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国外的先进经验来看, 互联网管理需要统筹运用立 立 行政、行业自律等多 法、行政、行业自律 种手段。 首先,立法是互联网管理的 基础,发达国家政府看似很 少对互联网实施监管,而事 实上已利用法律对互联网上 的行为做出了明确的规范。 其次,行政是各国管理互联 网的重要手段,比较常见的 包括内容分级制、内容审查 制、网站注册制、税收优惠 制等。 而行业自律则是互联网管理 的必要补充,也是发达国家 普遍采用的一种手段。
互联网 管理
基础: 立法
重要 必要 手段: 补充: 行政 行业自律
互联网的发源地美国,也是互联网最发达的 地方,对互联网的管理主要通过执行有关互 联网管理的各种法律来实现。早在1978年, 佛罗里达州就率先通过了《电脑犯罪法》。 随后,美国共有47个州相继颁布了《电脑犯 罪法》。自从1978年以来,美国政府各部门 先后提出了130项法案,1981年还成立了全 美电脑安全中心。1984年,美国国会通过了 《联邦禁止利用电脑犯罪法》。1987年,美 国国会又通过一项议案,批准成立国家电脑 安全技术中心,并制定了《电脑犯罪法》。
各国普遍高度重视
未成年人保护美国《儿童在线隐私保护法案》 《未成年人互联网保护法》 欧盟《保护未成年人和人权尊严建议》(1998) 《儿童色情框架决定》(2004) 《保护未成年人和人权尊严建议》 《儿童色情框架决定》(2004) 英国《青少年保护法》 法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德国《传播危害青少年文字法》 韩国《青少年保护法》 巴西《青少年保护法》
一些国家对网络内容实行强制管理在打击不良信息方面,德国是全球第一个制 定互联网成文法的国家,该政府于1997年提 出《信息与通信服务法》,此法为综合性的 法案,用来解决经由互联网传输的违法内容, 包括猥亵、色情、恶意言论、谣言、反犹太 人等宣扬种族主义的言论,更严格规范了有 关纳粹的言论思想与图片等相关信息。
新加坡是主张政府必须强制介入互联网内容 管理的国家之一。新加坡根据广播法颁布了 《互联网行为准则》(Internet Code of Practice)与产业标准 ,》明确规定:“禁 止那些与公众利益、公共道德、公共秩序、 公共安全和国家团结相违背的内容。”同时, 传统的《诽谤法》、《煽动法》、《维护宗 教融合法案》等相关内容也适用于互联网管 理,任何危害国家安全或防卫的内容都禁止 在互联网上交流。 另外,韩国、法国等也都设立了法律对互联 网上的内容进行限制。
许多国家实施了内容过滤政策 : 欧盟采取技术措施处理有害内容,增强过滤软件 过滤软件和服务的实 过滤软件 际效果,确保用户对信息的选择接受权利。 日本总务省与NEC共同开发过滤系统,此系统能够防堵 防堵有关 防堵 犯罪、色情与暴力的网站,并研究如同美国的V-chips的晶片, 称为“聪明晶片”开发,希望借此在电脑连外网络上,自动 防堵青少年与儿童接触不适宜内容。 美国的中小学如今都对学校的电脑实行联网管理。这样可以 集中对那些影响儿童身心发育的网站进行屏蔽 屏蔽。华盛顿市所 屏蔽 有公立中学的电脑都实现了联网,网络管理员就是华盛顿市 教育委员会。该委员会随时可以监控所在辖区的儿童是否在 学校的网络上接触到了不良内容。 新加坡等“严格限制媒体”的国家也公开列出一些网站和需 要过滤的关键词,强行要求ISP进行封堵 封堵。 封堵 法国也越来越重视对于网络内容的过滤 过滤。2006年6月,法国 过滤 法律增加了“互联网服务供应商必须向用户介绍并推荐使用 内容过滤软件”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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