践经验,必须在岗,不得挂名或兼职;
3、企业从事药品质量管理工作的人员,应具有药师(含药师和中药师)以上技术职称,或者具有大专(含)以上药学或相关专业的学历。以上人员应经相应的专业培训和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考试合格,取得岗位合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以上人员应在职在岗,不得为兼职人员;
4、企业从事药品验收、养护等工作的人员,应具有高中或中专(均含)以上文化程度。以上人员经岗位培训和地市级(含)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考试合格,取得岗位合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5、企业从事质量管理的人员,每年应接受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继续教育,从事验收、养护等工作的人员,应定期接受企业组织的继续教育,以上人员的继续教育应建立档案。
(四)药品零售连锁总部的仓储设施要求
1、仓库必须符合药品储存要求并设施齐全;经营特殊管理药品的,应设置相应的设施;
2、具有能够保证药品储存质量要求的、与其经营品种和规模相适应的常温库、阴凉库、冷库;
仓库总面积不得少于1500平方米,其中阴凉库面积不得少于1000平方米; 3、仓库中具有适合药品储存的专用货架和实现药品入库、传送、分拣、上架、出库的现代物流系统的装置和设备;
4、具有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对药品营业场所及辅助、办公用房以及仓库管理、仓库内药品质量安全保障和进出库、在库储存与养护方面的条件;
5、应具有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温湿度计、防鼠、防虫设施及调温调湿设备;
6、具有独立的计算机管理信息系统,能覆盖全部连锁门店及分部的药品购进、储存、销售以及经营和质量控制的全过程;能全面记录企业经营管理及实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方面的信息;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对药品经营各环节的要求,并具有可以实现接受当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机构)监管的条件;
(五)经营企业应在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后,30日内申请GSP认证。
第十条 药品零售连锁分部
(一)零售连锁分部不得参与任何经营活动,仅为连锁总部下设的一个分支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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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药品零售连锁分部的人员情况要求: 1、企业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无下列情形: (1)从事生产销售假劣药品的个人或企业;
(2)生产假劣的原辅材料、包装材料和生产设备的个人或企业;
(3)曾经提供过虚假证明材料、文件资料、或其他欺骗手段骗取《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个人或企业;
(4)曾经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许可证或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个人或企业。
2.质量管理负责人具有大学以上学历,且必须是执业药师。并有一定的实践经验,必须在岗,不得挂名或兼职;
3、企业从事药品质量管理工作的人员,应具有药师(含药师和中药师)以上技术职称,或者具有大专(含)以上药学或相关专业的学历。以上人员应经相应的专业培训和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考试合格,取得岗位合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以上人员应在职在岗,不得为兼职人员;
4、企业从事药品验收、养护等工作的人员,应具有高中或中专(均含)以上文化程度。以上人员经岗位培训和地市级(含)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考试合格,取得岗位合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5、企业从事质量管理的人员,每年应接受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继续教育。
(四)药品零售连锁分部的仓储设施要求
1、仓库必须符合药品储存要求并设施齐全;经营特殊管理药品的,应设置相应的设施;
2、具有能够保证药品储存质量要求的、与其经营品种和规模相适应的常温库、阴凉库、冷库;
3、仓库中具有适合药品储存的专用货架;
4、具有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对药品营业场所及辅助、办公用房以及仓库管理、仓库内药品质量安全保障和进出库、在库储存与养护方面的条件; 5、应具有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温湿度计、防鼠、防虫设施及调温调湿设备;
6、具有与上级零售连锁总部能实时通信的计算机管理信息系统,能覆盖全部连锁门店及分部的药品购进、储存、销售以及经营和质量控制的全过程;能全面记录企业经营管理及实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方面的信息;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对药品经营各环节的要求,并具有可以实现接受当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机构)监管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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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药品零售连锁门店:
(一)开办药品零售连锁门店,应符合当地常住人口数量、地域、交通状况和实际需要的要求,符合方便群众购药的原则; (二)具有保证所经营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 (三)人员情况
1、门店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无下列情形: (1)从事生产销售假劣药品的个人或企业;
(2)生产假劣的原辅材料、包装材料和生产设备的个人或企业;
(3)曾经提供过虚假证明材料、文件资料、或其他欺骗手段骗取《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个人或企业;
(4)曾经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许可证或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个人或企业。
2、门店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及其他企业发起人应无违规经营假劣药品行为,在法律上无其他不良品行记录。其中门店负责人必须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熟悉并遵守有关法律、法规;
3、企业质量负责人必须具备药学中专或相关专业以上学历,且应有一年以上(含一年)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工作经验;
4、营业人员应具有高中(含)以上文化程度。如为初中文化程度,须具有5年以上从事药品经营工作经历,经过专业或岗位培训,并经地、市级药品监督管理局考试合格,发给岗位合证后方可上岗;
