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林县国民小学学生学籍管理要点
(八)復學學生畢業成績,得以有成績紀錄之學期次數平均計算。
(九)學生申請獎助學金之成績證明,學習領域成績得以百分數發給。
九、學生有關各項學籍資料,應以電子方式詳細填載,並於每學期末列印紙本裝
訂成冊永久保存,以備查考。
中途輟學至逾學齡就讀補校時,應出具成績證明書;就業者得出具肄業證明書。
除學生家長移民及經政府指派駐國外須攜眷屬者外,各國小不得出具該生學籍資料(含電子檔)。但司法或軍事機關因案要求提供者不在此限(應持有公文)。
學籍資料應以正楷書寫或電腦列印,並依教育部電子資料交換規格標準建檔,定期備份永久保存。中途肄業及轉學至國外或大陸地區就讀者亦同。 學生學籍資料應詳加檢查,發現有錯誤者,應予更正。如係戶籍資料錯誤者,導師應即通知學生家長向戶政機關申請更正。
十、畢(修)業生名冊、畢(修)業生一覽表、畢業證書及修業證明書依下列規定辦
理:
(一)畢(修)業生名冊、畢(修)業生一覽表:
1.各國小應於每年五月底前按學區填造畢(修)業生名冊,寄送所屬學區國中,辦理通知入學。
2.各國小應按班級繕造畢(修)業生一覽表一式二份,經本府審查後,一份交本府核辦,一份存校,並永久保存。
(二)畢業證書及修業證明書:
1.畢業證書及修業證明書由各國小依規定自行驗印頒發。如委外印製,應做好學生資料保密措施。
2.畢業證書及修業證明書之編號,用學校名稱全銜中之三字為文號。(例如雲林縣斗六市斗六國民小學一○二學年度畢〔修〕業證書為(102)斗六小畢〔修〕字第○○○號。
3.畢業證書或修業證明書各欄位填寫,除可套印外,應以黑色墨水正楷書寫,其年、月、日數字一律大寫。
4.畢業證書及修業證明書,不得塗改或蓋用校對章。
5.外國學生之畢業證書及修業證明書應於學生姓名旁加註國籍。僑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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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註祖籍省縣(市)。
6.畢業證書及修業證明書應於舉行畢業典禮日發給。
7.原任校長調離,由兼代校長代理時,其應屆畢業生畢業證書、修業證明書上校長之署名,應加蓋「代理」二字。
十一、申請畢業證明書、修業證明書及變更學籍記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畢業證明書及修業證明書(以下簡稱證明書):
1.畢業生申請補發證明書,由各國小依規定自行驗印。
2.申請證明書,應檢附戶籍謄本(改名者)或身份證、戶口名簿影印本,經學校核對無誤後發給。
3.證明書應以黑色墨水正楷書寫,並得以電腦列印。其年、月、日數字一律大寫。
4.證明書校長署名處,應一律蓋用校長簽字章,校長署名處應印學校全銜。學校印信應蓋在中華民國年次之上。
5.原畢業證書或修業證明書,除遺失外,以破爛或污損不堪使用理由申請補發者,原證書應同時繳回註銷。
6.補發證明書,各國小應於每學期末,填造名冊一份,併同申請原件存校永久保存。
(二)畢業生、修業生及在學學生申請更正學籍記載:
1.畢業生或修業生,申請更正學籍記載,應檢附戶籍謄本或身份證及畢業證書或修業證明書,經學校驗明無誤後辦理,同時更正該生原存校學籍資料,並註記核准更正年、月、日文號。
2.在學學生申請更正學籍,應檢附戶籍謄本一份,學校驗明無誤後,將該生學籍資料予以更正。
3.申請更正學籍記載,應填造名冊一式二份,一份存校,一份於每年七月底前函報本府備查。
十二、各國小應設置學籍資料專櫃(室),由專人妥善保管,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學籍資料,應按年屆順序放置,其順序應由左而右,由上而下排列之。
(二)歷屆學生學籍記錄表名冊(入學、畢業)等學籍資料均應加裝封面及
封底,與輔導紀錄表裝訂成冊後,詳細書明年屆、學年度、學號、名稱等,永久保存,並列入移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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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自98學年度後各國小學生學籍資料之建置,應依教育部規定之電子
資料交換規格標準最新版本建立電腦資料檔案,定期備份,永久保存,並列入移交。
(四)各國小之學籍資料,其有關之經辦人、組長、主任、校長於離職時均
應列入移交。又於在職期間如有保管不善、散失,以致無法補救或不依規定處理,作虛偽不實之證明均應嚴予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五)本府對各國小函報之入學、畢業或修業名冊資料,應隨文歸檔永久存
查。
(六)學籍資料如遭遇不可抗力之災害而損害時應即報備,並予重建。 十三、本要點所需之各種書表格式,由本府統一訂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