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专题:单位犯罪疑难问题研究目录 一、单位的分类与定义 二、单位的特征 三、单位的范围 四、单位的刑事责任能力(单位成员的刑事责任能力是否会影 响到单位的刑事责任能力?) 五、单位的特殊主体 六、单位犯罪的构成 七、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及其认定
八、单位自首、累犯、未完成形态
第四专题:单位犯罪疑难问题研究 一、单位的分类与定义 (一)单位的分类 1.社会学意义上的单位 2.刑法中的单位(如刑法第166条中规定的“国 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中的“单位” ) 3.犯罪主体的单位 (二)单位的定义 1.单位是指人们为追求共同利益而按照一定的 组织形式成立的,得到法律认可的,具有完全法律 人格的社会组织。 2.此处使用“法律认可”而不用通常使用的 “依法成立”,是因为依法成立一般是指已经经过 所有法律程序而形成的组织,而法律认可的则还包 括尚未历经全部程序但法律并不禁止存在且有法律
第四专题:单位犯罪疑难问题研究 二、单位的特征 ⑴载体性: 单位的意志形成与控制以及意志的实现 与表达都需要借助一定的载体,即作为构 成要素的自然人 ,即单位成员。 ⑵利益性: 单位是人们为了追求某种或某些共同 利益而成立起来的社会组织,追求利益是 单位成立的最原始和最直接的动因。
第四专题:单位犯罪疑难问题研究 ⑶组织性:单位的组织性即通过一定方式 使单位的构成要素成为一个整体,从而体 现出系统性,使之发挥最大功效。 ①依靠制度体现组织性,形成制度权 威,而制度又主要依靠法律、纪律、规章 等力量维持,可分为两种:依赖利益状况 维持和依赖强制性命令维持。 ②依赖个人魅力维系组织,形成个人权 威,在该种类型中对组织的控制时情感、 个人威信等因素起很大作用。
第四专题:单位犯罪疑难问题研究 ⑷合法性: ①设立宗旨合法; ②形式要件合法; ③存在合法 ⑸法律人格完全性: 人和财产(于人而言,组织的团体人格独立 于个人人格,体现于团体之共同意志(整体意 志);于财产而言,组织的团体人格以拥有财产 为绝对要件,二者缺一不可 ) 形式要件——有没有公章?
第四专题:单位犯罪疑难问题研究 三、单位的范围 (一)单位是否限于“法人”? 国外刑事立法和理论虽较多使用“法 人犯罪”,但不限于“法人”,如《新加 坡共和国刑法典》第十一条规定“法人” 指公司、协会、团体,且不论其是否组成 法人组织。 (二)公司、企业 私有
(营)企业 ?一人公司?合伙企 业 ?个人承包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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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事业单位 私立学校与医院?民办科研机构? (四)机关 思考: 1.为什么不使用“国家机关”的表述? 2.肯定论与否定论? 3.机关作为犯罪的实践困境?我国立法对机关构成犯罪是作了严格限制的,首先刑法分则中单位 犯罪条文大多数仅限于公司、企业;而直接规定为国家机关的极少(如 刑法396条私分国有资产罪、私分罚没财物罪明确规定犯罪主体为“国 家机关”或“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从立法上看,对机关构成 犯罪的罪种范围的选择是极为谨慎的。当然,考虑到机关自身的性质, 在认定机关行为时有必要区分政府(国家)行为和非政府行为,纯粹政 府行为应排除为单位犯罪,而非政府行为则可构成单位犯罪。
第四专题:单位犯罪疑难问题研究 (四)团体 包括共青团、工会、妇联、工商联等 全国性的人民团体,也包括各行业、各地 方成立的各种协会、学会、研究会、联合 会、促进会、基金会等团体。 如何区分人民团体与社会团体?
第四专题:单位犯罪疑难问题研究 (五)特殊范围 1.关单位的内设机构、分支机构能否构成 最高人民法院也曾经在2001年1月21日作出 了指导性规范文件,即《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 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其中规定:“以单位的 分支机构或者内设机构、部门的名义实施犯罪, 违法所得亦归分支机构或者内设机构、部门所有 的,应认定为单位犯罪。不能因为单位分支机构 或者内设机构、部门没有可供执行罚金的财产 (受刑能力?),就不将其认定为单位犯罪,而 按照个人犯罪处理。” 2.关于筹建中的单位
第四专题:单位犯罪疑难问题研究 3. 终止后的单位 2002年7月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 的《关于涉嫌犯罪单位被撤销、注销、吊 销营业执照或者宣告破产的应如何进行追 诉问题的批复》规定:“涉嫌犯罪的单位 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宣告破 产的,应当根据刑法关于单位犯罪的相关 规定,对实施犯罪行为的该单位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 责任,对该单位不再追诉。”
第四专题:单位犯罪疑难问题研究 4.变更后的单位 单位的变更包括分立、合并以及出售、兼并、 改制承包、资产重组、公司化改造等多种情形。 变更后单位的刑事责任问题,1998年11月18日,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作出的《关于企业犯罪后被合 并应当如何追究刑事责任问题的答复》规定:“人 民检察院起诉时该犯罪企业
已被合并到一个新企业 的,仍应依法追究原犯罪企业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人民法院审 判时,对被告单位应列原犯罪企业名称,但注明已 被并入新的企业,对被告单位所判处的罚金数额以 其并入新的企业的财产及收益为限。”
第四专题:单位犯罪疑难问题研究 2002年7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海关总署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法律若干 问题的意见》第19条也规定:“单位走私犯罪后,单位 发生分立、合并或者资产重组等情况的,只要承受该单 位权利义务的单位存在,应当追究单位走私犯罪的刑事 责任。走私单位发生分立、合并或者其他资产重组后, 原单位名称发生更改的,仍以原单位(名称)作为被告单 位。承受原单位权利义务的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 为诉讼代表人。单位走私犯罪后,发生分立、合并或者 其他资产重组情形,以及被依法注销、宣告破产等情况 的,无论承受该单位权利义务的单位是否存在,均应追 究原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 事责任。人民法院对原走私单位判处罚金的,应当将承 受原单位权利义务的单位作为被执行人.罚金超出新单 位所承受的财产的,可以在执行中予以减除。”
第四专题:单位犯罪疑难问题研究 四、单位的刑事责任能力 思考: 单位成员的刑事责任能力是否会影响到单位 的刑事责任能力? (一)单位刑事责任能力的影响因素 1.对外交往的能力(独立行为的能力——公 章) 2.独立承担责任的能力(财产) (二)与自然人责任能力的区别 1.期限性 2.集合性 3.限定性 (三)单位刑事责任能力与单位经营范围、职责 范围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