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1)一方当事人提出索赔时,必须要有充分的索赔依据。2)针对买卖合同中交易的具体情况,规定合理、适当的索赔期限。3)选择使用的索赔和理赔的遵守条约,如果国际公认的《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4)按照买卖合同规定有约定的损害赔偿金额或损害赔偿额的计算方法来计算出赔偿金额提出索赔,如果合同未作具体规定,根据有关的法律和国际贸易实践确定损害赔偿金额。
第十八章
1、 何谓不可抗力?不可抗力是如何认定的?
A:不可抗力: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不可抗力的认定:1)实践是在有关合同成立以后发生的;2)不是由于任何一方当事人的故意或过失所造成的;3)实践的发生及其造成的后果是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控制、无法避免和不可克服的。
2、 发生不可抗力的处理原则是什么?
A:发生致使合同不能得到全部或部分履行的不可抗力时,有关当事人可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解除合同或变更合同而免除其相应的责任。如果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即使得合同履行行为不可能,则可解除合同;如果不可抗力致使部分地或暂时性地阻碍了合同的履行,则发生时间的一方只能采用变更合同的方法,以减少另一方的损失。
3、 何谓不可抗力条款?为什么要在进出口合同中规定不可抗力条款?
A:不可抗力条款:规定不可抗力范围、对不可抗力的处理原则和方法、不可抗力发生后通知对方的期限和方法,以及出具证明文件的机构的条款。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成立以后,有时客观情况会发生非当事人所能控制的重大变化,使之失去原有履行合同的基础,法律可以免除为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合同一方对另一方的责任。在实践中,由于各国对不可抗力出现时哪些可以构成当事人免责的解释不一致,为了防止产生不必要的纠纷,维护当事人的各自利益,因而要在进出口合同中规定不可抗力条款。
4、 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条款有哪几种订法?哪一种比较好?为什么?
A:1)概括式;2)列举式;3)综合式。
综合式融合了概括式和列举式的优点,既对概括式中模糊不可抗力的范围进行了较为细致的列举,使得情况真正出现时有一定的依据可以考究;又对列举式中不详尽的不可抗力作出了意见保留,使不可抗力条款多了些灵活变通的地方,对买卖双方均显得公平,都有一定的好处。
5、 当我方援引或对方援引不可抗力条款要求免责时,我方应分别注意哪些问题?
A:我方援引不可抗力条款要求免责,我方注意的地方:不可抗力发生后,我方不能按规定履约而要取得免责权利,必须及时通知另一方,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且在通知中应提出处理的意见。重视援引不可抗力所在地的法律依据,如果缺乏相关法律条文,要了解该地针对不可抗力事件的处理习惯。注意对方的回复及要求,并予以应对。
对方援引不可抗力条款要求免责,我方注意问题:我方接到对方关于不可抗力的通知或证明文件后,应当注意不可抗力抗诉的时间,并及时作出答复。因为一方接到对方关于不可抗力的通知或证明文件后,按一些国家的法律规定,如《美国统一商法》规定,未及时答复的被视作默认。对于对方援引的条款和提出的处理意见是否合理进行推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