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口贸易实务教程的思考题答案(6)

2020-04-15 13:47

开证的主要依据是开证申请人的信用与履约能力,风险较大。

第十四章

1、 在国际贸易中,不同结算方式的结合使用,有哪些好处?其具体做法主要有哪几种?试分别说明其作用及基本做法。

A:由于国际贸易中不同的结算方式各有利弊,买卖双方所承担的风险和资金占用的时间各不相同,因此为了取长补短,做到既能加快资金周转,又能确保收付外汇的安全,以利达成交易,扩大贸易,在同一笔交易中选择两种或两种以上的结算方式结合起来使用是比较有效的做法。 具体做法:

1) 信用证与汇付相结合:部分货款采用信用证,余额货款采用汇付。方便出口方的资金周转。 2) 信用证与托收相结合:不可撤销信用证与跟单托收方式的结合。一笔交易的货款部分以信用证付

款,其余部分以托收方式(必须以付款交单(D/P))结算。作用:减少进口人开证金额,少开证押金、少垫资金;出口人的收汇安全较有保障,相当于先收了部分押金。

3) 跟单托收与预付押金相结合:采用跟单托收并由进口人预付部分货款或一定比率的押金作保证。

出口人收到预付款或押金后发运货物,并从货款中扣除已收款项,将余额部分委托银行托收。托收采取付款交单方式。作用:对出口人较为有保障。

4) 备用信用证与跟单托收相结合:为了在跟单托收项下的货款一旦遭到进口人拒付时,可凭备用信

用证利用开证行的保证追回货款。备用信用证的到期日必须晚于托收付款期限后一段适当的时间,以防备用信用证过期失效。

2、 采用部分信用证、部分托收方式以及备用信用证和托收相结合结算货款的主要作用何在?在实践中应特别注意什么问题?

A:1)部分信用证与部分托收的主要作用:减少进口人开证金额,少开证押金、少垫资金;出口人的收汇安全较有保障,相当于先收了部分押金,开证行须俟进口人付清全部货款后才能防弹。

注意问题:在买卖合同中除应规定一定比率货款付款交单,其余采用信用证方式付款;还应列明信用证的到达期限,并在信用证中明确规定须于全数付清发票金额后方可交单的条款。

2)备用信用证和托收方式相结合的主要作用:在跟单托收项下的货款一旦遭到进口人拒付时,可凭备用信用证利用开证行的保证追回货款。

注意问题:为了便于在被拒付后能有充裕时间办理想银行追偿手续,备用信用证的到期日必须晚于托收付款期限后一段适当的时间。在办理托收手续时,出口人还应在托收申请书中明确要求脱手后请带守护在发生进口人拒付时,立即用电报或电传通知,以免延误时日,导致备用信用证过期失效。

3、 何谓分期付款?试简述其基本做法。

A:分期付款:买方预交部分定金,其余货款根据所订购商品的制造进度或交货进度分若干期支付,在货物交付完毕时付清或基本付清。按分期付款条件成交,买方在付出定金之前,卖方应向买方提供出口许可证副本和银行开具的保证书或备用信用证,若卖方不履约,由银行该保证负责退还定金、已付款项加上自付款日起至退款日止的利息。

4、 何谓延期付款?试简述其基本做法。

A:延期付款:卖方在预付一部分定金后(或不预付定金),大部分货款(或全部货款)在交货后一段相当长的时间内分期摊付。延期付款需再买卖合同中规定延迟支付部分的利率条款,每次还本付息的金额一定。

5、 分期付款与延期付款的主要区别何在?

