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典型合同。在现行合同法规定的15种典型合同的基础上,第二分编增加了4种新的典型合同:一是吸收了担保法中关于保证的内容,增加了保证合同。对担保方式的推定规则发生颠覆性变化。二是适应我国保理行业发展和优化营商环境的需要,增加了保理合同。三是针对物业服务领域的突出问题,增加规定了物业服务合同。四是增加规定合伙合同,将民法通则中有关个人合伙的规定纳入其中。
一是为维护正常的金融秩序,明确规定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二是落实党中央提出的建立租购同权住房制度的要求,保护承租人利益,增加规定房屋承租人的优先承租权。三是针对近年来客运合同领域出现的旅客霸座,细化了客运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3.准合同。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既与合同规则同属债法性质的内容,又与合同规则有所区别,第三分编“准合同”分别对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的一般性规则作了规定。
4、合同编七大亮点
亮点1:电子合同开启无纸化时代
为了适应电子商务快速发展以及百姓网购需求的增多,民法典规定,数据电文也具有法律效力,这意味着纸质合同将逐步退出互联网时代。(第五百一十二条)
亮点2:有理有据,向霸座者说不
针对近年来客运合同领域出现的旅客霸座、不配合承运人采取安全措施等严重干扰运输秩序和危害运输安全的问题,民法典细化可客运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第八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八百一十九条、第八百二十条)
亮点3:格式条款提示说明义务进一步升级。《合同法》规定了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有提示、说明的义务,司法解释进一步说明:违反这一规定,导致对方没有注意到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对方当事人申请撤销该格式条款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而《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明确了格式条款未予说明的不利后果,即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因此企业在合同拟定和签订时,除了对格式条款进行加粗的传统操作,为了避免纠纷,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应该进行详细说明及文字注解,以避免格式条款被排除使用。
亮点4:物业纠纷不用怕,物业服务合同来维权
针对物业服务领域的突出问题,民法典增加规定物业服务合同,为老百姓解决物业纠纷提供法律依据。(第三编第二十四章)
亮点5:“借一万、还十万”,网贷被套路不用怕
针对近年来各界反映强烈的高利贷问题,草案明确规定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的有关规定。(第六百八十条第一款)
亮点6:房子被拍卖,承租者家在何方
为落实党中央提出的建立租购同权住房制度的要求,保护承租人的利益,民法典增加规定房屋承租人的优先承租权。(第七百三十四条第二款)
亮点7:保证方式的推定由连带责任保证转化为一般保证责任。根据《担保法》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而《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则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此处最大的变动在于,对于保证方式的推定,由连带责任转化为一般保证责任,适当减轻了保证人的责任。因此,如果企业作为债权人,要求第三方进行保证时,应注意明确约定为连带责任保证,以确保将来债权能够更好地实现。
(四)人格权编。人格权的独立成编---民法典最大的亮点。第四编共6章、51条,主要变化内容有:
1.一般规定。一是明确人格权的定义。二是规定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人格权不得放弃、转让或者继承。三是规定了对死者人格利益的保护。四是明确规定人格权受到侵害后的救济方式。
2.关于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一是确立器官捐献的基本规则。二是为规范与人体基因、人体胚胎等有关的医学和科研活动,明确从事此类活动应遵守的规则。三是近年来,性骚扰问题引起社会较大关注,规定了性骚扰的认定标准,以及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防止和制止性骚扰的义务。
3.关于姓名权和名称权。一是对自然人选取姓氏的规则作了规定。二是明确对具有一定社会知名度,被他人使用足以造成公众混淆的笔名、艺名、网名等,参照适用姓名权和名称权保护的有关规定。
4.关于肖像权。规定了肖像权的权利内容及许可使用肖像的规则,明确禁止侵害他人的肖像权。
5.关于名誉权和荣誉权。一是对行为人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涉及的民事责任承担,以及行为人是否尽到合理核实义务的认定等作了规定。二是规定民事主体有证据证明报刊、网络等媒体报道的内容失实,侵害其名誉权的,有权请求更正或者删除。
6.关于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一是规定了隐私的定义,列明禁止侵害他人隐私权的具体行为。二是界定了个人信息的定义,明确了处理个人信息应遵循的原则和条件。三是构建自然人与信息处理者之间的基本权利义务框架。四是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负有保护自然人的隐私和个人信息的义务。
7.人格权编七大亮点
人格权独立成编即是《民法典》的核心亮点,以凸显对人格权的保障。
亮点1:确立器官捐献的基本规则
针对当下组织或个人强迫、欺骗、利诱人体器官捐献现象,此次《民法典》规定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同意捐献器官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或者遗嘱形式。自然人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献的,该自然人死亡后,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以共同决定捐献,决定捐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第一千零六条)
亮点2:预防性骚扰:明确机关、企业、学校责任
近年来,性骚扰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话题。有调查显示,该问题常见于企业、学校等单位,而地铁站、公交车上、餐厅等人流密集的公共场所也是性骚扰频发之地。对此,《民法典》规定了性骚扰的认定标准,以及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防止和制止性骚扰的义务。(第一千零一十条)
亮点3:姓名权、名称权的扩张保护
明确对具有一定社会知名度,被他人使用足以造成公众混淆的笔名、艺名、网名等,参照适用姓名权和名称权保护的有关规定。(第一千零一十七条)
亮点4:禁止非法收集个人信息
针对利用信息技术手段“深度伪造”他人的肖像、声音,侵害他人人格权益,甚至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等问题,规定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第一千零一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