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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在规定期限内不能补正的,视为撤回申请。
4.3.2植检处监管科和分支机构在受理申请后,应由至少3名有基地考核和监管经验的检验检疫人员组成考核小组,并向考核小组移交申请资料;
4.3.3考核小组应于5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材料书面审核。对材料审核合格的,组织进行现场考核;不合格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生产企业,并告知不合格原因;
4.3.4考核小组在现场考核前,应当将考核的目的、依据、范围、方法和要求告知生产企业;现场考核应当采取提问、查阅记录、现场检查、抽样检测等方式,并填写《出口植物源性食品原料种植基地检验检疫备案考核记录表》;
4.3.5现场考核结束后,考核小组应当将考核情况告知生产企业,对于存在的问题,应书面告知不符合的项目和限期改进的意见,生产企业应当在规定限期内完成改进,并将改进情况书面报告考核组,在规定期限内不能完成改进的,考核小组可视为现场考核不合格;
4.3.6考核小组在考核工作结束后,应及时形成考核报告。现场考核合格的,与其它申请资料一并提交植检处监管科审查;不合格的,植检处监管科和分支机构应在考核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向生产企业出具书面不合格通知,并告知不合格原因。
4.4批准和上报
4.4.1植检处监管科在收到考核小组提交的基地备案申请材料和初审结果后,应在5个工作日完成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报处领导,做出准予或不予备案的决定;
4.4.2准予备案的,植检处监管科制发《出口植物源性食品原料种植基地检验检疫备案证书》,加盖湖北局种植基地备案专用章,并对基地进行统一编号。编号规则为:省(市、区)行政区划代码(6位)+产品代码+顺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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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5位)。不予备案的,植检处监管科和分支机构应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企业,并说明不予备案原因;
4.4.3植检处监管科应于每月28日前将已获得检验检疫备案资格的基地名单、基地信息变更或撤销情况填写《出口植物源性食品原料种植基地检验检疫备案情况统计表》上报总局。
4.5监督管理
4.5.1监督管理包括日常监管、年度审核和换证复查三种形式。植检处监管科和分支机构负责各自辖区内检验检疫备案基地的日常监督管理、年度审核、换证复查,并建立备案基地监督管理档案。
4.5.2日常监管每个生长季节不少于2次,内容主要包括: (1)备案种植基地的周围环境及状况; (2)备案基地的种植面积及种植品种;
(3)备案基地病虫害发生、监测、防治情况及有关记录; (4)备案基地农业化学投入品进货台帐和使用台帐; (5)备案基地质量安全自检自控体系情况; (6)备案基地有毒有害物质监控记录;
(7)采收数量、出具《供货证明》情况和数量核发情况; (8)其它应当检查的内容。
4.5.3年度审核由生产企业提出,植检处监管科和分支机构组织实施,年度审核合格的,检验检疫备案资格继续有效;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取消检验检疫备案资格。
4.5.4生产企业应当在备案基地资格有效期满前3个月向基地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提出换证复查申请,复审合格的,予以换证,其备案资格继续有效;不合格的,取消其备案资格。
4.6违规情况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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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1在日常监管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检验检疫机构应当书面通知生产企业限期整改,并暂停受理其相关产品出口报检,直至整改符合要求:
(1)收购非备案基地的原料; (2)不按规定购买施用农用化学品的;
(3)原料不在安全间隔期采收,造成农残超标的; (4)原料检出农药与申报农药不符的; (5)抽样检测农用化学品超标的; (6)其它不符合相关管理规定的。
4.6.2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备案基地的备案资格: (1)转让、借用、篡改基地备案号的; (2)对重大疫情及质量安全问题隐瞒或谎报的;
(3)连续两次抽检,产品中农用化学品残留检测情况与申报农用化学品严重不符的;
(4)不遵守国家有关法规或基地安全用药制度,违规存放和使用农药的; (5)不遵守有关规定,造成生产企业出口食品原料和成品在出口前被检验检疫机构检出有毒有害物质超过进口国或我国标准,整改后仍不能达到要求的。
(6)不遵守有关规定,造成生产企业出口食品因有毒有害物质超标被进口国通报,整改后仍不能达到要求或因此给我国同类产品出口造成重大影响的;
(7)生产企业因违规被列入总局“出口食品违规企业名单”的; (8)拒不接受监督管理的; (9)其他类似违规行为。
4.6.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基地备案资格自动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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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备案基地对应加工企业名称、法人代表、基地地点、种植面积等发生变化后,30个工作日内未申请变更的;
(2)1年内没有种植备案范围内出口原料的。 5.相关文件和记录 5.1文件
《关于加强出口植物源性食品原料种植基地检验检疫备案管理的通知》(国质检食函[2008]261号)
5.2记录
使用《关于加强出口植物源性食品原料种植基地检验检疫备案管理的通知》(国质检食函[2008]261号)中所列记录。
6.过程识别策划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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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 程 识 别 策 划 表
序号: 过程名称:出口植物源性食品原料种植基地备案工作 主管部门:植检处监管科 协助部门:检验检疫科、综合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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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1:
出口植物源性食品原料种植基地检验检疫备案
申 请 表
生产加工企业名称: 生产加工企业地址: 产 品 类 别: 基 地 名 称: 基 地 地 址: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印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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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 写 说 明
1. 种植基地应该按照规定逐项填写本表,一式三份,文字简练、清楚,内容真实。
2. 出口食品加工企业审查后,应当签署是否同意向检验检疫机构备案的意见和与备案单位的关系。
3. 本表由出口食品加工企业在申请基地备案时与其他材料一并送交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
出口生产加工企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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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名称(中英文) 申 请 企 业 企业地址(中英文) 卫生注册/登记号 有效期限 年 年 月 月 日至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