A:1)分期付款情况下,买方按照约定的方法,分若干期付款,但在卖方完成交货义务时,买方已付

清或基本付清货款,所以是付现的交易。而在延期付款情况下,大部分货全部于交货之后较长的期限内分期摊付,所以是卖方给买方的信贷,是赊销。对买方来讲是赊购,利用出口方的资金,因此要承担延期付款的利息,在买卖合同中要规定包括利率在内的利息条款,而分期付款交易则不存在利息问题。

2)分期付款情况下,买方在付清最后一期货款后,才取得货物的所以权。而延期付款的交易,在一般情况下,卖方履行交货义务后,买方即取得货物的所以权。若卖方交货后,买方不履行付款义务,卖方只能依法要求偿付货款而不能恢复货物的所有权。

第十五章

1、 在进出口贸易中,选择结算(支付)方式应考虑哪些因素?其中最重要的是什么?在具体工作中,还应注意哪些问题?

A:1)考虑收汇风险。这是由于当今世界经济动荡不安,商人信誉良莠不齐,各国货币对外汇价波动频繁,对经营贸易的企业带来资金运用难度和外汇风险。2)选择好的结算方式。不同的结算方式设计不同的信用,对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和各自承担的风险有明显的区别。3)选择稳定的结算工具。 最重要的是选择好的结算方式,结算方式往往是买卖双方在交易磋商中经常反复磋商的重点问题。实践中,还应注意贯彻国家的外贸方针政策、去报外汇资金安全、有利于扩大贸易和资金周转的前提下,后结合费用负担回来风险等因素进行综合考虑。

2、 在L/C、D/P和D/A三种方式中,就卖方的风险而言,何种最大?何种其次?何种最小?如采用汇付方式,又如何?

A:对卖方来讲,D/A风险最大;D/P次之;L/C最小。采用汇付,对卖方来讲是风险最大的一种结算方式,因为这是纯粹的商业信用,银行在中间只是协助收款,卖方能否收到货款仅视买方的资信好坏而定。

3、 试分别草拟不同结算(支付)方式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支付条款各一则。

A:汇付条款:买方同意在本合同签字之日起,30日内将本合同总金额30%的预付款,以电汇方式汇交卖方。

30% of the total contract value as advance payment shall be remitted by buyer to the seller through telegraphic transfer within 30 days after signing this contract.

托收条款:买方应凭卖方开具的机器跟单汇票于见票时立即付款,付款后交单。

Upon first presentation the buyers shall pay against documentary draft drawn by the seller at sight. The shipping documents are to be delivered against payment only.

信用证支付条款:买方应通过为卖方所接受的银行于装运月份前15天开立并送达卖方不可撤销机器信用证,有效期至装运月份后第15天北京议付。

The Buyers shall open through a bank acceptable to the Sellers an Irrevocable Sight Letter of Credit to reach the Sellers 15 days before the month of shipment, valid for negotiation in Beijing until the 15th day after the month of shipment.

4、 使用汇付、跟单托收和跟单信用证方式结算货款,在订立买卖合同中的支付条款时,各应规定哪些内容?特别应当注意哪些问题?

A:汇付:规定汇付的时间、具体的汇付方法和金额。注意点:明确责任,防止拖延收付款时间,影响及时发运货物和企业的资金周转。

跟单托收:规定交单条件和付款、承兑责任以及付款期限。注意点:注意在何种情况下将单据交付给卖方,保证自身的利益,防止买方在未付清款项就获得货物的所有权,造成卖方被动的局面。

跟单信用证:规定开证时间,开证银行,信用证的受益人,种类、金额、装运期、到期日等。注意点:买方应在一个合理的时间开立信用证,给予卖方足够的装运期机动权;注意开证行的资信,一般由卖方订立开证行;信用证种类的订立;信用证金额的确定,尤其是存在溢短装条款的;到期日和到期地点。

第十六章

1、 简述货物检验的含义及其在国际贸易中的作用。

A:货物的检验(商品检验):是指在国际货物买卖中,对卖方交付给买方货物的质量、数量和包装进行检验,以确定合同的标的是否符合买卖合同规定;对装运技术条件或货物在装卸运输过程中发生的残损、短缺进行检验或鉴定,以明确是个的起因和责任的归属;以及包括根据一国的法律或行政法规对某些进出口货物实施强制性检验或检疫。

作用:货物检验的作用是为了保障买卖双方的利益,避免争议的发生,以及发生争议后便于分清责任和进行处理。在出口业务中,商品的检验促进一国商品质量的提高以及增强出口商品的国际市场竞争能力;进口业务,严格检验则有效地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以合理的技术规范和措施保护国内产业和国家经济顺利发展,保护消费者的安全健康与合法权益,建立维护国家根本利益的可靠屏障。

2、 何谓“收到货物”和“接受货物”?为什么说买方收到货物并不意味着已经接受货物?

