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建立健全本企业各类安全生产档案; (十二)本企业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第十一条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参与者、执行者、监督者。企业要保证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本企业开展安全生产工作的建议权、执行权和监督权,且应当采纳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安全生产工作提出的合理化建议。
第十二条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本企业属于中层以上管理人员。
第四章 安全教育培训
第十三条 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企业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应当按规定接受培训和再培训,经考核合格,由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安全生产主管部门)颁发《安全资格证书》或《安全培训合格证书》。
危险化学品、非煤矿山企业的从业人员应按有关规定参加专门培训,经考核合格,由安全生产主管部门颁发《安全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方可上岗作业。
第十四条 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2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学时。
危险化学品、非煤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8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
第十五条 危险化学品、非煤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具备相应资质的培训机构培训,经考核合格,由安全生产主管部门颁发《安全资格证书》。
其他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具备相应资质的培训机构培训,经考核合格,由安全生产主管部门颁发《安全培训合格证书》。
第十六条 危险化学品、非煤矿山企业必须对新上岗的临时工、合同工、劳务工、轮换工、协议工等进行强制性安全培训,保证其具备本岗位安全操作、自救互救以及应急处臵所需的知识和技能后,方能安排上岗作业。
其它企业从业人员在上岗前必须经过厂、车间(部门)、班组三级安全培训教育,方能安排上岗作业。
第十七条 企业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岗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每年接受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6学时。
危险化学品、非煤矿山等企业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每年接受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第十八条 从业人员在本企业内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时,应当重新接受车间(部门)和班组级的安全培训。
企业实施新工艺、新技术或者使用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有关从业人员重新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培训。
第十九条 企业应制定年度培训计划并建立教育培训档案,如实记录教育培训情况,教育培训档案包括如下资料:
(一)年度安全培训教育计划和实施方案; (二)培训课件或培训内容; (三)培训签到表; (四)考试试卷;
(五)培训课程安排表(应注明培训时间及课程老师安排);
(六)培训影像资料(照片或录像)。
第二十条 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企业,应当以自主培训为主,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培训机构,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
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企业,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培训机构,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
第五章 安全生产投入
第二十一条 企业必须每年按照以下标准提取安全生产费用:
(一)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自带仓储)、储存企业以本年度实际销售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逐月提取:
1、全年实际销售收入在1000万元及以下的,按照4%提取;
2、全年实际销售收入在1000万元至1亿元(含)的部分,按照2%提取;
3、全年实际销售收入在1亿元至10亿元(含)的部分,按照0.5%提取;
4、全年实际销售收入在10亿元以上的部分,按照0.2%提取。
(二)其他企业按照从业人员每人每年不低于2000元的标准提取。
第二十二条 企业应当依法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并纳入本企业年度经费预算,建立安全生产专项费用台帐。安全生产投入包括但不限于:
(一)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费用:安全管理人员工资、奖金及办公费用;
(二)安全设施费用:检测、报警设施,设备安全防护设施,防爆设施,作业场所防护设施,安全警示标志,泄压和止逆设施,紧急处理设施,防止火灾蔓延设施,灭火设施,防有毒有害气体、防尘、排水设施,紧急个体处臵设施,应急救援设施,逃生避难设施,劳动防护用品和装备等费用;
(三)安全教育培训费用: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取得上岗资格证相关费用,员工岗前三级安全教育,全员年度安全教育等费用;
(四)安全科技专项费用: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费用,采用先进适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费用;
(五)应急救援相关费用:如应急预案编制、评审、备案,应急演练所用物资、设施、器材的费用,应急救援人员的相关费用,应急培训的费用,应急物资储备费用等;
(六)事故隐患排查整改费用; (七)重大危险源监控费用; (八)安全生产奖励费用; (九)工伤保险费用; (十)安全生产责任险;
(十一)其他依法应当支付的安全生产费用。 第二十三条 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企业要按照有关规定存储、使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