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市场准入条件
法律要设置必要的市场准入条件,以确保金融交易的安全,对于一些特殊的交易还有必要做出特别的要求
(1) 网络金融机构的技术设施条件
(2) 完善的交易操作规程
(3) 交易种类的区分、许可与限制
(二)电子签字的合法性
法律要对电子签字的法律效应给予统一、确定的定义,明确安全签字的构成要求,规定当事人对有关电子签字风险的责任。
(三)交易证据问题
由于数据电文的真实性直接影响到数据电文的证据效力,法律必须强制要求金融机构维护好有关数据电文的真实性,这不仅对未来发生的纠纷的解决有重要意义,而且对金融监管机构、税务、审计部门的执法也是极为必要的。
(四)事故、故障造成损失时当事者的责任
立法有必要对于网络系统的事故和障碍所引发的法律责任进行规范,明确各种不同情况下的损失分担责任,对免责的范围做出规定。
除了法律、法规之外,金融监管当局本身尚需要针对网络金融业务制定相应的风险监管指引、准则和监管手册等。
二、金融监管与机构自律有机结合
在网络经济中,任何由监管当局单方面制定的规则,金融企业都可能利用网络的全球性
网络金融的风险与监管
便利性、网络有效的匿名性和海量的数据及内容而有效规避。因此,金融监管当局只有承担起网络金融发展的合作者、促进者和协调者的角色,加强基础设施建设、金融信息沟通,提供积极的服务,才能在这一过程中较好地实现其管理的职能。
任何外部监管行为只是起到提示性作用,真正能够减少甚至避免风险发生还依赖于金融机构本身。由此,除了要求网络金融机构接受必要的监管外,同样还应要求其制定完善的内控制度。金融监管当局应注重督促和协助金融机构加强内部管理,采取有效的内控措施,具体包括如下几个方面:
(1)计算机软、硬件条件
(2)金融机构内部职员系统操作技能、职业道德
(3)交易的实时检测、跟踪、记录和校验
(4)系统备用方案和应急计划
(5)对可疑交易、犯罪行为的模拟处理演练
(6)业务操作管理制度和权限制约的建立等
三、确立统一监管体制,强化对业务创新的管理力度
金融监管体制应从“机构监管型”转向“功能监管型”;在统一的监管主体下,监管客体需要由仅包括金融机构,扩展到同时涵盖一些提供资讯服务的非金融机构;网络金融条件下,由于非金融机构涉足金融或准金融业务,从而使金融监管的范围须随之扩大。监管的重点,也需要由资产负债和流动性管理转向金融交易的安全性和客户信息的保护。
四、健全非现场监管体系,规范信息披露要求
金融交易的虚拟化使金融活动失去了时空限制,交易对象变得难以明确,交易时间和速度加快,现场检查的难度将会加大,非现场检查将愈加显示出其重要作用;非现场监管具有覆盖面宽,连续性强的特点,通过非现场监管有利于发现新问题、新情况和对现场检查的重点提出参考意见,有利于信息的收集并对金融机构潜在问题提出预测、预警。非现场监管的这种特点将使其成为网络金融环境中的一种有效的监管方式;金融监管当局要逐步从现场稽核监管为主转到以现场稽核监管和非现场稽核监管相结合,并逐渐转到以非现场稽核监管为主的轨道上来,拓宽非现场稽核的检查面,缩短检查周期,把事后稽核监管转变为事前稽核监管,为现场监管提供预警信号;实现金融机构的业务信息系统与监管当局监测系统的联网,使数据转换接口标准化,建立科学的监控指标体系,由计算机将大量的金融业务数据进行自动分析,综合评估金融机构内部业务发展的风险状况,以达到非现场稽核监管高效准确的目的;网络金融机构应及时向社会公众发布其经营活动和财务状况的有关信息,良好的信息披露制度可以促使投资者和存款人对其运作状况进行充分的了解,影响他们的投资和存款行为,发挥社会公众对网络金融机构的监督制约作用,促使其稳健经营和控制风险。Internet上的虚拟金融服务需要有不断创新的信息披露方法来维持有效的信息监管。
五、建立统一的金融认证中心
电子商务活动中,为保证交易、支付活动的真实可靠,需要有一种机制来验证活动中各方的真实身份。目前最有效的方式是由权威的认证机构为参与电子商务的各方发放证书。金融认证中心是为了保证金融交易活动而设立的认证机构,其主要作用是对金融活动的个人、单位和事件进行认证,保证金融活动的安全性。
金融认证中心扮演着金融交易双方签约、履约的监督管理角色,交易双方有义务接受认证中心的监督管理。在整个网络金融服务过程中,认证机构有着不可取代的地位和作用。在网络金融交易过程中,认证机构是提供身份验证的第三方机构,它不仅要对网络金融交易双方负责,还要对整个网络金融的交易秩序负责。因此这是一个十分重要的机构。
鉴于金融认证中心在网络金融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有必要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对其严格管理:(1)认证中心必须以信誉为基础,获得公认的权威性与可靠性。(2)认证中心以独立于认证用户和参与者的第三方地位证明网上交易的合法有效性。其本身不从事商业银行等业务,不进行网上采购和消费活动。(3)认证中心必须严格履行自己的义务和责任,发挥授信、信誉补偿和金融交易控制作用,认证中心通过向用户颁发证书来确定用户在网上交易的合法可靠性。(4)认证中心必须确保认证信息的安全,包括管理、储存、传输过程中的安全。
(5)认证中心必须保护用户有关信息的秘密,不能以任何方式泄露私人信息。(6)认证中心必须依据国家有关金融、网络、信息、安全等规定进行活动。
六、加强金融监管的国际性合作与协调
网络金融的风险与监管
金融领域里的国际监管合作近些年来取得了很大的进展,世界贸易组织的《金融服务开放协议》和巴塞尔委员会以1975年最早制定的《对国外银行机构监督的原则》为雏形逐渐修改演变而来的、并于1997年正式通过的《有效银行监管核心原则》,对现实中日趋明显的跨国金融机构的监管做出了积极而有效的反应。这对控制跨国银行的风险,维护存款人的资金安全,促进国际间金融机构的公平竞争和相互开放,起了积极的作用。但是,这些监管规则是针对现实中的砖瓦型金融机构而制定的,其主要目的在于适应金融国际化。因此,这些监管规则相对网络金融而言已不能完全适应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