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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令第549号)中规定的压力容器范围,当设备故障或使用不当时均存在压力容器爆炸的可能。容器爆炸的后果是人员伤亡和机械设备损坏。
3.2.6 起重伤害
本项目使用大量起重设备,如单梁起重机和吊式起重机等,因此可能发生起重伤害。
起重伤害指各种起重作业(包括起重机安装、检修、试验)中发生的挤压、坠落(吊具、吊重)物体打击和触电。该项目使用的起重设备为电动葫芦和行车,可能造成起重伤害的原因有:
1)长期起吊作业使吊钩出现裂纹或断裂,对吊钩没有及时更换。 2)起吊作业使用的钢丝绳因疲劳,断股,挤压变形,插头钢丝绳松动等,未及时为钢丝绳进行更换,在起吊过程中钢丝绳断裂造成重物坠落伤害。
3)起吊过程中由于被吊物不牢或被吊物重心偏斜造成重物坠落伤人事故。
4)超载起吊,造成吊钩或钢丝绳断裂,发生重物坠落。 5)由于视界限制、技能培训不足等造成操作失误。 6)吊挂方式不正确,造成吊物从吊钩中脱出。 7)滑轮轴疲劳断裂,滑轮损坏。 8)制动器工作不可靠,磨损件超标使用; 9)紧停开关失灵,联锁保护装置失效。
10)电气故障,如短路、过压、过流、失压及闭锁等保护装置失效;电气设备与线路的安装不符合规范要求,存在临时线或老化的线路与设备。吊运中突然停电。
11)起重工未戴安全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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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7 触电
该项目存在大量的电气设备,有发生触电事故的可能,而造成人员触电原因有:
1)违章带电作业,直接触及带电体; 2)违章操作电气开关而导致直接触电;
3)因管理使用不当、设备老化、绝缘降低而漏电,致使触电; 4)检修人员不按电气安全工作规定对停电后可能产生感应电压的设备不挂临时地线,对高压电缆、电力变压器、电容开关柜及大电动机等电气设备停电检修前不进行充分放电而造成感电压、剩余电压触电。
5)临时用电管理不善,乱搭乱接,造成触电。 3.2.8机械伤害
机械伤害主要是指机械设备运动(静止)部件、工具、加工件直接与人体接触引起的夹击、碰撞、剪切、卷入、绞、碾等形式的伤害。该项目存在给矿机、破碎机、振动筛、球磨机、水泵、泥浆泵、输送机等机械设备,有发生机械伤害的可能。发生机械伤害的可能原因有:
1)机械因素:设备设计不合理,安全防护装置不到位,安全保护装置缺少或失效。
2)操作者本身因素:违反操作规程,安全意识不强,未穿戴保护用品;过度疲劳等。
3)环境因素:照明度不够或光线刺眼,工作场地导致设备布置不合理,噪声等。
4)管理因素: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不严密、安全制度不健全、奖惩措施不到位等。
5)意外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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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9物体打击
物体打击是指在重力或其他外力的作用下产生物体运动,打击人体造成人身伤亡事故。该项目造成物体打击的可能原因有:
1)工件、材料在搬运过程中出现失误、违章; 2)检修捶击造成的金属飞溅; 3)手工作业过程中操作失误;
4)运输物件装卸过程中的失误或违章造成物件翻倒、散落。 3.2.9车辆伤害
车辆伤害,指企业机动车辆在行驶中引起的人体坠落和物体倒塌、下落、挤压伤亡事故,不包括起重设备提升、牵引车辆和车辆停驶时发生的事故。该项目厂区行驶有铲车和运输物料的汽车,可能发生车辆伤害的原因有:
1)驾驶员违章驾驶。
2)车辆因使用不当或缺乏维护,技术状况不良。 3)道路环境差,道路狭窄、坡度大、弯多且急等。 4)车辆载物超过车辆的最大载荷。
5)载物装载不合适,造成载物从车辆上滑落,造成伤人。 6)缺乏道路交通安全标志。 3.2.10高处坠落
高处作业是指凡在降落高度基准面2m以上(含2m)有可能坠落的高度进行的作业。该项目在生产过程中对设备、设施的维护和检修及其它临时性作业过程中存在高处作业。因此可能发生高处坠落事故。
造成高处坠落事故的主要原因有:
(1)梯子的使用不符合安全规定,造成高处坠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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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孔洞不封闭,导致高处跌落;
(3)未设防护装置(安全网、栏杆)或防护栏杆不符合安全要求及穿戴个人防护器具(安全带);
(4)作业人员疏忽大意,疲劳过度。 (5)未办理危险作业手续。
(6)在严禁恶劣的天气进行露天高处作业(在6级以上的大风以及暴雨、打雷、大雾等恶劣天气,应停止露天高处作业)等。
(7)生产工艺有缺陷,高处作业安全管理不到位。
3.3有害因素辨识
3.3.1 噪声 1)噪声的来源
该项目噪声主要来自于各种破碎机、振动筛、各种泵等设备运行时产生的振动,摩擦,碰撞等噪音。
2)噪声的危害
长期接触工业噪声可引起操作工人身体发生多方面健康损害及职业病。引起工人耳鸣、耳痛、头晕、烦躁、失眠、记忆力减退等症状,能引起内耳听觉神经细胞的功能异常、器质性损伤而出现暂时性听阀位移、永久性听阈位移、高频听力损失、语频听力损伤直至噪声性耳聋,引起神经系统、心血管系统、消化系统、内分泌系统出现非特异不良改变,引起工人操作时注意力下降,身体灵敏性和协调性下降、工作效率和质量降低,误操作发生率上升,将导致事故的可能性增加。
3)原因分析
⑴ 设备设计选型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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⑵ 设备安装未达到质量标准要求;
⑶ 运行中未及时检查维修,连接松动,设备的精度降低; ⑷ 防噪声未能正常使用或失效; ⑸ 作业人员违章操作等。 3.3.2 振动
项目使用的各种破碎机和振动筛,能造成设备或地基的振动,对人体造成危害。振动产生的原因有:
1)设备本身设计的原因; 2)设备安装未达到质量标准要求;
3)运行中未及时检查维修,连接松动,设备的精度降低; 4)防噪声防震动装置未能正常使用或失效; 5)作业人员违章操作等。 3.3.3 粉尘
项目生产过程中,使用的破碎机和振动筛能产生煤尘和矿尘。粉尘产生的原因有:
1)设备设计本身缺陷; 2)未使用防尘设备; 3)职工未佩戴防尘防护用品。 3.3.4 高温
在焙烧、煅烧工段有大量辐射热产生,如不采取有效措施,会危害工人的身体健康。在温度过高的热环境下工作,常会因身体不适而助长心情暴躁、愤怒或其他情绪变故,诱使工人动作轻率、不谨慎而导致意外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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