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林县国民小学学生学籍管理要点

2021-09-24 16:10

云林县国民小学学生学籍管理要点

雲林縣國民小學學生學籍管理要點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十四日府教學字第○九三○四○六五九五號函頒發

中華民國98年5月8日府教學字第0980403974號修訂

一、雲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規範本縣各公私立國民小學學籍之管理,依

國民教育法第六條第四項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本縣各公私立國民小學(以下簡稱各國小)學生之入學、學號、輟學、復學、

轉學、成績及學籍資料之管理悉依本要點規定辦理。

三、各國小應適時與各鄉(鎮、市)強迫入學委員會密切聯繫,並依強迫入學條

例及其施行細則及下列規定辦理學生之入學:

(一)當年度九月一日滿六足歲應入學之國民,由當地戶政機關調查,於每

年三月底前造冊(含電子檔),送請鄉(鎮、市)公所依規定日期按

學區通知入學。

(二)凡應入學而未入學之適齡國民,依雲林縣國民中小學中途輟學學生通

報及復學輔導實施要點及「雲林縣適齡入學兒童暫緩入學申請注意事

項」之規定辦理。

(三)未滿六足歲國民提早入學,應依雲林縣國民教育階段資賦優異學生降

低入學年齡縮短修業年限實施要點規定辦理,並以本府核定公文為依

據。

(四)對因無戶籍而失學之適齡兒童,應准其先行入學,再由學校函請戶政

機關協調有關單位辦理戶籍登記。

(五)新生入學應依常態編班,並按學號之順序,繕造入學學生名冊一式二

份,經本府審查後,一份交本府核辦,一份存校。入學學生名冊應永

久保存。

(六)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不得有寄讀生、借讀生、旁聽生、重讀生。但外

籍學生(非僑生)或因發生巨大災變之在籍學生,經本府核定同意就讀

者不在此限。

(七)華僑、港澳及大陸地區來臺學生、回國學人子女、派赴國外工作人員

子女、外籍學生(非僑生)各依有關規定辦理。

(八)學生入學後,得依雲林縣國民中小學申請在家自行教育作業要點,實

施在家自行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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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各校教職員工子女,得隨父母於服務學校就讀。

(十)私立小學依大學區制入學,應於每年8月7日前將新生依戶籍地分別

列冊,副知學生原學區國小或他縣市教育主管單位。

四、學生學號以五位數編列,前二碼代表入學學年度之後二位數,後三碼依當年

度入學學生人數依序編列。

每一學生自入學至畢業限用一學號,學期中途轉學者,其學號應予保留,不得遞補。但學校繕造有關表冊時,應在備註欄加註轉出日期。

轉學他校學生申請轉回原校就讀時,應沿用原保留學號。

他校轉入學生應接續編在同年級學生學號之末。

五、學生中途輟學或長期缺課,學校應報請鄉(鎮、市)強迫入學委員會處理,並

依雲林縣國民中小學中途輟學學生通報及復學輔導實施要點規定辦理。 學生自動離校,且其父母或監護人均去向不明,其學籍應保留至年滿十五歲之該年度九月一日止。

中輟生學籍資料,應按學年度裝訂成冊,定期追蹤輔導就學。

六、中途輟學或請假原因消滅,申請復學時,應依雲林縣國民中小學中途輟學學

生通報及復學輔導實施要點規定辦理。

依下列情形辦理復學之適齡國民,各國小得就學生學習情形編入適當年級就讀,申請表、審查會議紀錄及其相關證件影本應函報本府備查。

(一)在臺原有學籍赴國外或大陸地區就學後,返臺申請就讀者。

(二)非本國籍學生持有外國居留證或國外學校證明文件返國申請就讀者。

(三)請假(中輟)時日過長或逾入學年齡入學,以致年紀大於同年級學童

者。

符合前項各款情形辦理復學國民,翌年升級時,得由各國小視其學習成效再次辦理測驗,重新調整至適當之年級就讀。如該生原班(年)級已畢業,在國外或大陸地區仍未取得國小畢業證書(或同等學力證明)者,應重返國小就讀。

身心障礙學生復學後,申請延長修業年限,得依特殊教育法規辦理。

七、各國小學生轉學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各國小對轉出學生應出具轉學證明書及入學回覆信函,並通知其於三

日內前往轉入學校報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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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學生轉入報到後,轉入學校應於二日內回覆轉出學校。轉出學校再將

該生學籍資料匯出,以電子交換格式存於光碟片以郵政掛號函寄轉入學校。轉出學校若在七日內未接到入學回覆信函,應即追蹤輔導並依有關規定處理。

(三)有下列情形者,得辦理轉學籍免轉戶籍:

1.兒少保護個案,經社政或有關單位出具證明辦理轉學者。

2.因行為適應不良,必須改變環境辦理轉學者。

3.經雲林縣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鑑輔會)安置之身心障礙學生。

4.經本府核定之總量管制學校因額滿因素轉介就讀他校者。。

(四)中輟及自國外或大陸地區回國學生辦理轉學者,須於原中輟(就讀)

學校辦理復學後,始得辦理轉出。

(五)轉出、轉入、出國、中輟、復學學生,各國小應建立學生異動檔案,

永久保存。

八、學生成績管理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學生成績考查依「國民中小學學生成績評量準則」、「雲林縣國民中小

學學生成績評量要點」規定辦理。

(二)各學科任課老師及班級導師應於定期評量後一週內,傳輸班上學生成

績資料到學務管理系統。

(三)學生各定期及平時評量成績紀錄表,應保存一學年。畢業生六學年成

績(即學生學籍紀錄表),各校應永久妥為保存。

(四)國小畢業生除應升入之學校要求寄送有關成績資料外,不另出具成績

證明書。

(五)轉入學生或中途輟學及請假原因消滅之復學學生,如其部份成績無法

連貫計算時,得按學科辦理測驗,評定成績之計算以補考或測驗成績為準。如係學期中轉入者,其轉學證明書應填寫定期考查成績。

(六)請假期間,提前復學,其成績計算應以復學後之成績為準。

(七)在家教育、在家自行教育、實驗教育學生之成績,由學籍所在學校班

級任課教師與特殊教育輔導員或實驗計畫相關人員共同評量,並由學籍所在學校班級導師按學期登錄於學籍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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