A:收到货物:买方接受卖方未经检验的货物交付行为。

接受货物:买方认为他所购买的货物在质量、数量、包装等方面均符合买卖合同的规定,因而统一接受卖方所交付的货物的过程。

买方收到货物经过检验,认为该货物与买卖合同的规定不符时,买方有权拒收。拒收之前,买方收到了货物,但是拒收后他并没有接受该货物,因而买方收到货物并不意味着已经接受货物。

3、 何谓买方的检验权?各国法律对买方检验权主要有哪些规定?

A:买方检验权:买方对所收到的货物具有检验其是否符合买卖合同规定的权利。 英国《货物买卖法》:除另有约定外,当卖方向买方交货时,根据买方的请求,卖方应向其提供一个检验货物的合理机会,以便能确定其是否符合合同的规定。 美国《统一商法典》:买方有合理机会对货物进行检验。

《德国民法典》默示了买方在收到货物之后,有权对货物进行检验。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买方必须在按情况实际可行的最短时间内检验货物或由他人检验货物。

中国《合同法》卖方收到标的物时应当在约定的检验期间内检验,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应当及时检验。

4、 为什么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要对检验的时间和地点做出具体规定?

A:货物的检验权直接关系到买卖双方在货物交接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为了明确责任,买卖双方通常在买卖合同中就买方是否行使和如何行使检验权做出明确规定,而其中的核心就是检验的时间和地点。由于检验的时间和地点关系着买卖双方的切身利益,涉及检验权、检验机构以及有关的索赔问题,又与合同中使用的贸易术语、商品的特性、使用的包装方式以及当事人所在过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等有密切联系,因此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要对检验的时间和地点做出具体规定。

5、 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对于货物检验的时间和地点规定的方法有哪几种?在实践中,哪一种方法较易为买卖双方所接受?原因何在?

A:做法分三种:

1) 在出口国检验:产地检验和装运前或装运时在装运港或装运地检验。

2) 在进口国检验:货物运抵目的港或目的地卸货后检验,或在买方营业处所或最终用户所在地检验。

3) 在出口国检验、在进口国复验:以装运港或装运地的检验证书作为首付货款的依据,货物运到目

的港或目的地后买方有复验权。

实践中,第三种方法对买卖双方比较方便而且公平合理,它既承认卖方所提供的检验证书是有效的文件,作为交接货物和结算货款的依据之一,又让买方有复验权,保护了双方的权责和利益。

6、 简述我过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在进出口商品检验方面的基本义务。

A:1)实施法定检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对规定的进出口生平或有关的检验检疫项目实施强制性的检验或检疫。为了保护人类健康和安排、保护动物或者植物的生命和健康、保护环境、防止欺诈行为、维护国家安全。

2)对法定检验以外的商品实施抽查检验:法定检验以外的出口商品,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抽查检验不合格的,可以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下进行技术处理经重新检验合格的方准出口;法定以外的进口商品,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抽查检验不合格的,可以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下进行技术处理,经重新检验合格的,方可销售或者使用。

7、 什么叫法定检验?简述我国实施法定检验的范围、内容及其意义。

A:法定检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对规定的进出口生平或有关的检验检疫项目实施强制性的检验或检疫。

法定检验的范围:列入必须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目录的进出口商品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的其他进出口商品。包括进出口药品的质量检验、计量器具的量值检定、锅炉压力容器的安全监督检验、船舶和集装箱的规范检验、飞机的世行检验以及核承压设备的安全检验等项目。内容:是否符合安全、尾声、健康、环境保护、防止欺诈等要求以及相关的品质、数量和重量等项目。意义:保护人类健康和安全、保护动物或者植物的生命和健康、保护环境、防止欺诈行为、维护国家安全。

