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文件最新范本(园林绿化类)(5)

2021-09-24 15:12

8.3.1.1—8.3.1.10的材料合订成册。

8.3.2 二号标书制作要求:

施工组织设计采用无标志方式。文本标书封面(包括正本、副本标志)由招标人统一提供,不得有任何添加或修改;除施工进度表、平面布臵图可用A4或A3白纸(电脑、手工制作均可,文字、图形和线条等均采用黑色)外,其他统一采用A4白纸、黑字单面打印;投标人在“施工组织设计”中不得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泄露投标人身份。对违反规定要求者一律按废标处理。

8.3.3 采用远程评标的,投标人还须使用标书制作软件将二号标书刻录到专用电子光盘中,供远程评标使用。

投标人的二号标书未提供电子光盘或电子光盘无法导入远程评标系统的或文本标书与电子标书内容不一致的,经评标委员会认定后该施工组织设计不得分。

8.4 三号标书应包括的内容:

园林绿化

8.4.1 投标人营业执照(副本)、资质证书(副本)、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复印件,投标人企业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8.4.2 投标项目负责人的建造师注册证书(临时执业证书)或小型项目管理师执业证书、B类安全考核合格证书及身份证复印件。

8.4.3 授权代理人和项目负责人 年 月至 年 月连续6个月在本单位向投标人所在地人力资源和劳动保障部门交纳的养老保险复印件及与本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8.4.4 满足招标公告中要求的投标人和项目负责人的业绩材料复印件(包括对应的工程承发包合同和竣工验收证明等,如有业绩评审时则须同时提供原件)。

8.4.5 投标建造师如有接近竣工验收阶段的在建工程,必须提供该在建工程施工合同和向原发包人提出竣工验收的申请书以及原发包人同意其参加其他工程项目投标的证明复印件。

8.4.6 招标文件规定须审查的以及投标人认为应该提供的其他资料复印件。

8.4.7 采用资格后审的工程,8.4.1~8.4.6款须提供原件供评标委员会审查(身份证原件可随身携带,建造师证书原件放在一号标书封袋内,企业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可只提供复印件);采用资格预审的工程,8.4.1~8.4.6款可不再提供原件,但建造师有在建工程的必须提供8.4.5原件;有业绩加分项的工程还须提供业绩材料原件供评标委员会评审。

上述材料8.4.1~8.4.6款所有复印件必须装订成册,8.4.7款原件及原件清单(原件清单样式详见附件)可直接装入封袋内。

8.5 四号标书(电子标书)应包括的内容:

8.5.1 电子标书应包括8.2.4 款所述的全部内容。

8.5.2 电子标书的载体采用:光盘及U盘(U盘为光盘的备份数据)各一份, 光盘数据无法导入的,可将U盘数据导入。

8.5.3 为保证商务标评标工作的顺利进行,招标人将在评审过程中采用“新点”辅助评标系统进行评标,“新点”软件供应商联系人:李军,联系电话:13851061331。

8.5.4 为保证投标报价数据能顺利导入评标系统,投标人应当使用符合“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工程量清单施工招标投标智能化评标系统数据标准”的清单计价软件,并在四号标书中备份两种格式的报价数据格式,一种是投标报价计价软件格式的备份工程,另一种是可导入评标系统的投标报价数据格式。请投标人自行与目前使用的计价软件的供应商进行联系,就投标文件生成方法寻求技术帮助。如因投标人未按上述要求提供电子投标文件而导致投标报价文件的数据无法导入评标系统,致使评标委员会无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价的,由此导致的后果投标人自负。

8.5.5 开标前一天,投标人可以到阜宁县招标投标中心进行电子标书模拟数据导入评标系统情况的测试。

园林绿化

8.6 投标文件提供的文件表式投标人应使用,但表式可以按同样格式拓展。

8.7 投标文件正本须用不能擦去的黑字书写或打印,投标文件副本可以复印,正、副本都应装订成册,并在封面上正确标明“正本”、“副本”字样。

8.8 二号标书应无修改和行间插字。其余投标文件如有修改,须在修改处加盖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代理人的印章(或签署)。

8.9 中标结果在网上公示后,除中标候选人外,其他投标人如对中标结果无异议,其投标报名时的授权代理人凭居民身份证至本项目招标代理单位退还证书、业绩等原件资料;中标结果公示2个工作日后,如中标候选人对中标结果无异议,其投标报名时的授权代理人凭居民身份证至本项目招标代理单位退还除建造师注册证书(临时执业证书)或小型项目管理师执业证书以外的证书、业绩等原件资料。中标人建造师注册证书(临时执业证书)或小型项目管理师执业证书实行押证制度,由招标代理单位移交给县招管办统一保管,工程竣工时由中标人投标报名时的授权代理人凭招标人的已竣工证明和本人身份证退还。

投标人应在开标后一周内及时取回原件(如有)。如因投标人未能及时取回原件而造成资料丢失,后果由投标人自负。除原件外,所有的投标文件均不予退还,请投标人另行存档备份。

9、 投标有效期

9.1 投标文件自投标截止时间起至投标须知6.1款规定的时间内有效。

9.2 在原定投标有效期结束前,出现特殊情况的,招标人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但应当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

10、 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和差额保证金

10.1 投标人投标前须按投标须知的要求交纳投标保证金,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时,同时将县招标投标中心开具的投标保证金结算凭据交招标人及其代理机构工作人员核验。

10.2 非中标候选人的投标保证金在中标结果公示期满后5日内退还;非中标人的中标候选人的投标保证金在签发中标通知书后5日内退还;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签发中标通知书前转为诚信保证金,中标单位进场组织施工后,经招标人确认中标人没有资质挂靠、投标时的项目班子全部到位后方可退还(必须退还到投标人基本帐户,严禁现金退还)。

10.3 投标人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将取消其中标资格,并不予退还其投标保证金。 10.3.1 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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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2 中标人未能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范围内提交履约担保或履约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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