的图幅上,也可在其下方用文字标明该风象玫瑰图的适用地。 4.9.3. 指北针的标绘,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房屋建筑制图统一标准》GB/T 50001的有关规定。

4.9.4. 风象玫瑰图应以细实线绘制风频玫瑰图,以细虚线绘制污染系数玫瑰图。风频玫瑰图与污染系数玫瑰图应重叠绘制在一起。

4.10. 图例

4.10.1. 城市总体规划图纸均应标绘图例。图例由图形(线条或色块)与文字组成,文字是对图形的注释。

4.10.2. 城市总体规划图纸所使用的本规程规定的图例、其他专业规程规定的图例或自行增加的图例,在同一项目中应统一。

4.10.3. 城市总体规划图纸的图例应绘在图纸的下方或下方的一侧。 4.10.4. 除特殊图例外,应采用上海同济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统一图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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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同济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院级技术规程 城市总体规划 4.11. 文字与说明

4.11.1. 城市总体规划图纸上的文字、数字、代码,均应笔画清晰、文字规范、字体易认、编排整齐、书写端正。标点符号的运用应准确、清楚。

4.11.2. 城市总体规划图纸上的文字应使用中文标准简化汉字。涉外的规划项目,可在中文下方加注外文;数字应使用阿拉伯数字,计量单位应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代码应使用规定的英文字母、年份应采用公元年纪表示。

4.11.3. 文字应易于辨认、美观。中文应使用宋体、仿宋体、楷体、黑体等,不得使用篆体和美术字体。字母与数字应使用印刷体、书写体等,不得使用美术体等字体。图集中的缩小图的字体大小应适当放大,以容易辨认为标准。

4.11.4. 城市总体规划图纸中的文字分为一般标注与特殊标注。一般标注为城市总体规划图纸中的一般性内容,包括地名、主要道路桥梁名称、道路的通达地名、主要水系(河、江、湖、溪、海)名称等。

4.12. 地形图

4.12.1. 城市总体规划图纸使用的地形图,应采用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最新公布的地形图纸。 4.12.2. 城市总体规划图纸上应能看出原有地形、地貌、地物等地形要素。

4.12.3. 使用有地形底纹的图纸绘制城市总体规划图纸时,地形底纹的色度宜浅、宜淡;不同的图纸,可根据需要对地形图中的地形要素做必要的删减。

4.12.4. 图集中的缩印图可根据表达效果不使用地形图。

4.13. 分类图纸要素控制

4.13.1. 分类图纸要素按照控件3控制。

5. 说明书编制规程 6. 现状基础资料汇编编制规程 7. 专题研究报告编制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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