8、 何谓鉴定业务?试简述鉴定业务与法定检验的主要区别。

A:鉴定业务: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和经国家质检总局许可的检验机构所接受对外关系人或者外国检验机构的委托,办理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的业务。

鉴定业务的范围广、内容多,且不是强制性的,货品是否需要鉴定主要取决于买卖双方所签订的合同是否有列明;而法定鉴定则是强制性的商品检验。

9、 为什么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要订立商品检验条款?合同中的检验条款一般应包括哪些内容?

A:检验条款是买卖双方在货物交付的时候针对商品的品质出现争议的时候提供检验方式和标准的依据,使得双方得以有理可据地进行公平地调解,对处理合同纠纷、争议起极大的作用。

内容:有关检验权的规定、检验或复验的时间和地点、检验机构、检验项目和证书等。

第十七章

1、 简述在国际货物买卖中争议产生的原因。

A:国际货物买卖履约时间长,涉及面广,业务环节多,一旦在货物的生产、收购、运输、资金移动等任何一个换届发生意外或差错,都可能给合同的顺利履行带来影响。加上国际市场变幻莫测,一方当事人往外有可能在市场行情发生不利变化时,买卖双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致使另一方当事人的权利受到损害,从而导致索赔和理赔,甚至引起争议;或合同中所签订条款欠明确, 在国际贸易中无统一解释,买卖双方对条款理解不一致或从本身利益出发各执一词而产生的争议。

2、 各国法律对于违约行为的区分方法有哪些区别?对于不同违约行为的违约责任又是如何规定的?

A:各国法律对于违约行为的性质划分及据此可以采取的补救方法不一致:有的国家以合同中交易条件的主次为依据进行划分;有的国家以违约的后果轻重程度为依据来进行划分。 英国: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中实质性的主要约定条件均作为“违反要件”,受损害方除可要求赔偿外,还有权解除合同;若违反的是合同中国的次要条件“违反担保”或“违反随附条件”,则受损害方不能解除合同,仍须继续履行他所应承担的合同义务,但有权请求违约的一方给予损害赔偿。 美国:一方当事人违约,以知识另一方无法取得该交易的主要利益,则是“重大违约”,受损害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损害赔偿;若一方违约情况较为轻微,并未影响对方在该交易中取得的主要利益,则为“轻微违约”,受损害方只能要求损害赔偿,而无权解除合同。

中国: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合同义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知识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再合同期间内仍未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结果,如使另一方当事人蒙受损害,以至于实际上剥夺了他根据合同规定有钱期待得到的东西,即为根本违反合同;若一方违反合同构成根本违反合同时,受损害的一方就可以宣告合同无效,同时有权向违约方提出损害赔偿的要求;如违约的情况尚未达到根本违反合同的程度,则受损害方只能要求损害赔偿而不能宣告合同无效。

3、 何谓索赔期限?为什么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索赔条款中通常应规定索赔期限?

A:索赔期限:受害方有权向违约方提出索赔的期限。

一方当事人提出索赔时,必须要有充分的索赔依据,包括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由于有些依据将有时效性的约束,或者受到货物性质、运输、检验等情况约束;同时索赔时间拖的越长,争议将会越大,查证方面的程序越繁复、资源耗费更大,因此为了保证对买卖双方的公平起见,索赔条款通常规定索赔期限。

4、 在国际货物买卖中,确定损害赔偿金额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A:1)赔偿金额应与因违约而遭受的包括利润在内的损失额相等;2)赔偿金额应以违约方在订立合同时可预料到的合理损失为限;3)由于受害方未采取合理措施使有可能减轻而未减轻的损失应在赔偿金额中扣除。

5、 简述异议与索赔条款和罚金条款的用途及其主要区别。

A:异议与索赔条款一般是针对卖方交货质量、数量或包装不符合合同规定而订立的,而罚金条款(违约金条款)较多使用于卖方延期交货或卖方延期接货或延期付款的场合;有些国家对罚金条款予以承认和保护,但有些国家仅允许损害赔偿而不允许惩罚。我国进出口合同一般订立“异议与索赔条款”或“检验与索赔条款”,而对于连续分批交货的大宗货物买卖合同和机械设备一类商品合同才同时订立“罚金条款”。

6、 各国法律对罚金的规定,有哪些分歧?对此,我国法律又是如何对待的?