5、必须配备具有执业药师或从业药师资格或药师协理的驻店药师,驻店药师必须在岗,不得挂名、兼职。经营处方药的门店,必须有驻店药师负责对处方进行审核。 (四)经营类别
1、经营处方药或甲类非处方药的门店,必须配备执业药师或药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
2、经营处方药或甲类非处方药的门店,质量负责人必须为药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含药师);
3、经营乙类处方药,以及农村乡镇以下地区的门店,必须配备经地、市级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组织考核合格的人员,有条件的应配备执业药师。 (五)经营场所及仓储设施
1、经营处方药、甲类非处方药的门店应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和药品仓库;
营业场所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在乡、村设立的门店,其营业场所面积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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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不少于40平方米;
门店可不设仓库,但其药品应全部上架或摆放于储物货柜中,需冷藏保存的应放于冰箱冷藏室中,不得放在其他区域;
2、经营特殊管理药品的应配置存放的专柜以及保管用设备、工具等。 3、在超市等其他商业企业内设立门店的,必须具有独立的区域,有保证所经营药品安全的措施;
4、门店应备有能够满足当地消费者需要的药品,并能保证24小时供应(如设置夜间售药窗口等);
5、仓库应配置防尘、防潮、防火、防污染和防虫、防腐、防质变等设备; 6、国家对经营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预防性生物制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 《开办药品经营企业验收标准》(批发)、《开办药品经营企业验收标准》(零售)、《开办药品经营企业验收标准》(零售连锁)由云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据本办法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有关内容组织制定。
第三章 《药品经营许可证》发证程序
第十三条 开办药品批发企业、药品批发企业分公司及药品零售连锁店总部、分部、门店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药品经营许可证》: (一)申请和受理
1.申请人向拟申办企业所在地的州、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申请,并向提交申请表和相关材料;
申办人向州、市药品监督管理局递交的申报材料包括:
(1)药品经营企业申请表(必须由计算机填报,并打印四份); (2)拟经营药品的范围;
(3)拟办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身份、学历、职称证明复印件及个人简历;
(4)拟设营业场所、仓储设施、设备及周围卫生环境情况; (5)符合本细则规定要求的其他证明材料;
(6)法律、法规及受理申请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2.申请事项属于药品监督管理职权范围,但需要补正材料的5个工作日内发给申请人《补正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材料齐全符合要求或申请人按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5个工作日内发给《受理通知书》,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3.不属于本局职权范围的,不予受理并发给《不予受理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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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查和决定
1.州、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在《受理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作出建议,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筹建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并报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
2、申办人取得同意筹建的批准文件后,应在60天内完成拟办企业的筹建工作,并向州、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书面验收申请。逾期不申请验收的,同意筹建的决定自动作废; (三)验收和发证
1.验收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州、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在30个工作日内按《云南省药品经营企业验收标准》组织验收,验收符合条件的报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进行审查,并向社会公示,自公示起10个工作日内,没有投诉举报等问题,作出同意核发《药品经营许可证》的决定,有投诉举报等问题的,在核查后作出相应决定;
3.不符合条件的作出整改或不同意核发《药品经营许可证》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对此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4.自同意核发《药品经营许可证》的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并在局网站上公告。
第十四条 开办药品零售企业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药品经营许可证》: (一)申请和受理
1.申请人向所在地地、州、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申请,并向提交申请表和相关材料;
申办人向州、市药品监督管理局递交的申报材料包括: (1)药品经营企业筹建申请表; (2)拟经营药品的范围;
(3)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质量负责人身份、学历、执业资格、职称证明复印件及个人简历;
(4)拟设营业场所、仓储设施、设备情况; (5)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要求的其他证明材料;
(6)法律、法规及受理申请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2.申请事项属于药品监督管理职权范围,但需要补正材料的5个工作日内发给申请人《补正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材料齐全符合要求或申请人按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5个工作日内发给《受理通知书》,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3.不属于本局职权范围的,不予受理并发给《不予受理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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