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十二、对部分条文作以下修改:
(一)将第二十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五条、第四十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八十六条、第一百零六条中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修改为“应急管理部门”,第三十一条中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修改为“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第四十条中的“吊装”修改为“吊装、动火、临时用电”。
(二)将第十四条中的“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员”修改为“生产安全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
(三)将第十九条中的“安全生产责任制”修改为“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四)将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中的“道路运输单位”修改为“运输单位”,“储存”修改为“储存、装卸”;将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中的“储存”修改为“储存、装卸”。
(五)将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二项中的“锁闭、封堵”修改为“占用、锁闭、封堵”,“出口”修改为“出口、疏散通道”。
(六)将第六十四条中的“监督执法”修改为“行政执法”。
(七)删去第六十八条中的“行政”。
(八)将第八十四条中的“第八十七条”修改为“第九十条”。
(九)删去第九十六条、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中的“可以”。
本决定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