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专题:单位犯罪疑难问题研究 五、单位的特殊主体 (一)以特定的所有制为内容的特定身份 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所有制单位、 私营(个体)单位、外商独资单位和混合 所有制单位。 如:第387条单位受贿罪的主体只能是 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 人民团体 ;第327条非法出售、私赠文物 藏品罪的主体只能是国有博物馆、图书馆 等单位
第四专题:单位犯罪疑难问题研究 讨论:国有公司、企业的认定 2001年5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在国 有资本控股、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中从事管理工 作的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本公司财物如何 定罪问题的批复》中规定:“在国有资本控股、 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中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除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从 事公务的以外,不属于国家
工作人员。对其利用 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 额较大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 的规定,以职务侵占罪定罪处罚。”从中可以间 接推导出最高司法机关认为国有参股、控股企业 不能认定为国有企业。
第四专题:单位犯罪疑难问题研究 2003年4月23日财政部在答复公安部的 《财政部关于国有企业认定问题有关意见的 函》(财企函[2003]9号)中认为:从企业 控制力的角度看,“国有公司、企业”还应 涵盖国有控股企业,其中,对国有股权超过 50%的绝对控股企业,因国有股权处于绝对 控制地位,应属“国有公司、企业”范畴; 对国有股权处于相对控股的企业,因股权结 构、控制力的组合情况相对复杂,如需纳入 “国有公司、企业”范畴,须认真研究提出 具体的判断标准。
第四专题:单位犯罪疑难问题研究 (二)以从事特定行业为内容的特定身份 如:第126条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的单位 主体为依法被指定、确定的枪支制造企业、销售 企业,该类企业属于从事枪支制造或者销售行业 的;第137条规定的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其单 位主体只能是从事各类建筑工程行业的建设单位、 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第334条 第2款规定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 品事故罪之单位主体只能是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 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部门;
第四专题:单位犯罪疑难问题研究 (三)以进行特定法律行为为内容的特定 身份 第160条规定的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 之单位主体只能是进行欺诈性发行股票、 债券行为的单位;第223条规定的串通投标 罪单位主体只能是进行投标活动的投标人; 第229条规定的中介组织人员提供虚假证明 文件罪和中介组织人员出具证明文件重大 失实罪之单位主体只能是承担资产评估、 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 责并进行该类中介服务的单位
第四专题:单位犯罪疑难问题研究 (四)以负有特定法律义务为内容的特定 身份 第161条规定的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 信息罪之单位主体只能是依法负有信息披 露义务的公司、企业;第169条之一(《刑 法修正案(六)》第9条)规定的背信损害 上市公司利益罪之单位主体只能是负有对 公司的忠实义务且具有“上市公司的控股 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身份的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