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次修订《统计法》的基本宗旨,就是保障统计数据质量,进一步提高统计的公信力。核心任务就是怎么有效地预防和制止行政干预统计数据。在这方面,新的《统计法》作了很多制度性的规定。1.将保障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列入立法目的。保障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是统计立法的基本目的,尤其把真实性摆在第一位。为了提高新《统计法》的针对性、严肃性,在立法目的
浙《江统计》2 0 0 9年 8期
特别关注
解读新《统计法》修订若干亮点这次修订《计法》的基本宗旨统量,,
就是保障统计数据质
程中很大的权力
,
以保证查处的效果
:
责任人认定比较明确这是非常重要的、一
,
进
一
步提高统计的公信力。
。
核心任务就是怎么有效地预防,
可以依法依纪给予处分或者行政处罚
,
大修
和制止行政干预统计数据
在这方面
新的《统计法》作了很
改
。
为了把统计报表做出来,
,
需要很多财务报表。
会计资料的
多制度性的规定1.
。
支撑,
很多统计数据来源于会计资料一
《计法》授权统计机统,
将保障统计资料的真实性、
列入立法目的
。
保障统计资
构检查在做统计报表过程中相关的台账、
些资料
比如原始记录
、
料的真实性的,
准确性
、
完整性和及时性是统计立法的基本目一
会计凭证
、
会计报表等,
,
各单位应该配合检查机构接受、
尤其把真实性摆在第严肃性.
位
。
为了提高新《计法》的针对统。
检查
,
如果不配合.
就可以依据《计法》给予处分统,
处罚
。
性
、
,
在立法目的上增加了保障资料真实性的规定
6
实施统计行政问责制。
加大对领导人员行政干预行为的,
2明确禁止领导人员的行政干预行为。
统《计法》第六条
责任追究力度据也规定了一
原来的《计法》中统,
对领导人员干预统计数
第二款规定了领导人员的民政府、
“
三
个不得
”
,
明确要求地方各级人,
些法律责任
但在《计法》实施 2 5年来就从统。
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以及各单位的负责人、
不得,
来没有
一
个人因为违反了《计法》的规定而坐牢统一
这次修改
自行修改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搜集
整理的统计资料、
不
统《计法》就迈进了了一
大步
,
新《计法》第三十七条就新增统、
得以任何方式要求统计机构造、
、
统计人员及其他机构、
人员伪
项规定
,
即地方人民政府
政府统计机构
,
特别点明了政、
篡改统计资料
,
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
抵制统计
府统计机构门、
,
或者有关部门
、
单位的负责人对本地方,
本部
违法
行为的统计人员打击报复
本单位发生的严重统计违法行为失察的,
由任免机关或者
3依法保障统计人员独立行使职权
,
进
一
步明确对统计人
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通报。
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
员的要求
,
强化统计人员的职责,
。
因为统计人员是政府统计活
对于严重的违法行为不知道或者知道以后没有采取有效,
动的直接实施者来实现了规定4.
领导人员干预统计数据要通过统计人员的手
措施加以纠正方一
都可以追究行政责任
。
在很多情况下,
一
,
个地,
,
所以新《统计法》对统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作出
、
个部门统计数据发生了严重失实
造成了较坏的影响。
。
这个时候就可以用这条规定追究有关领导人的责任,
对统计调查对象真实报送统计资料作出义务性规定。
并上,
7预.
防和惩处领导人员行政干预统计数据
。
从查处机制。
明确了不履行义务的法律责任
某些地方或者部门、
,
甚至统计。
进
一
步保障对领导人员行政干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一
这次
机构因此
,
为了
一
定的目的
,
要求调查对象编造数据国家机关、
篡改数据
修改《计法》新增了统第四十三条规定为时,
条非常有分量的规定
。
新《计法》统
,
《统计法》规定
,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查处统计违法行,
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家有关规定,
必须依照统计法和国
认为对有关国家工作人员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
应当提
真实
、
准确
、
完整
、
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
出给予处分的建议
该国家工作人员的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
资料
,
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
新《计法》统,
应当依法及时作出决定
并将结果书面通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中首先有这个硬性规定
然后又在第四十
一
条规定,
对提供不
统计机构
。
该规定赋予政府统计机构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
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统计调查对象
由县级以上人民
《统计法》的行为的处分建议权
将有利于发挥政府统计机构、
政府
统计机构责令改正
,
给予警告
,
可以予以通报:其直接负,
在查处国家工作人员的统计违法行为用:
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的作、
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5.
由任
并将有利于进
一
步建立健全政府统计机构和任免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