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受力特点及传力路径;
4 节点和杆端约束,杆件或构件连接方式; 5 架体的构造形式;
6 架体的侧向稳定和侧向支撑。
7.3.3 应对脚手架组成结构进行机动分析,应确保架体结构具备空间几何不变条件。
7.3.4 在进行架体结构分析时,应通过适当的换算系数或修正系数考虑试验条件与架体结构实际使用条件的不同。换算系数η应通过试验或经验分析来确定。影响换算系数η的主要因素可包括尺寸效应、时间效应、试件的边界条件、环境条件、施工工艺条件、试验加载条件等。
7.3.5 按试验结果确定架体结构抗力设计值及确定或验证计算方法时,应考虑试验数量和精度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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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构造
8.1 一般规定
8.1.1 脚手架应具有完整的架体组架方法和构造体系,应能满足各种复杂施工工况的需求,并应保证架体牢固、稳定及传力路径清晰合理。
8.1.2脚手架架体的连接节点应具有足够的强度、刚度,应确保架体结构连接的安全可靠。
脚手架杆件连接的节点,应能承受规定的抗破坏承载力、抗滑移承载力和水平拉(压)力作用,应具有规定的抗扭转刚度,应符合表8.1.2的规定。
表8.1.2 脚手架杆件连接力学性能
节点 名称 性能名称 抗破坏承载力 性能要求 检验方法 本标准C.2.3条规定 本标准C.2.3条规定 杆件 交叉 节点 杆件对接节点 当节点承受竖向力P=25kN时,节点连接件各部位不破坏 当节点承受竖向力P=10kN时,与节抗滑移承载力 点连接件相连接的水平杆端位移△值不大于0.5mm 水平杆轴向拉力(压力)P≥1.5kN水平杆轴向拉力(压力) 时节点连接件无变形、无滑移、无破坏。 扭力矩为900N.m时,1m长水平杆抗扭转刚度 端位移值f≤70.0mm。 拉力P≥30kN时,节点对接杆件无抗拉力作用节点抗拉力 位移 压力P≥0.85倍杆件抗压强度时,节抗压力作用节点抗压力 点连接件无破坏 抗拉(压)力作用节点拉(压)力P≥30kN时,节点连接抗拉(压)力 件无破坏,节点对接杆件无位移 本标准C.2.3条规定 本标准C.2.3条规定 本标准C.2.4条规定 本标准C.2.4条规定 本标准C.2.4条规定 8.1.3 脚手架所用杆件、节点连接件、索具、安全装置等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应能配套使用,应能满足各种工况下架体搭设的组架方法和构造要求。 8.1.4 脚手架的搭设场地应平整坚实,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回填土应分层回填逐层夯实; 2 场地排水应顺畅,不应有积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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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作业脚手架
8.2.1 作业脚手架的宽度不应小于0.8m,也不宜大于1.2m。作业层高度不应小于1.7m,也不宜大于2.0m。
8.2.2 作业脚手架顶层防护栏杆应超过建筑物或构筑物边沿高度1.8m。 8.2.3 作业脚手架必须按设计和构造要求设置连墙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连墙件必须采用可承受压力和拉力的构造,并应与建筑主体结构和架体连接牢固;
2 连墙点应均匀分布,当架体搭设高度在40m及以下时,每点覆盖面积不得大于40㎡;当架体搭设高度超过40m时,每点覆盖面积不得大于27㎡;
3 连墙点竖向间距不得超过3步,应按2步2跨、2步3跨、3步3跨设置; 4 在架体的转角处或开口型作业脚手架端部,必须增设连墙件,连墙件的垂直间距不应大于建筑物层高,且不应大于4.0m。
8.2.4 在作业脚手架的外侧立面上应按规定设置剪刀撑或斜杆,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在作业脚手架的转角处、端部由底至顶连续设置; 2 悬挑脚手架、附着式升降脚手架、防护架应连续设置。 8.2.5 作业脚手架底层立杆上应设置扫地杆。
8.2.6 作业脚手架连墙件以上架体的悬臂高度不应超过两步。
8.2.7 悬挑脚手架的悬挑支承结构应经过计算设置,当采用型钢梁做悬挑支承结构时,型钢悬挑梁外端应设置钢丝绳或钢拉杆与上一层建筑结构斜拉结,钢丝绳不宜参与受力计算。
8.2.8 悬挑脚手架的搭设除应符合落地作业脚手架的一般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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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
1 悬挑支承结构应与建筑结构固定牢固,严禁悬挑支承结构晃动; 2 底层立杆应与悬挑支承结构可靠连接,不得滑动或窜动; 3 应在底层立杆上设置纵向扫地杆;
4 应在架体的转角处、端部、突出外墙面结构处的底层立杆上各设置一道单跨距水平剪刀撑。
8.2.9 升降脚手架应由竖向主框架、水平支承桁架、支座结构构成的主要承力结构,并应设有防倾防坠、同步升降和超载失载控制装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竖向主框架、水平支承桁架应采用桁架或刚架结构,杆件连接应采用焊接或螺栓连接,应满足可靠承载要求;
2 防倾覆装置和防坠落装置必须安全可靠。
3 在竖向主框架所覆盖的每个楼层处均应设置一道附墙支座;每个附墙支座应能承担该机位的所有荷载;
4 在使用工况时,必须将竖向主框架与支座固定连接;
8.2.10 作业脚手架在转角处、端部、通道口处等部位或当搭设高度超过40m时,应采取加固措施。
8.3 承重支架
8.3.1 承重支架架体的立杆间距不宜大于1.5m,步距不应大于1.8m。 8.3.2 承重支架的高宽比不应大于3.0,当架体高宽比为2.0~3.0时,应对架体采取增强整体稳固性的防倾覆措施;可在架体的周边及内侧水平间距6m~9m、竖向间距不大于6m设置一道连墙件;当不能设置连墙件时,应在架体周边相同部位设置缆风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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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3 承重支架的水平杆必须按步纵横向通长满布设置,不得缺失。
8.3.4 承重支架的竖向和水平剪刀撑或斜杆应连续设置,应在立杆底部设置纵横向扫地杆。
8.3.5 承重支架宜在立杆顶部插入顶托,采用立杆中心传力的方式传递荷载。可调托座伸出顶层水平杆的悬臂长度不应大于400mm。
8.3.6 高大承重支架的搭设,除应符合本标准的一般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立杆间距不应大于1.2m,步距不应大于1.5m;
2 在架体外侧周边及内部纵横向间隔不大于6m应连续设置一道竖向剪刀撑或斜杆;
3 沿架体高度方向间距不应大于6m设置一道水平剪刀撑或水平斜杆,并应在架体顶部设置;
4 架体立杆的垂直偏差不宜大于1/200,且不应大于100mm; 5 宜在架体周边、内部设置连墙件与建筑结构拉结。
8.4 高处作业吊篮
8.4.1 高处作业吊篮必须设有防坠落装置和安全绳;安全绳不应与吊篮连接,应单独与建筑物固定连接;防坠落钢丝绳应同动力钢丝绳同级别配置。
8.4.2 高处作业吊篮的悬挂机构前支架严禁支撑在女儿墙上,严禁支撑在建筑物悬挑结构的边缘。
8.4.3 配重件应稳定可靠地安放在配重架上,并应有防止随意移动的措施。严禁使用破损的配重件或其他替代物。配重件的重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8.4.4 高处作业吊篮悬挂机构支架支撑点处结构承载力,应能满足吊篮在设计工况下的承载能力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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