A:有些国家认为:合同当事人事先可约定一方当事人如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另一方可要求其支付一定金额的违约金,作为惩罚或作为预先约定的损害赔偿。而有些国家的法律认为,对于违约只能要求赔偿而不能予以惩罚。

我国法律规定: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一方违约时,向对方支付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但约定的违约金地域或过分高于违反合同所造成的损失,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或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7、 在索赔和理赔工作中应注意的问题有哪些?

A:1)一方当事人提出索赔时,必须要有充分的索赔依据。2)针对买卖合同中交易的具体情况,规定合理、适当的索赔期限。3)选择使用的索赔和理赔的遵守条约,如果国际公认的《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4)按照买卖合同规定有约定的损害赔偿金额或损害赔偿额的计算方法来计算出赔偿金额提出索赔,如果合同未作具体规定,根据有关的法律和国际贸易实践确定损害赔偿金额。

第十八章

1、 何谓不可抗力?不可抗力是如何认定的?

A:不可抗力: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不可抗力的认定:1)实践是在有关合同成立以后发生的;2)不是由于任何一方当事人的故意或过失所造成的;3)实践的发生及其造成的后果是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控制、无法避免和不可克服的。

2、 发生不可抗力的处理原则是什么?

A:发生致使合同不能得到全部或部分履行的不可抗力时,有关当事人可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解除合同或变更合同而免除其相应的责任。如果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即使得合同履行行为不可能,则可解除合同;如果不可抗力致使部分地或暂时性地阻碍了合同的履行,则发生时间的一方只能采用变更合同的方法,以减少另一方的损失。

3、 何谓不可抗力条款?为什么要在进出口合同中规定不可抗力条款?

A:不可抗力条款:规定不可抗力范围、对不可抗力的处理原则和方法、不可抗力发生后通知对方的期限和方法,以及出具证明文件的机构的条款。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成立以后,有时客观情况会发生非当事人所能控制的重大变化,使之失去原有履行合同的基础,法律可以免除为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合同一方对另一方的责任。在实践中,由于各国对不可抗力出现时哪些可以构成当事人免责的解释不一致,为了防止产生不必要的纠纷,维护当事人的各自利益,因而要在进出口合同中规定不可抗力条款。

4、 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条款有哪几种订法?哪一种比较好?为什么?

A:1)概括式;2)列举式;3)综合式。

综合式融合了概括式和列举式的优点,既对概括式中模糊不可抗力的范围进行了较为细致的列举,使得情况真正出现时有一定的依据可以考究;又对列举式中不详尽的不可抗力作出了意见保留,使不可抗力条款多了些灵活变通的地方,对买卖双方均显得公平,都有一定的好处。

5、 当我方援引或对方援引不可抗力条款要求免责时,我方应分别注意哪些问题?

A:我方援引不可抗力条款要求免责,我方注意的地方:不可抗力发生后,我方不能按规定履约而要取得免责权利,必须及时通知另一方,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且在通知中应提出处理的意见。重视援引不可抗力所在地的法律依据,如果缺乏相关法律条文,要了解该地针对不可抗力事件的处理习惯。注意对方的回复及要求,并予以应对。

对方援引不可抗力条款要求免责,我方注意问题:我方接到对方关于不可抗力的通知或证明文件后,应当注意不可抗力抗诉的时间,并及时作出答复。因为一方接到对方关于不可抗力的通知或证明文件后,按一些国家的法律规定,如《美国统一商法》规定,未及时答复的被视作默认。对于对方援引的条款和提出的处理意见是否合理进行推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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