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道部文件
铁运[2005]17号
关于发布《轨道检查车运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为适应铁路提速和轨检技术的发展需要,进一步规范轨道检查车的运用管理,部组织修订了《轨道检查车运用管理办法》,现予发布,自2005年3月1日起实行。铁道部原工务局《轨道检查车使用管理办法》(工综技〔1996〕39号)同时废止。
二○○五年一月十九日
轨道检查车运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轨道检查车(以下简称轨检车)是检查轨道状态,查找轨道病害,评定线路动态质量,指导线路维修的动态检查设备,其作用是通过检查了解和掌握线路局部不平顺(峰值管理)、线路区段整体不平顺(均值管理)的动态质量,对线路养护维修工作进行指导,实现轨道科学管理。
第二条 轨检车为特种用途车,其检测系统应具有良好稳定的工作状态,以确保其检测数据的准确、可靠。
第三条 轨道检查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铁道部有关技术标准及规定,提供的检测结果和报告必须科学、准确、公正。
第四条 本办法用于轨检车的运用和管理,各铁路局(含青藏铁路公司,下同)及铁道科学研究院应依照本办法制定运用管理细则。
第二章 职责与分工
第五条 轨检车检查分为两级:铁道部轨检车检查和铁路局轨检车检查。铁道部轨检车检查在运输局的领导下由部基础设施检测中心(以下简称部检测中心)组织实施,铁路局轨检车检查由铁路局组织实施。
第六条 运输局负责拟定全路轨检车的检测标准和运用管理规章制度,负责制定铁道部轨检车的年度检查计划。各铁路局应根据铁道部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编制本局轨检车的年度检查计划,完成局管内轨道检查任务。铁道部轨检车编挂直达特快列车检查提速干线时,运输局应派员每月至少添乘一次,有关铁路局应派工务处主管领导每月至少添乘一次;检查其它线路时,有关铁路局工务处应派员添乘。
第七条 部检测中心是全路轨检车运用和设备技术管理的执行机构,承担全路重要干线的轨道检查,对一般线路进行抽检;分析轨道质量状况;承担轨检车检测设备的新制、改造、维护和修理工作;组织全路轨检车的年检对标及人员技术培训。
第三章 检测项目和检测报告
第八条 轨检车分为:GJ-3型、GJ-4型、GJ-4G型、GJ-5型。 第九条 轨检车的检测项目包括:
序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检测项目 左右轨高低 左右轨轨向 轨距 水平 扭曲(三角坑) 车体垂直与水平振动加速度 曲线超高 钢轨断面磨耗 钢轨波浪磨耗 钢轨表面擦伤 轴箱振动加速度 GJ-3 GJ-4 GJ-4G GJ-5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可扩充 √ - 可扩充 可扩充 √ - 可扩充 可扩充 可扩充 可扩充 可扩充 可扩充 可扩充 1~6项属必检项目,7~11项供有关部门参考,目前不参与评分。 第十条 轨检车应提供下列检测报告:
序号 1 2 3 4 5 报告类型 II、III、IV级超限报告 曲线报告 公里小结报告 区段总结报告 轨道质量指数(TQI)报告 GJ-3 √ - √ √ √ GJ-4 √ √ √ √ √ GJ-4G √ √ √ √ √ GJ-5 √ √ √ √ √ 安装有钢轨断面磨耗、钢轨波浪磨耗、钢轨表面擦伤、轴箱振动加
速度等检测项目的轨检车应提供相应的检测报告。
第十一条 轨检车检测报告的基本格式应规范统一。轨检车超限数据应采用数据库存储方式,数据库实行统一格式。
第十二条 部检测中心在检测中发现的III级及以上超限,应及时通知铁路局工务处,工务处应在24小时内将III级及以上超限的复核结果和处理情况报运输局,并抄送部检测中心。部检测中心应于每月十日(次年一月底)前向运输局提交上月(上一年度)的检测分析报告(年度总报告)。
第十三条 铁路局在检测中发现的III级及以上超限,应及时通知工务段,工务段应将III级及以上超限的复核结果和处理情况报铁路局工务处。各铁路局应在每季度第一个月20日前向运输局提交上季度检测分析报告,并抄送部检测中心。
第十四条 铁路局轨检车主管部门,应在每年初20日内将上一年度轨检车线路检测情况、设备运用状态等以书面报告形式报运输局,并抄送部检测中心。
第十五条 对于检测中重复出现的III级及以上超限,部检测中心应报运输局,铁路局轨检车应报铁路局工务处。
第十六条 部检测中心应及时将各线检测报告上传铁道部办公网,各铁路局工务处应指定专人下载并向各工务段分发。
第四章 检测周期和评定标准
第十七条 轨道状态检测周期和质量评定标准按《铁路线路维修规则》、《第五次大面积提速调图有关规章制度标准暂行规定》(铁运〔2004〕26号)及铁道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轨检车执行检查任务时,线路质量评定标准宜按照线路容许速度分段执行。
第五章 检测运用
第十九条 各铁路局要正确认识轨检车在指导养护维修工作中的作用,杜绝突击整修线路应付轨检车检查,不利用轨检车检测结果作为考核、评比相关部门的依据。各单位要对轨检车检测结果进行认真分析,切实用于指导线路养护维修。
第二十条 铁道部轨检车具体检查日期和编挂车次以运输局电文
下达,铁路局各相关部门据此做出安排,确保加挂列车安全、正点运行。无特殊情况不得随意更改编挂时间和车次,确有变化应及时通知运输局业务主管部门。
第二十一条 铁路局轨检车在局管内检查时,由铁路局确定编挂车次和时间。铁路局轨检车确需跨局检查时,每次实施新运行图前由铁路局向铁道部提报需跨局检查的车次、编挂、甩挂车站,由运输局审核;经批准后,由轨检车所在局以局电形式通知相关铁路局,运输局不再另行通知。运输局批准计划外的编挂事宜由铁路局间协商确定。
第二十二条 铁道部、铁路局轨检车执行线路检查任务时,轨检车编挂列车尾部。铁路局负责在沿途管内停靠车站对轨检车进行检修、列检、库检、上水、洗车等日常工作,确保轨检车安全运行。
第六章 年度检定
第二十三条 轨检车实行年度检定制度,年度检定工作由运输局领导,部检测中心具体组织。
第二十四条 轨检车年度检定每年一次(自上次颁发证书之日起)。特殊情况报请运输局同意、部检测中心备案后可延长3个月,最多可延长一次。
第二十五条 轨检车年度检定分为动态对标和静动态检定两种方式。检定时应首先安排轨检车进行动态对标,动态对标合格者即通过年度检定;动态对标不合格者当年需进行静动态检定。静动态检定不合格的轨检车应及时维修,维修后复检。凡未经年度检定或检定不合格的轨检车不得执行轨道检查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